安乐死,我认为不该合法化,最起码在现如今的我国是不该合法化的,原因有很多:,下面我们就来说一说关于安乐死该不该合法化辩论赛问题?我们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这个问题吧!

安乐死该不该合法化辩论赛问题(安乐死该不该合法化)

安乐死该不该合法化辩论赛问题

安乐死,我认为不该合法化,最起码在现如今的我国是不该合法化的,原因有很多:

(1)法律只能满足最大多数人的利益,而安乐死只有很小部分需求,我们是否有必要为了满足极少数人的利益需求而不顾大多数人的反对甚至不考虑社会民生问题而让安乐死不合理的合法化。

(2)安乐死与人们的伦理道德相悖,容易造成道德上的滑坡。第一,可能存在恶意诱导。人性是经不起考验的,比如面对癌症病人通常意味着天价医疗费用,因病致贫的例子比比皆是,治好的还行,治不好的钱没了人也没了,然而很多家庭坚持不到那个时候,早在发现治疗无望后就想着怎么放弃治疗了,然后就把病人往安乐死上逼,对老人进行道德压迫,让老人觉得自己是个累赘,随后只能申请安乐死。第二,可能变成恶意杀人的借口。很多情况下患者已经口不能言,这时候决定权不在本人身上,如果居心不良的子女为了财产买通医生,就可以用安乐死的名义正大光明的谋杀病人,年老而有钱的老人被鼓励或怂恿或是因情感绑架而放弃生命。第三,医生是安乐死的执行者,且不必然需要得到患者本人的同意。这样,患者(或其家属)的同意,或患者面临的健康状态,能否成为医生执行引发患者死亡的行为的“去罪化”理由。安乐死一旦运用得不好,就会存在道德和法律的灰色地带,就可能成为剥夺病人生命权的借口,被不法不义之徒滥用。安乐死的做法或许在满足一部分人的希望外,会有更多人拿着法律合法化的名义行杀人之实,最后安乐死逐步演变为谋取私利的工具。有些国家(比如荷兰和瑞士)当然可以接受合法化所带来的各种结果,但其背后的道德难题并没有得到解决。

(3)社会人数锐减。如果允许处于绝症中的个人自由地决定结束生命,那么也应当允许处于昏迷之中(比如植物人)或者无法决定的人(比如出生即遭遇严重残疾的婴儿)的代理人替代他们做出结束生命的决定,也应当允许那些虽然并未处于生命绝境但仍然自愿地寻死的人结束自己的生命,因为每个人的生命都是平等的。安乐死没有合法化之前,也许有些人畏惧死亡畏惧痛苦而不愿意放弃生命,如果将安乐死合法化,会让患者的求死欲增加,会诱使有精神问题的患者更易放弃治疗,只要人们遭遇痛苦或者有轻生的想法,都会第一时间想到安乐死,想要轻而易举的幸福的死去,间接鼓励了心理脆弱的人轻易结束生命(如女性,老年人,无医疗保险者等等可能在选择是否进行安乐死时有更消极的倾向)。因此在我国实行全面三胎政策急需人口增长的背景下,安乐死合法化将会与我国现状及政策背道而驰。

(4)会给医生带来心理负担,不利于康复医疗的发展,造成医学上的懈怠。安乐死与医生救死扶伤的理解背道而驰,病人病死病重身亡那是没办法,让他们主动去注射安乐死,虽然情况不同但做法和杀人无异,据说警察击毙匪徒事后都要接受心理辅导,你让那些医生怎么能接受。为什么说一个重症之人被治好这件事是好的?因为我的医疗技术的恰当运用改变了对方的身体状况,医生这个职业本身就长期处于生死的纠葛之中,如果让他去协助帮助病人安乐死,那么医生长期以往会背负着繁重的道德负担,会日夜难眠会处于深深的自责之中,医生也是人,医者仁心,他们也许更加理解死意味着什么,一个医生最有成就感的事情一定不是亲手结束生命,而是挽救生命,这是医生价值的彰显。如果让医生去成全病人死亡,一定程度上会给医生带来心理负担,甚至会给他们的执业生涯带来伤害,也会使康复医疗、临终关怀的发展停滞不前,这对于那些选择了姑息医疗的患者当然很不公平,同时也会给患者更少的选择。荷兰就在安乐死大幅普及之后,姑息医疗的发展迅速变缓。基于此并不利于我国医学界科技的发展和医生水平的提高。

(5)增加老人生存压力。安乐死大面积普及会对老年人进行严重歧视,人们可能倾向认为有疾病的老人,更应该有尊严的结束生命,这会给这些弱势老人带来很大的生存压力,也许迫于无奈而选择安乐死。

(6)增加社会矛盾、威胁社会稳定。实行安乐死的过程,可能引发一些社会不公问题(比如对遗产的争夺、腐败、边缘人群的权利、医疗回扣等)。自杀行为不可能与他人无涉,如果自杀可以随意为之,它不仅会带给当事人家庭极大的痛苦,也会给社会秩序带来巨大冲击。这就是为什么同性恋不能合法,安乐死不能合法,因为这关系到一个社会的稳定,而一个社会的稳定与否恰好就决定了所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方方面面。也直接影响到公民生命存续时间的长短,这也就是我国为什么要倡导三胎政策,因为国家需要人,需要有生命力的人,如果人数锐减或者人民寿命缩短一定会造成社会衰退。

(7)是否真的无痛苦。关于痛苦的衡量,终结生命与结束痛苦哪个符合患者的最大利益?患者本人是否更愿意没有痛苦而非结束生命。安乐死安乐死,固然是需要相对是比较快乐的死去,而有没有一种死法是快乐的,我认为没有,有人可能会说自然而然的在睡眠中死亡这种死法可能是没有痛苦的,可是安乐死并不是简单的睡眠,而是给你注射药品,是否全然没有痛苦只有患者本人知道。每个人对于痛苦的感知不同,同样的痛苦有些人可以接受,有些人却接受不了,也许有些人觉得是安乐,有些人觉得是痛苦。

(8)技术难题。医生是安乐死的执行者,是否真的救不了得由医生说了算,然而目前我国各地医疗水平不一,这也使得安乐死很难有一个标准,有些病有些痛苦在发达地区可以解决,但是偏远落后的地区却只能观望。这世间到底有没有这样一种技术可以真正的让人没有痛苦的死去我是打一个问号的?如果说有真正让人麻醉让人缓解痛苦的药,那么在当给患者使用这样的药后没有痛苦了,患者是不是对死亡有了转变,而又不愿去死,却因为安乐死已经在进行了而无法中止?安乐死所带来的社会不公问题、知情同意问题该如何解决?

(9)扼杀了各种可能性。只有活着才会有无限的可能性,而当你死去后,就扼杀了这世上无尽的可能性,这是一种逃避没有尊严的选择方式,这种选择给后人传达出的是一种消极的精神,而这种不好的例子,也会让后人纷纷效仿。只要不是自然死亡,直到最后一刻老人都是可以后悔的,那么只要按下安乐死的开关,患者是否就无法再反悔了。人们对死亡的变化是随着时间不短改变的,也许我今天心血来潮想要安乐死,但是之后我又对世界充满期待又想继续在有限的时间内活出精彩,也许他只是在今天此时此刻做好了准备,可是就是因为安乐死扼杀了我后续想要活着的可能性。霍金21岁正值风华正茂的年纪就瘫痪在床,当时,医生曾诊断身患绝症的他只能活两年,在被诊断出病时他是否也有那么一刻想要去死呢,可就是因为他选择继续坚强的活下来,才会成为这个世界上著名科学家为这个世界创造了价值。如果安乐死合法化,让人更容易的死,是不是会扼杀了有更多霍金出现的可能性。

(10)我国传统文化的约束。基于传统观念的影响,对于中国人来说,死亡是一个沉重的话题,帮亲人选择死亡,更是有违道德伦理大义灭亲的行为。自古以来,我国宣传的是自强不息生命不止,生命诚可贵的价值观念,孔子说:未知生,焉知死?就是要教导我们珍爱生命,学会如何在有限的生命里创造不平凡的价值,我们连怎么活着都没有搞清楚,却先想着怎么轻松的死去,这不论是对于个人还是对于社会都是一个危险的信号。

(11)安乐死的边界。很难去衡量符合条件的人是否有义务安乐死,以及他们是否具有判断能力。安乐死合法化的肯定是要采取自愿安乐死的形式。但一个人有能力作出决定,并不意味着他的决定一定是自愿的。首先,患者是否了解安乐死的方式能够帮助他们解除痛苦?其次,是否所有有需求的患者都能享受到安乐死?在以上两点没有得到保证之前,安乐死就不该合法化。

(12)自由应当被约束。一方面,对自由进行合理的约束,防止人们因为无节制的自由走向放纵的毁灭。人性有幽暗的成分,如果缺乏必要的约束,人的幽暗会因着自由被无限放大。人们习以为常的认为,人会因着自由选择去做高尚的事,但事情往往事与愿违,很多人在没有任何约束的情况下往往更喜欢破坏。法律不能以任何美好的名义突破道德的底线。历史一再告诉我们,当社会道德约束一旦松弛,每个人都成为一盘散沙,社会秩序大乱,自由会彻底地走向它的反面。如果自由以放弃生命为代价,就一定会导致强者对弱者的剥削(人吃人?买卖器官?),人之所以有自由是因为自由可以让你充分的发展,但是如果你拥有了彻底放弃自己自由的自由,那么让你充分发展的前提就不存在了。人在身患绝症走投无路时,借着安乐死合法化的名义来买卖器官。

(13)人是目的,因此不能作为手段对待。谋杀和自杀都把人当成了手段,没有把他的人性当作目的来尊重,用他人生命来当做自己泄愤的工具,为了逃避痛苦,将结束自己的生命作为一种解脱痛苦的手段。

(14)安乐死普及率的控制、公平问题。安乐死合法化,那么安乐死是否应该普及,如果普及了范围过大,监管是否可以真正做到位,让违法行为无洞可钻。如果安乐死无法普及,那么是否会导致资源分配不平衡,贫富差距拉大,边缘人群的权利无法保障,部分阶层无法享用的不公平问题,社会矛盾更加尖锐。

(15)知情同意的问题,涉及本人、家属和医生间意见的权衡。本人同意而家属不同意是否要安乐死?家属同意而本人不同意或者无法表达,这种情形是否可以安乐死?就算本人、家属、医生都同意安乐死,是否就一定是本人的真实意愿?有些病人在作出安乐死决定后,直到最后一刻想要后悔却因药物的发作而无法表达导致失去生命。有些病人意识是清醒的,听得见别人说话,能理解语言的内涵。但是他们无法表达自己是否要活下去,如果把安乐死的权利给予他们的亲人,让亲人来决定,是一件相当草率残酷的事情。所以无论是病患自己还是亲属做安乐死的决定,都是很难确保死者真的在面临死亡之时是心甘情愿没有一丝后悔的。

(16)大部分对安乐死的社会调查都是针对尚未被病魔折磨的人,他们对求生欲的感知不强。然而,真正身临其境时,大部分人还是不愿意被安乐死,有生存下去的欲望。生命权至高无上,既然不愿意被安乐死,就不应该通过道德上的统一观念强制剥夺个别人的生命权。更不能通过法律设定的合法性,去剥脱个案中求生病患的生命权。

(17)以前医疗技术不发达,很多疾病实际上并不是无法治愈,只是暂时的病痛而已。随着医疗技术的革新,我们不应该放弃任何一个疾病折磨的生命,因为很有可能在你决定对她们安乐死的下一刻,已经有了治愈的技术。举一个例子,植物人。目前世界上对植物人的治疗尚无成熟的治疗手段,但是,世界上不乏多起苏醒的植物人,如果统一通过安乐死的方式放弃植物人的生命,难免就会造成剥夺一些有可能苏醒的人生存的希望。所以,目前我们所认为的疾病所带来的疼痛和煎熬,现阶段我们的认知中可能是无药可救,但不代表下一刻不可以。

数据:

目前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不足十个(仅仅在荷兰、日本、瑞士、美国部分州、澳大利亚、德国、比利时、加拿大合法),全球大多数国家仍然不支持安乐死。

据统计荷兰2000起安乐死案情分析后,发现安乐死患者中,有不少患者并非自愿,而是医生与患者家属配合背着患者做出了对其实施安乐死决定的,荷兰在2002年安乐死合法化之后的实施人数逐年攀升,2006年人数才1923人,2014年就攀升近6000人,在2018年排查后,发现有多起安乐死存在违规行为,还有因为无法忍受洁癖和酗酒治疗失败就选择安乐死的个案,而且逐渐从积极安乐死转向消极安乐死。荷兰案例:安乐死到一半老人不想死了,却被医生和家人强制注射完剩余药物。再例如,患者家属暗示病人应该走了,医生就可以利用他们的专业权威影响着患者对未来的看法,有悖于救死扶伤是医生天职的道德观念。

当前我国的社会条件使得安乐死合法化的时机还不成熟,比如医疗保障的不足和传统亲情伦理观念的束缚。在中国,自1986年第一例由医生实施的安乐死事件以来,公开报道中并无医生协助自杀的案例,但由亲属实施的协助自杀的事例不断出现。可见,安乐死要想在社会实践中实行下去是难于登天,这将会完全颠覆我们中华民族上下五千年所孕育和构建的道德体系价值观点,在当今浮躁繁杂信息互通的社会,我们每个人都没有办法置身事外,道德败坏的现象会层出不群。有些国家(比如荷兰和瑞士)当然可以接受合法化所带来的各种结果,但其背后的道德难题并没有得到解决。

解决方法:

1、根据个案情况不同给予不同评价。人无权处分自己的生命,自杀是错误的,但是错误不一定就是犯罪,犯罪也不一定要受到刑罚处罚。一种不法的行为如果是一般人可以去宽恕的,那么它虽然错误,但却可以从宽甚至免于处罚。法律也可以是有温度的,根据实际情况的不同来予以调整,安乐死虽然没有合法化,但是如果真实发生,我们可以个案分析,作出判例来予以评价,使那些并没有太大过错的人免于刑罚。我们在原则上要维护生命神圣这个基本的信条,在法律上宣示自杀及其关联行为的错误性。但是在每个具体的案件中,我们必须考虑个体在不同情境中的迫不得已,接受每个个体无可奈何的悲情诉说。

2、在面对因为病魔而痛苦挣扎的病人,我们的重心应该是想办法让他缓解痛苦、想办法去解决攻克这种不治之症,而不是在面对困难时毅然决然的选择退缩放弃,轻而易举的选择结束生命。我们应该尊重生老病死的自然规律,不刻意的加速死亡,应当集中于减轻其疾病的症状、延缓疾病发展的医疗护理。缓和医疗可以降低患者痛苦,可以成为当下政策选项,符合医者仁心和”恻隐之心,人之端也“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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