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严艺文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变更(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变更)(1)

日前,为确保《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后相关政策顺利落实执行,广州市交通运输局拟订《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和运力指标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了经营权的转让、变更,以及运力指标的变更条件。社会公众可于4月17日前提出建议和意见。

《管理办法》提出,其所称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是指广州市政府部门通过公开竞投等有偿方式投放,持有人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收益等的权利。巡游出租汽车运力指标是指广州市政府部门通过服务质量招标等公开、公平的方式无偿投放,经营者取得相应期限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权利。

办理经营权转让的,应当符合三个条件之一:个人持有的经营权转让至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非巡游出租汽车企业持有的经营权转让至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另外,经营权和运力指标持有者名称已依法变更,需要相应变更的;符合条件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合并或重组,可以办理经营权和运力指标变更。

其中,合并或重组的具体条件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因重组合并、整体收购等情形合并至其中一个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两个或两个以上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因业务重组、整体合作等情形重组成一个新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被合并或重组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将持有的经营权和运力指标变更至合并或重组后的出租汽车经营者;被合并或重组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已办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资格注销手续或者已提交经营资格注销手续申请。

据了解,去年11月实施的《条例》中明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符合相关规定的转让条件的,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经营权可以转让至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因合并、重组、变更名称,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经营权、运力指标可以变更主体名称。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责编 | 邓伟东

审签 | 吕航

实习生 | 梁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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