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不才在2021年的第21篇原创文章,第33篇理赔纠纷案例分享。

这个专栏立志让读者了解保险公司的“赔”和“不赔”,深知保险功效的同时,避免踩坑。

乳腺小叶增生可以买重疾险吗(乳腺增生未告知)(1)

2020年2月25日,丈夫刘某作为投保人为妻子林某投保X平人寿的医疗险重疾险

2020年9月8日,被保人林某经医院诊断为乳房恶性肿瘤后共计住院5次,医保报销外自费费用为4.6万元。

2020年10月29日,X平人寿以“投保时未告知事项影响承保决定”为由,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费。

原来2018年10月2日,林某在医院超声检查,检查结果为:双侧乳腺增生样改变,双侧腋窝淋巴结可见,且林某后来也承认曾在医院就诊通过彩超检查乳腺问题,后期吃药治疗。

林某认为,

X平人寿在林某投保时并未向其出示解释说明所有的保险内容及免责条款,且电子投保单显示的乳腺炎、乳腺结节,X平人寿在林某投保时并未就该种疾病要求其履行说明义务。说白了,林某就是认为保险公司没有尽“询问”义务。

法院认为,

投保人刘某作为被保人林某的丈夫,必然知晓妻子曾治疗乳腺增生的事实,但在投保时未将真实健康情况如实告知保险公司。

根据《保险法》第16条规定,刘某作为投保人明知妻子林某患有乳腺疾病却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故保险公司不承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且不退还保险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规定:

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

而保险公司未对告知项中的“乳腺囊肿、乳腺炎”等具体范围及含义、内容做详细表述,也未对“乳腺炎、乳腺肿瘤”等异常项是否影响保险人承保,予以明确约定

投保人作为非医学专业人员,单凭自己的知识结构和生活经验并不能确定检查结论“双侧乳腺增生样改变”,就推定林某患有疾病,虽林某在检查后进行了服药治疗,但要求其认识到“双侧乳腺增生样改变“为某一疾病有失公允。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重疾险合同,医疗险的赔付照常进行

不才的复盘时间

总的来看,

这是一起“故意”未如实告知导致的理赔纠纷。

何来“故意”二字

不才认为关键点在于妻子林某自己也承认了自己的过往治疗史,而刘某作为丈夫根据社会经验来说必然知晓妻子的病情,这种情况下的投保即被视为“故意带病投保”。

那为什么法院只解除了重疾险合同,而要求医疗险合同继续执行呢?

其实法院的第二点和第三点论点毫无说服力,而真正的原因,用该裁判文书的原话来说就是:

总之,不能给任何一方当事人传达一个错误信息,使其误认为只要提出主张、抗辩,就必然导致或者产生合同相对方履行、不履行、减轻或者免除其应承担责任、义务的法律后果。对于人民法院的裁判,当事人无论是否接受,但要体现司法的人性关怀及法律刚性下的人文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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