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研究盖章行为的法律问题前,我们先来看一个真实的案例,下面我们就来说一说关于只要是签字盖章都具有法律依据吗?我们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这个问题吧!
只要是签字盖章都具有法律依据吗
在研究盖章行为的法律问题前,我们先来看一个真实的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00年11月7日,重庆市九龙坡区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收到以唐兰为卖方、程永莉为买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房地产交易合同登记申请表》等关于唐兰所有房屋的房屋买卖材料,材料上均盖有“唐兰”字样私章,部分材料签有“唐兰”字样签名,重庆市九龙坡区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凭上述材料将登记在唐兰名下的房屋过户给了程永莉。2003年4月17日,唐兰以其从未与程永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主体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唐兰的起诉,并在裁判理由中认为:唐兰与程永莉盖章签订制式房地产买卖合同,经登记部门审查,获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2007年3月,唐兰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本案民事诉讼,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判令程永莉将诉争房屋返还给唐兰。诉讼中,法院查明,上述“唐兰”的签名均为程永莉丈夫所签,“唐兰”字样的私章无法证明为唐兰所有。该案经一审、二审以及重庆高院再审,均在合同是有效还是与无效之间争议,重庆高院再审判决认为合同有效并据此驳回了唐兰的诉讼请求。唐兰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2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最高法院(2012)民抗字第55号)。
(二)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涉案合同不涉及有效与无效的问题,而是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在双方当事人就合同关系是否成立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应由主张合同关系成立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在“唐兰”签名被证实并非唐兰本人所签的情况下,程永莉不能证明“唐兰”字样的私章为唐兰本人所有并加盖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诉讼后果。行政裁定书认定的事实只能证明房管部门行政行为的合规性,并不能证明民事行为的成立,且多方面证据均证明唐兰并未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唐兰与程永莉之间没有就涉案房屋成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程永莉向唐兰返还房屋。
研究上述案例,我们先从下面三个问题出发。
1.盖章是否等同于意思表示?
2.盖假章是没有作出意思表示还是作出不是真实意思表示?
3.盖假章的情况下合同是不成立还是合同无效?
回答上面三个问题前,我们先从民法学中一个基础概念意思表示谈起,意思表示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所谓意思表示,是指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程度上法律效果之意思的行为,也可以理解为表意人将其内心期望的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典型的意思表示如要约与承诺,对于意思表示的具体构成要素,我国学者存在不同的见解,争议比较大,有的学者认为意思表示由目的意思、效果意思、表示意识、行为意思、表示行为五要素构成,也有学者认为意思表示由目的意思、效果意思和表示行为三要素构成,笔者比较赞同梁慧星教授的观点,即意思表示由效果意思、表示意思、表示行为构成。意思表示成立的过程其一,先有某种动机(例如,通过使用电脑提高工作效率);其二,基于该动机产生意欲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意思,即效果意思(购买一台电脑的意思);其三,有将该效果意思向外部公开的意识,即表示意思(欲表示购买电脑的效果意思的意思);其四,为向外部发表该效果意思的行为,即表示行为(说:“我要买一台电脑”),这样通过表示行为将效果意思表示于外部,而完成意思表示。由于动机本身是心理活动的过程,内心活动千差万别,难以规范,因此意思表示构成不应该包括动机。
对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理解后,我们的第一个问题可以得出结论盖章行为不等同于意思表示,它应该是对书面形式的意思表示予以确认最常用、最有利的证据。例如今天在开会的时候,老板小张口头表示将自己的旧手机2000元卖给同事小李,这是否构成要约?难道在没有书面盖章的情况下,这个合同不成立吗?显然不是的,只是如果有书面的盖章文件证明力更强,没有盖章的情况下需要其他证据来证明。
上面刚刚的案例历经四级法院、三次再审、最高检察院抗诉、审理共十二年,花费了大量的时间成本,唐兰的诉讼代理人从一开始的诉讼方向应该是有问题的,刚刚第一个问题我们已经说了,盖章不是意思表示,它只是对书面形式的意思表示予以确认最常用、最有利的证据,既然盖章不是意思表示,盖假章(私刻章)说明唐兰根本没有作出意思表示,也就没有卖房的意思表示,合同成立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况下,才能成立的,至于这个意思表示是真实的还是虚假的,那也是先要看是否作出意思表示,也就是说先是合同成立问题,然后才是合同有效性的问题。本案中,因为个人的私章没有备案的情况下很难被证明是假的,唐兰的诉讼代理人从确认合同无效出发,举证责任是很不利于唐兰的,如果按照盖假章只是一个合同是否成立的思路,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唐兰这边是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的,这对于唐兰来说胜诉的把握会大很多。
总结以上内容,回过头来再看剩下的两个问题,我们认为盖假章应该是判断有没有作出意思表示的问题 ,即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因为盖章行为本身不能等同于意思表示,不能以盖假章直接来判断合同的有效性问题,即使盖的是假章,也是要综合其他证据来判断合同的效力性问题,对此《九民纪要》第41条也确定了看人不看章的裁判规则。
律师建议:
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合同相对人加盖公章无印章编码,则需注意着重审查合同签订人的身份或者代理权。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需要盖章的地方一定要盖章,在签字人无权代表或无权代理时,有盖章(这里章一般不能是私刻章)便不会影响合同的成立。由于公司公章种类很多,常见的有公章、财务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原则上,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公章的种类与文件的种类要审查是否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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