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旅游费用可税前列支吗(公司组织员工外出旅游)(1)

又是一年春暖花开的好季节,很多公司组织员工外出旅游、团建,问题来了:公司组织员工外出旅游,支付的旅游费能否作为职工福利列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规定,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因此,上述公司发生的旅游支出,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既然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那应该如何处理呢?

一、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那么账务可以做以下处理:

借:管理费用 —— 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 —— 职工福利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 —— 职工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

税务上:

1、个人所得税:

法律规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4 〕 11 号)规定: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因此应将旅游费的总额平摊到个人,计入当月工资,按“ 工资薪金 ” 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非雇员,按 “ 劳务所得 ” (即20% 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讨论:但目前我们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摘自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相关交流》在线访谈(2012-04-11,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答疑)。如果这个旅游能具体到个人多少金额,就要缴纳个税。假如不能具体到个人多少金额,是不是不用缴个税呢?

2、企业所得税:

因为员工旅游与生产经营无关,所以费用不能在税前抵扣,会在汇算清缴的时候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不管企业如何核算、会计分录如何做,员工旅游费都必须计算个人所得税,且税前不能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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