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新闻网3月14日讯 据《北方新报》报道(记者 刘 睿) 记者从自治区消费者协会了解到,为进一步了解农村牧区及城乡接合部洗化类产品质量,加强对农牧民消费者的消费指导,保障广大农牧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自治区消费者协会委托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于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针对我区部分农村牧区及城乡接合部销售的洗发水、洗洁精、沐浴剂产品开展了比较试验,发现11款洗化产品未注明生产日期及限用日期。
据介绍,比较试验样品由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工作人员以消费者的身份,在呼和浩特市、巴彦淖尔市五原县、锡盟西乌旗三地农村牧区及城乡接合部规模较小的日用洗化店、综合超市、综合小门市随机购买。洗发水、洗洁精和沐浴剂共采集30款样品,其中,洗发水样品10款、洗洁精样品10款、沐浴剂样品10款,购买价格从2元到100元不等。所购30款样品中除沐浴剂外,洗洁精、洗发水均出现了质量问题。经检验,洗发水样品7款合格,3款样品不合格,合格率70%;洗洁精样品8款合格,2款不合格,合格率80%;沐浴剂样品全部合格,合格率100%。3款样品不合格洗发水为:隆琪儿(广州)化妆品有限公司(标称)生产的淘米水米浆焗油护理洗发乳、汕头市澳香琪日化有限公司(标称)生产的花白金仙人草留香去屑洗发乳、广东乐婷化妆品实业有限公司(标称)生产的COCO花韵祛屑丝滑洗发露。2款不合格洗洁精为:天津炫白洗涤用品有限公司(标称)生产的GA0LUJI牌洗洁精、石家庄威望化工有限公司(标称)生产的闪露牌天然餐具净。
与此同时,洗化产品应标明保质期。洗发水、洗洁精的保质期正常情况下一般为2年,沐浴剂的保质期正常情况下一般为3年。《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的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在30款样品中,有11款产品未注明生产日期、限用日期。具体为:名臣健康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标称)生产的倍效去屑洗发露、汕头市澳香琪日化有限公司(标称)生产的花白金仙人草留香祛屑洗发乳、广东宝凯实业有限公司(标称)生产的去屑护理洗发露、广东乐婷化妆品实业有限公司(标称)生产的COCO花韵祛屑丝滑洗发露、佛山市安安美容保健品有限公司(标称)生产的柠檬薄荷醒肤沐浴露、北京罗兰化妆品厂(标称)生产的依风SPA水润香薰沐浴露、威莱(广州)日用品有限公司(标称)生产的公主沐浴露、汕头市澳香琪日化有限公司(标称)生产的海马滋润补水沐浴露、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标称)生产的劲凉酷爽沐浴露、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标称)生产的清凉爽肤沐浴露、威莱(广州)日用品有限公司(标称)生产的天然洗洁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