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康某某于2017年11月30日入职宇恒电信公司处工作。入职时为市场部的商务总监,2020年年初,职级体系调整,康某某岗位调整为市场部高级经理。康某某与宇恒电信公司双方有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7年11月30日至2020年11月29日止。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康某某工资1895元/月,实际履行康某某工资21200元/月,宇恒电信公司每月10日以银行转账支付康某某上个自然月工资。宇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日制定《员工手册》,其中第四节第一条适用范围规定“本手册的使用范围包括宇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各分、子公司”。第十六节薪资制度中规定“公司可根据当年度的公司经营状况及员工的个人工作表现,向员工发放签约金及年终奖金等其他报酬。薪资结构包括岗位工资 (加班工资) 绩效奖金 补助 福利费 年度服务奖金。……绩效奖金:根据员工的工作能力,工作完成情况制定,可随时进行调整。”

国有企业年终奖是否计入成本(年终奖属于企业自主经营权范围)(1)

康某某提交宇恒数据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日发布实施的《薪酬福利管理制度》作为证据,用于证明员工薪酬构成中“年度服务奖金”及“绩效奖金”的发放规定,其中5.4薪酬构成中规定,绩效奖金,按绩效管理制度进行核定,每年度末固定发放;年度服务奖金,年度服务奖金即为第13-15个月工资,即月固定工资的三倍,每年最后一个月发放。康某某于2019年12月18日收到银行转账备注“奖金”的收入27052.5元。康某某在仲裁时确认宇恒电信公司提供的离职申请表的签名,该离职申请表载明,离职原因为个人原因申请离职,离职时间为2020年12月28日。康某某作为申请人,于2021年6月22日以宇恒电信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一、被申请人(宇恒电信公司,下同)支付申请人(康某某,下同)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28日工资110000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0000元;三、被申请人返还未按申请人实际工资购买社保的差额111600元,即最低缴费2100元与20000元的公司缴费部分的差额。该委于2021年4月22日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康某某不服上述裁决结果,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康某某向法院起诉请求:一、判决宇恒电信公司向康某某支付2018年度服务奖金30000元[20000元(月平均工资)某1.5个月];二、判决宇恒电信公司向康某某支付2019年年度服务奖金共计人民币60000元[20000元(月平均工资)某3个月];三、判决宇恒电信公司向康某某支付2020年绩效工资共计人民币20000元[20000元(月平均工资)某1个月],上述共计110000元。

国有企业年终奖是否计入成本(年终奖属于企业自主经营权范围)(2)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是劳动合同纠纷,双方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本案焦点在于宇恒电信公司是否应当发放年度服务奖金及绩效奖金的问题。康某某提交宇恒数据有限公司的《薪酬福利管理制度》规定:绩效奖金,每年度末固定发放;年度服务奖金,为第13-15个月工资,即月固定工资的三倍,每年最后一个月发放。该规定虽是宇恒数据有限公司发布实施的,但由于宇恒数据有限公司与宇恒电信公司的最高领导均为林某,财务总监、经理等均同时在两公司同时任职,两公司是一套人马两套牌子的关联公司,因此该薪酬福利管理制度当然适用于宇恒电信公司。对于2018年的年度服务奖金,公司已经发放其中的50%,其余50%除林某外均未发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年度服务奖金、绩效奖金等年度业绩奖金的性质是属于一种激励机制,用人单位根据其经营状况决定是否发放年度业绩奖金以及如何发放年度业绩奖金,是企业的经营自主权的合理范围,应当予尊重。对于全体员工均未发放的2018年剩余的50%年度服务奖金,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2019年的年度服务奖金,根据康某某提供的其与两公司的前人事部主管梁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梁某称“这周把我们的三薪都发完了”等可知,公司已经发放了2019年的年度服务奖金,因此对于康某某2019年的年度服务奖金,宇恒电信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康某某足额发放,为21200元/月计算3个月,现康某某主张按20000元/月的标准计算,视为对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宇恒电信公司应向康某某发放2019年的年度服务奖金60000元。

关于2020年度绩效奖金,《薪酬福利管理制度》也规定“绩效奖金根据当年度公司效益浮动。……若发绩效奖金前离职或者提出辞职,则不计发绩效奖金。”同时,根据前述的理由,用人单位可根据其经营状况决定是否发放以及如何发放,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他员工已经收取2020年度绩效奖金。综上,康某某不符合2020年度绩效奖金的发放条件,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国有企业年终奖是否计入成本(年终奖属于企业自主经营权范围)(3)

一审判决:宇恒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康某某支付2019年年度服务奖金60000元。被告宇恒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遂提起上诉。

二审认为,康某某与宇恒电信公司的董事及财务负责人梁某的聊天记录、宇恒电信公司补发康某某2018年、2019年所欠工资的银行流水明细、宇恒电信公司向康某某发放2018年50%年度服务奖金的银行流水明细、宇恒电信公司财务经理姚某与宇恒电信公司财务负责人梁某的微信聊天记录、2017年10月30日至12月26日康某某与宇恒电信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的聊天记录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宇恒电信公司适用关联公司宇恒数据有限公司的薪酬福利管理制度。宇恒电信公司每年最后一个月发放年度服务奖金,为第13-15个月工资,即月固定工资的三倍。从康某某与宇恒电信公司人事主管梁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知,宇恒电信公司已经发放了2019年度的服务奖金。宇恒电信公司虽然对此有异议,但其作为用人单位未能提交任何反证予以推翻,故二审对其该主张不予采纳,并据此确认宇恒电信公司已经发放2019年的年度服务奖金。宇恒电信公司未举证证明康某某不属于2019年年度服务奖金发放对象,其主张不予发放理据不足,一审法院未予采纳,并判令宇恒电信公司向康某某支付2019年年度服务奖金60000元,并无不当,二审予以维持。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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