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毓明案受害女孩经历(艾小羊鲍毓明案可能)(1)

上周五,我写了要防止鲍毓明脱罪的文章(点蓝字复习)。

周末,事情果然像预料的那样,鲍毓明开始洗脱与李星星的“养父女”关系,强调李星星对自己的感情。

鲍毓明的姐姐甚至声称,两家父母见过面,商量过鲍毓明与李星星结婚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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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律师果然是个狠人,这么做对他的便利不言而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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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中国历来讲究清官难断家务事,只要涉及男女私情,就有了一副“闲人勿扰”的金刚铁甲;

另一方面,就国内的大环境而言,在私人感情上给女性泼脏水相对便利;

第三,也是最重要的一点,鲍毓明跟李星星的关系,如果在男女私情问题上定了性,无疑增加了从法律角度判定鲍毓明强奸罪的复杂性与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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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财新网发表特稿《高管性侵养女疑云》,文章以鲍毓明方面的陈述以及提供的手机聊天记录为基础,得出结论:“如果鲍毓明”所言为真,那么兰儿(财新为女孩所取化名,本文沿用《南风窗》化名李星星)是一边收到(订婚)钻戒,一边在寻求社会各界对她这位“性侵受害者”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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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毓明当然有发言的权利,问题是财新的这篇文章,更像一篇站在鲍毓明角度的“反转文”。

这篇文章引起巨大的网络争议,已经被财新删文。

财新的这篇报道,在网络上引起了一些舆论“反转”,有人评价李星星是想转正的“二奶”,还有人把李星星定位为旧社会的“童养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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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让人不适的是这篇文章作者的立场。发文后,作者意犹未尽地评价:小女孩13岁找了个留美归来的sugar daddy(对年轻女子慷慨大方的好色阔佬),到了20岁开始到处哭喊自己被强奸,并称女孩是“故事会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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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件,鲍毓明与李星星相处长达三年多,有反复与复杂的纠葛并不奇怪;甚至不排除随着更多细节的披露,还会一次次“反转”。

从法律角度,要关注所有的细节,但从人心角度、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角度,只需要明确一点,那就是鲍毓明到底有没有在李星星14岁时,与她发生性关系。

如果有,即使鲍毓明在法律上脱罪,终究逃不过道德与道义的谴责。他的行为,玷污了他的学识、阅历,更配不上他的社会地位,他如果真能脱罪,不代表他无罪,只能说法律存在空白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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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毓明向财新记者展示聊天记录时,一再强调两个细节,证明自己是受害者。

一个是李星星对鲍毓明的示爱、吃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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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是李星星母亲两次向鲍毓明询问“事情定下来没,就算一个母亲嫁女儿也是要光明正大”,以此说明李星星是自愿,而李星星母亲同意这门亲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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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毓明第一个申辩,是换汤不换药的“完美受害人”理论。

鲍毓明的意思是,如果女孩被性侵了,应该像英雄一样,义正辞严,毫不动摇。

但别忘了女孩当年只有14岁,从一个破碎、贫穷的家庭,到了一个自己仰慕的上流社会成年男人身边,她很可能在被性侵后,迫于对于权威的恐惧,缺乏质疑和反抗的勇气,想要通过亲密关系,解决自己内心的冲突。

林奕含在她的自传体小说《房思琪的初恋乐园》里,真实呈现了这种心态。13岁的房思琪被老师诱奸,她试探性地跟妈妈讲“听说学校有同学跟老师在一起”,妈妈随口说“这么小年纪就这么骚”。

她把这件事情告诉相好的男性朋友,遭到男性朋友的嫌弃。她只好去找那个性侵自己的人,说:“饼干(房思琪在小说里的化名)没有人喜欢了,如果老师愿意喜欢饼干,饼干就有人喜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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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老师爱我,这件事就不丢人了。”女孩在被老师诱奸或强奸后,惶恐无助的时候,很容易产生这种避世心理。

北大女生高岩被导师沈阳侵犯后,也采取了与沈阳谈情说爱的方法,去逃避自己所受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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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林奕含与高岩都选择了自杀,可见这种痛有多深。

侵犯林奕含的是台湾补习名师陈星。林奕含自杀后,她的父母表示,至少还有三个女生与女儿的遭遇相同。然而,因为没人站出来指控,陈星被免于起诉。

陈星的太太更是在林奕含生前,扬言要告她“妨害家庭”,甚至要求她下跪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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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岩自杀身亡后,北大给沈阳记大过处分,处分原因是沈阳与高岩存在男女关系。而在高岩的闺蜜李悠悠实名举报沈阳的公开信里,高岩曾哭着对李悠悠说,沈阳像饿狼一样向我身上扑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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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侵犯者为了脱罪,喜欢在性侵后,向被侵犯者表达爱意,把实质的犯罪变成虚假的感情;被侵害者因为担心被家人、社会鄙夷,也会拿爱情作为自我安慰剂。

何况李星星自述鲍毓明对她进行了频繁的洗脑,告诉她所有家庭的父母都会跟孩子做这种事,如果她把这件事说出去,就不干净了,别人都会讨厌她。

在鲍毓明与李星星第一次发生性关系的时候,两人年龄、阅历、社会地位、财富占有量有着巨大的差异。

鲍毓明称李星星从一开始就喜欢自己,并对自己产生了信任和依赖。

对于一个还不满14岁的女孩,这种信任、依赖甚至于喜欢,是成长环境缺爱的未成年人,对于权势男性的本能倾慕。

如果作为成年人的鲍毓明丝毫不做判断,不加自律,顺水推舟,并在女方刚过14岁就跟她上床,这种畸形的情感,在虐恋言情小说里,可能被称为爱情,在现实生活里,它是成年人依据自己所占有的权势,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性剥削。

法律工作者罗翔有一个观点,我特别赞同。他建议在时机成熟的时候,出台“滥用信任地位剥削性利益罪”——当双方具有特定的关系:监护和被监护人、教育者和学生、医护人员和病人,那么弱势者的性同意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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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毓明试图为自己开脱的第二点更站不住脚,甚至可能恰恰说明了鲍毓明对李星星的犯罪行为。

李星星是单亲家庭。财新报道,李星星母亲腿脚不好,靠摆地摊糊口,这样的家庭,当女儿被成功人士性侵后,可能想到的最好的方法,就是赶紧把女儿嫁给她。

我知道女性独立是一件特别美好的事,但在新旧交替的时代里,我们真的没办法要求每位女性都拥有独立意志和现代思维。

我小时候,邻居花季女孩嫁给中年光棍,我百思不解。我妈支支吾吾地告诉我,那个女孩被大叔“祸害”了,嫁了就清白了,不然抬不起头来。

我妈还顺势跟我科普了女孩的安全教育问题,算是我受到的最早的性教育。

意大利1980年,才废除“修复式婚姻法”。什么叫“修复式婚姻”?指性侵者如果迎娶受害人,法律将不予追究。

在北非,类似法案被称为“强奸法”。2017年,行为艺术家在黎巴嫩首都贝鲁特的海滨步道上,展出了31套被处于“绞型”的婚妙,呼吁废除《强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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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2016年,土耳其还试图批准“强奸未成年人合法化,娶受害人免责”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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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流行一句话:你没穷过,你不懂。也许,没有在底层活过的我们,看再多社会新闻,也无法对底层人民的无奈和心酸感同身受。

一个没有能力给女儿提供合格生活环境的母亲,当女儿被性侵,而条件优渥的侵犯者又许下承诺时,促成女儿嫁给她,也许是她能想到的最好的帮助女儿的方法。

李星星母亲的选择的确糊涂、失职。但看看李星星母女维权路之艰难,三次报案所受到的待遇,谁敢摸着良心说,这样天真而糊涂的选择,没有可理解的合理之处?

如果没有《南风窗》这次“意外”的报道,也许这对母女的悲痛,将永远像城市中的灯火,无声点亮,又无声熄灭。

制裁一个人,并不是法律与道德的终极目的,当一个人逾越了人类文明的底线,用成功包裹自己的兽性,纵容这样的人,相当于纵容特定权势阶层伤害未成年女性的特权。

童真要在阳光下奔跑、闪耀,它是国家的希望,是文明的未来。成年人的义务和责任,是保护好她们,而不是以虚伪的爱,满足自己奇特的癖好。

世上根本不存在什么美好的洛丽塔情结,电影《洛丽塔》如果不是以成年男人的角度,而是以小女孩的角度去写,一定也是一部悲伤、灰暗、无处诉说的血泪史。

关于本文

● 作者:艾小羊。复杂人生的解局人,品质生活的上瘾者,专治各种不高兴。代表作:《活成自己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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