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有关法人的规定(典醒你我)(1)

【法典条文】

第九十一条 设立社会团体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等权力机构。

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理事会等执行机构。理事长或者会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社会团体法人章程和组织机构的规定。

【精解提炼】

1、《民法典》明确社会团体法人有订立章程的义务。章程是社会团体法人内部管理和活动的根本准则,是设立社会法人的法定必备文件。

2、社会团体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公司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3、为了尊重社会团体法人会员意思自治,社会团体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由设立人通过章程确定,但是由于关系到交易安全和交往安全,法定代表人须是社会团体法人的负责人。

4、监事会并非社会团体法人的必设机构,是否设立可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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