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号)已于2019年1月16日经第二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宁波海事迅速行动,加大对固体散装货物运输安全监管力度,近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就发现了这样一艘违反固体散装货物运输报港规定的散货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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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宁波镇海海事处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监督时发现干货船 “A轮”,其载装的货物为固体散装化学石膏(俗称烟气脱硫石膏),此种货物属于A类货物,在进一步调查时发现,在进出港口前未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其行为违反了《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船舶经营人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

法规依据

《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载运B组以外(即A类、C类)固体散装货物船舶进出港口,应当在进出港口24小时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航程不足24小时的,应当在驶离上一港口前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信息内容:

(一)船名、航次、国籍、始发港、卸货港、作业地点、预计进出港口和作业时间等船舶信息;

(二)货物名称、组别、类别、联合国编号、总重量和装载位置等货物信息。

《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船舶在进出港口前未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

(二)固体散装货物的托运人、转运作业委托人未向承运人、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货物相关信息的。

什么是固体散货

依照《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定义固体散装货物,是指除谷物以外的,不需包装可直接装入船舶的货物处所,由基本均匀的微粒、颗粒或者较大的块状固体物质组成的货物。

固体散货的分类

根据《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IMSBC规则)定义,固体散装货物分为:

A组包括那些运输时的水分含量超过适运水分极限可能会流态化的货物。

B组包括那些运输时会使船舶产生危险局面的具有化学危险的货物。

C组包括既不易流态化(A组)也不具有化学危险(B组)的货物。

除此之外值得关注的是个别货物存在兼具不同组货物特性,如A/B类散货氟石、煤、煅烧黄铁矿等。

依照《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附录规定,B组固体散装货物包含《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附录1“组别”栏中列为B组货物或者同时列入A组和B组货物。

几种值得注意的固体散货

●煤(Coal)

根据《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第 04-17 修正案相关要求将煤不属于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判定标准修正为"小于1毫米的颗粒按重量不超过10%; 以及小于10毫米的颗粒按重量不超过50%" 。超过此标准的煤都属于A类货物。新增了适用于煤的改进的葡氏/樊氏测试法,要求最大尺寸不超过 50 毫米的煤的适运水分极限的检测,应当按照改进的测试法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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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钛铁矿砂(Ilmenite Sand)

根据《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第 04-17 修正案相关要求,删除了钛铁矿砂明细表中有关C组的表述,即无论钛铁矿砂中的水分含量多少该货物均为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

●铁矿粉(Iron Ore Fines)

根据《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第03–15修正案相关规定,新增“Iron Ore Fines”条目将直径小于 1mm(D10≤1mm)的粉状颗粒占10%或以上以及直径10mm(D50≤10mm)的颗粒占50%或以上的铁矿粉作为A类易流态固体散货。对此需特别注意。

新增固体散装货物分类明细

《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第03-15修正案新增货物明细:

A组:氟化铝、化学石膏、铜渣、铁和钢渣及其混合物、铁矿粉、工业氧化铁、锰矿粉、炼铁炼钢产生的碎屑、锌渣、锂辉石(精选的)、锆石蓝晶石精矿。

B组:非晶硅酸钠、硼酸、木球团(含有添加剂和/或粘合剂)、木球团(不含有任何添加剂和/或粘合剂)。

●C组:碎玻璃、烧结铁、锰铁合金渣。

《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第04-17修正案新增货物明细有:

●A组:橄榄石砂、合成氟化钙、合成二氧化硅、钛磁铁矿砂。

●A/B组:硫化金属精矿,腐蚀性的 UN1 759、磷酸一钙、砂,精矿,放射性物质,低比活度 (LSA-I) ,UN2912。

●B组:磷酸一铵,富矿涂层、甘蔗生物质颗粒。

●C组:泡沫玻璃碎块、熔炼铁副产品、橄榄石颗粒和砂砾聚集制品、硅锰合金(碳热还原)。

固体散装货物申报要求

●A类及C类固体散装货物:根据《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相关要求,应当在进出港口24小时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航程不足24小时的,应当在驶离上一港口前报告。船方、货方或代理人可以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中国海事综合服务平台中的海事危防信息系统申报并提交船舶适装相关证明材料、实际装载情况的清单或舱单或积载图等相关材料,A组进港报告时,还需提供货物适运水分极限报告和水分含量证明或含有水分极限和水分含量等内容的检测证书。根据《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船舶在进出港口前未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

(二)固体散装货物的托运人、转运作业委托人未向承运人、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货物相关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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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类固体散装货物:根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相关要求,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在进出港口24小时前(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口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手续,提交申请书和交通运输部有关规章要求的证明材料,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第二十三条规定船舶载运包装危险货物或者B组固体散装货物离港前,应当将列有所载危险货物的装载位置清单、舱单或者详细配载图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根据第四十八条,对于违反上述要求的,将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装卸作业要求

从事固体散装货物装卸作业的船舶和港口经营人应建立并实施船岸安全检查表制度,码头代表制度和巡查监督制度,无论装卸哪种固体散装货物(包含A/B/C组),都需按照填写和检查船岸安全检查表,并在固体散装货物装卸作业前以书面形式确定装卸计划。对于未建立并落实船岸安全检查表制度,或者未按照船岸安全检查表的要求进行检查和填写的船舶,根据《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将对其处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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