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定义

保理业务是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02

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基于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寄售合同、未来应收账款、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及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应收账款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应收账款权利具备完整性,未被质押、抵押或者为任何第三方提供担保;

2.基础合同中无应收账款禁止或限制转让、限制披露、账户控制等特殊限制约定;

3.应收账款对应的债权真实存在且已经履行完毕。

03

开展保理业务的主体

现阶段可开展保理业务的主体主要有四类,银行、商业保理公司、金融保理公司、兼营保理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

04

保理服务内容

基于开展保理业务主体不同,监管部门对保理商的经营范围有所不同,各保理商在监管部门的批复范围内开展业务,保理商主要提供如下服务:

(一)应收账款催收:保理商根据应收账款账期,主动或应债权人要求,采取电话、函件、上门等方式或运用法律手段等对债务人进行催收。

(二)应收账款管理:保理商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其提供关于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对账单等财务和统计报表,协助其进行应收账款管理。

(三)坏账担保:保理商与债权人签订保理协议后,为债务人核定信用额度,并在核准额度内,对债权人无商业纠纷的应收账款,提供约定的付款担保。

(四)保理融资:以应收账款合法、有效转让为前提的融资服务。

(五)经营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与保理相关的咨询服务。

融资租赁公司一般只要求开展与主营业务相关的保理业务,金融保理公司在上述业务范围外经批准还可开展再保理业务、金融类应收账款资产转让或营销等业务。

05

商业保理企业不可开展的业务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四)规定:“商业保理企业不得有以下行为或经营以下业务:

1.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2.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资产管理机构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融入资金;

3.与其他商业保理企业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

4.发放贷款或受托发放贷款;

5.专门从事或受托开展与商业保理无关的催收业务、讨债业务;

6.基于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寄售合同、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等开展保理融资业务;

7.国家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06

保理融资业务基本交易流程

1.债权人与债务人签署基础合同,形成应收账款;

2.融资方(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保理商申请办理保理融资;

3.保理商对交易相对方、底层资产等进行尽调,核定授信额度;

4.保理商与融资方签署保理合同;

5.保理商向债权人放款;

6.债权人或债务人到期向保理商还款。

07

保理业务分类

国内保理和国际保理

按照基础交易的性质和债权人、债务人所在地,分为国际保理和国内保理。

国内保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均在境内的保理业务。

国际保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中至少有一方在境外(包括保税区、自贸区、境内关外等)的保理业务。

国际保理又可以细分为进口保理与出口保理。进口保理是指保理商与债务人位于同一国家,为供应商因进口而产生的应收账款提供的保理。出口保理是指保理商与供应商位于同一国家,为供应商因出口而产生的应收账款提供的保理

明保理和暗保理

按照应收账款转让行为是否通知债务人,可以分为明保理和暗保理。

明保理是指债权人与保理商签订保理业务合同将债权让与保理商,在债权转让之时即通知债务人并由债务人确认的保理业务。

暗保理是指在债权转让之时并不立即通知债务人的保理业务。

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按照保理商在债务人破产、无理拖欠或无法偿付应收账款时,是否可以向债权人反转让应收账款、要求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或归还融资,即是否承担债务人信用风险,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有追索权保理是指在应收账款到期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时,保理商可以向债权人反转让应收账款、要求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或归还融资。有追索权保理又称回购型保理。

无追索权保理是指应收账款在无商业纠纷等情况下无法得到清偿的,由保理商承担应收账款的坏账风险。无追索权保理又称买断型保理。

单保理和双保理

按照参与保理服务的保理机构个数,分为单保理和双保理。

单保理是由一家保理商单独为买卖双方提供保理服务。

双保理是由两家保理商分别向买卖双方提供保理服务(常用于前述进出口国际保理业务)。

买卖双方保理机构为同一银行不同分支机构的,原则上可视作双保理。商业银行应当在相关业务管理办法中同时明确作为买方保理商和卖方保理商的职责。

有保险公司承保买方信用风险的银保合作,视同双保理。

正向保理和反向保理

按照保理业务发起主体不同,分为正向保理和反向保理。

反向保理是指保理业务由债务人发起,保理商以债务人为核心企业,对为其供货、位于其供应链上的中小企业提供保理业务。

正向保理是指由债权人发起,保理商以债权人为核心企业提供保理服务的业务。

预付保理和到期保理

按照保理商是否预先付款,分为预付保理和到期保理。

预付保理是指保理商在受让债权人转让的应收账款时,支付一定比例的预付融资,剩余款项于按期从债务人处收回后支付,或者由于债务人发生信用风险,保理商在一定期限内向债权人支付余款的保理。

到期保理(定期保理)是指保理商在受让债权人转让的应收账款时,不向债权人提供融资,而是在按期收到债务人付款后,向债权人支付账款,或者由于债务人发生信用风险,保理商在一定期限内做出担保付款的保理,即无融资功能的无追索权保理。

直接保理和间接保理

按照债务人付款对象不同,分为直接保理和间接保理。

直接保理是指债务人直接向保理商支付已转让的应收账款的保理。

间接保理是指债务人直接向原债权人支付已转让给保理商的应收账款的保理。

循环保理和非循环保理

按照保理业务是否循环叙作,分为循环保理和非循环保理。

循环保理是指在保理期限内应收账款回收的款项用于受让新的应收账款,保持资金池总量不变的保理。

非循环保理是指保理期限内不循环叙作,回款到期后直接回收的保理。

一般保理和再保理

一般保理即常规保理业务,保理商受让债权人因提供货物、服务或设施而产生的的应收账款开展的保理业务。

再保理又称二次保理,是保理商将受让的应收账款再次转让给再保理商的保理业务,一般适用于保理商的资金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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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业务架构 保理业务概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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