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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级扶持政策
(一)2023年民营及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改制上市培育资助项目)
1.实施主体: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
2.倒计时:8天(截至2022年8月3日17:00)
3.扶持标准
(1)对拟在境内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已经完成上市辅导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奖励;对直接在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80万元的奖励。
(2)对已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对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企业,在挂牌奖励基础上再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3)对外地优质上市公司迁入深圳行政区域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对按照市场运作原则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将外地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深圳行政区域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
(4)集成电路企业改制上市培育资助标准按《关于加快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执行。
4.申报条件
(1)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营及中小企业;申报项目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2)项目单位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且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上市辅导;项目单位于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直接在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且募集资金当年返还深圳30%及以上。
注:境外上市不含柜台交易上市、借壳上市以及红筹间接方式上市。已获得相关阶段市政府财政资金资助的,不重复资助。获得过改制阶段资助或新三板挂牌资助或新三板进入创新层资助的企业,递减后补足差额。
(3)项目单位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在“新三板”成功挂牌或2021年调入“新三板”创新层名单。
注:已获得过改制阶段资助的,不再给予“新三板”挂牌奖励;获得过辅导阶段资助的,不再给予进入“新三板”创新层奖励。
(4)外地优质上市公司迁入深圳行政区域,或按照市场运作原则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将外地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深圳行政区域的企业。
注:外地上市公司,仅限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重组方式包括上市公司收购、借壳上市以及换股吸收合并等。迁入的外地上市公司(含直接迁入或重组后迁入的上市公司)应符合深圳市的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注册地迁入深圳行政区域满一年,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可在完成重组或完成注册地变更的5年内申报奖励。获得过深圳市总部经济奖励或补助的,不再重复资助。
(5)第(2)、(3)、(4)条件只需符合其中一个条件,即可申请相应的资助。
(二)2023年民营及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小型微型企业银行贷款担保费资助项目)
1.实施主体: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
2.倒计时:10天(截至2022年8月5日17:00)
3.扶持标准
对小型微型企业发生的单笔担保额小于500万元(含)的银行贷款给予实际发生的担保费最高100%的补贴;单笔担保额500-800(含)万元的银行贷款给予实际发生的担保费最高80%的补贴。每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额不超过30万元。
4.申报条件
(1)项目单位为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的小型微型企业;小型微型企业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划分。
(2)项目单位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通过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获得银行贷款,单笔贷款额在800万元(含800万元)以下,且贷款用途符合深圳市产业政策规定的项目(注:凡贷款用途为购置车辆与房地产项目,不在资助范围)。
(3)按照有关规定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或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的资质;申报项目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三)2022年度软科学研究项目
1.实施主体: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倒计时:10天(截至2022年8月5日18:00)
3.扶持标准
序号 |
项目名称 |
资助金额 |
1 |
“发展是第一要务、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的理论逻辑和实践逻辑研究 |
100万元 |
2 |
关于深化全过程创新生态链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和产业创新 高地策略研究 |
100万元 |
3 |
深圳市培育发展未来产业政策研究 |
100万元 |
4 |
“双碳”战略背景下深圳新兴产业 发展策略研究 |
100万元 |
5 |
“双循环”背景下深圳“20 8”重点产业前沿技术发展对策研究 |
50万元 |
6 |
国际著名高科技园区发展经验及深圳国家高新区高质量发展策略研究 |
50万元 |
7 |
深圳构建科技创新基地体系研究 |
50万元 |
8 |
深圳市科研机构分类绩效评价 策略研究 |
50万元 |
9 |
深圳市科技成果产业化策略研究 |
50万元 |
10 |
深圳市产业孵化高质量发展策略研究 |
50万元 |
11 |
深圳市生物医药科技创新“跨越式”发展对策研究 |
50万元 |
12 |
深圳市财政科技资源优化配置 策略研究 |
50万元 |
13 |
构建面向“十四五”的深圳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建设与科技监督格局 策略研究 |
50万元 |
14 |
构建全过程创新生态链的统计分析 体系策略研究 |
50万元 |
15 |
深圳迈向全球标杆城市策略研究 |
30万元 |
16 |
深圳市科技服务业发展现状及对策 研究 |
30万元 |
17 |
构建产业中试平台策略研究 |
30万元 |
18 |
金融支持创新体系的路径及策略研究 |
30万元 |
4.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或者深汕合作区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单位且具有组织项目实施的相应能力。
(2)申报单位须从指定的《2022年度深圳市软科学研究项目申报选题》中选择选题申报;1个软科学研究项目应当确定1个项目负责人。
(3)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软科学研究能力和组织管理协调能力;项目负责人为非申请单位全职研究人员的,应当与项目申请单位约定投入申请项目研究工作量占本人工作量的50%以上。
(4)项目负责人原则上每年只能承担1个软科学研究项目,且同时承担在研软科学研究项目不得超过2项。
(5)项目实施期限为1年。鼓励项目申请单位与非本市研究机构开展软科学课题研究合作。
(四)2022年对外投资合作扶持计划(对外承包工程绩效增长奖励)
1.实施主体:深圳市商务局
2.倒计时:11天(截至2022年8月6日18:00)
3.扶持标准
(1)首次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奖励:对在项目建设期间,首次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且完成营业额在100万美元及以上的企业,给予人民币20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完成营业额每超过100万美元增加人民币10万元奖励,最高奖励人民币200万元。
(2)对外承包工程绩效增长奖励:对在项目建设期间,境外承包工程项目营业额实现与上年度项目建设期间(即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同比增长并达到一定规模的,给予相应奖励:
①上年度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完成营业额在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且同比有增长的,给予人民币50万元奖励。
②上年度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完成营业额在1000万美元(不含1000万美元)至5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且同比有增长的,给予人民币100万元奖励。
③上年度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完成营业额在5000万美元(不含5000万美元)至1亿美元(含1亿美元)且同比有增长的,给予人民币150万元奖励。
④上年度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完成营业额超过1亿美元(不含1亿美元)且同比有增长的,给予人民币200万元奖励。
4.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申报单位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依法缴纳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或相应银行保函(以分包形式实施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实施项目的分包企业可不缴纳)。
(3)申报单位按规定在国家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完成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并报送统计数据(以分包形式实施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可不备案)。
(4)项目建设期间为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
二、区级扶持政策
(一)2022年福田区产业人才租赁社会存量住房补租(重点产业人才)
1.实施主体:深圳市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
2.倒计时:5天(截至2022年7月31日)
3.扶持标准
(1)住房以套为单位申请。两人及以上合租单套住房的,承租人应当确定一人作为申请人,不得重复申请。
(2)补租面积:单身35平方米;家庭65平方米。
(3)补租单价:40元/平方米/月。
(4)月补租金额=40元/平方米×补租面积。
4.申报条件
申请人为单身的,应当以个人为单位提出申请,申请人已经组建家庭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已承租深圳市具备房屋编码的社会房源,并签订租赁合同。
(2)申请人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含教育部认可的境外高等院校毕业的归国留学人员),或取得技师及以上职业技能资格,或者列入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发布的紧缺专业人才目录。
(3)申请人与列入《福田区2022年重点产业名录》(附件)的用人单位签订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合同或者协议处于有效期内。
(4)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下同)。
(5)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正在本市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包括未正在租住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未领取任何形式的租房货币补贴,领取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的除外)。
注:取得市、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认定,或者是单位认可并经区行业主管部门同意的特殊人才,可不受前款第(2)、(3)项规定限制。
(二)2022年龙岗区支持市场主体纾困稳定经济增长若干措施(采购新型防控物资补贴)
1.实施主体: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倒计时:5天(截至2022年7月31日)
3.扶持标准
(1)鼓励企业采购自用新型疫情防控物资,对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辖区“四上”企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采购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防疫医疗设备以及智能测温、数字化信息采集、无人车等数字防疫设备总金额在2万元以上(含)的,按其采购金额的50%予以补助,且补贴金额上限按企业2022年3月缴交社保人数分档设置。其中:
①参保人数100人以下的,补贴不超过1万元;
②参保人数100人-299人的,补贴不超过3万元;
③参保人数300人-499人的,补贴不超过5万元;
④参保人数500人-999人的,补贴不超过10万元;
⑤参保人数1000人以上的,单个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本项目补贴总额控制在1000万元以内,按申请顺序,先到先得。
4.申报条件
(1)在龙岗区依法登记注册并统计在库的“四上”企业。
(2)企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采购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防疫医疗设备以及智能测温、数字化信息采集、无人车等数字防疫设备。
(3)企业所采购的防控物资均需在龙岗区内的生产经营场所使用,纳入补贴范围的防控物资包括: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无人车等自动化智能测温设备、(鼓励采用含人脸识别、数字化信息采集功能的)自动测温门禁设备(系统)、自动感应的洗手液机、自动消毒机。
(4)采购自用相关防疫物资发票开具日期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且采购总金额在2万元以上(含)。
(三)2022年龙岗区支持市场主体纾困稳定经济增长若干措施(物业租金减免)
1.实施主体: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倒计时:5天(截至2022年7月31日)
3.扶持标准
鼓励非国有物业业主(包括社区股份合作公司、个人业主等)或者物业运营机构,对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承租其在辖区封控区和管控区(含参照管控区管理的区域)范围内物业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给予租金减免,对上述业主或物业运营机构按实际减免租金额的50%给予补贴,补贴时段累计不超过1个月,单个业主或物业运营机构补贴最高100万元。
4.申报条件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在龙岗区封控区和管控区范围内给予承租物业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非国有物业业主(包括社区股份合作公司、个人业主等)或者物业运营机构。
(四)2022年龙岗区“生产性服务业集聚中心租金扶持”
1.实施主体: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倒计时:9天(截至2022年8月4日)
3.扶持标准
(1)对入驻生产性服务业集聚中心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2019至2021年连续3年按照区域租金市场指导价的50%为标准给予租金扶持,每年最高10万元。
(2)本项目与龙岗区科技创新局的创新载体扶持不能重复申请。
4.申报条件
(1)注册地和纳税地均在龙岗区。
(2)入驻龙岗区生产性服务业集聚中心且2019年1月至2021年12月期间(含当月)与生产性集聚中心运营单位存续有效租赁合同。
(3)属于生产性服务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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