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写作中的用字规范 岳海翔,我来为大家讲解一下关于公文用什么字好?跟着小编一起来看一看吧!

公文用什么字好(重要阅读内容引导)

公文用什么字好

公文写作中的用字规范

岳海翔

公文是文章,而文字是构成一篇公文的最基本元素。没有文字,公文就不成其为公文。而有了文字,我们就能够正确地表达思想,就能够把公文写得准确、写得简洁,就能够记载和传递形形色色的公务信息。

公文中的用字,需要遵从3个方面的规范: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二是《国家规范汉字表》(2013年6月5日由国务院公布);三是1988年1月26日由国家语委、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联合发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公文中的用字,一定要以此为依据,不能使用繁体字,也不能使用异体字,更不能随意滥造简化字。

但是,在实践中有人主张,繁体字有很多优点,比如其一,最能体现表意文字的特质,是世界仅存的表意文字(其他如埃及、印度、巴比伦等流传下来的表意文字很少);其二,有利于对文字、音韵、训诂等的理解,譬如说,有利于从形訓的角度理解漢字、詞義等;其三,有利於加强海內外世界华人的交流,如與港澳台同胞交流;其四,学习繁体字,有利于对古代典籍的阅读,有利于对旅游景点碑文、摩崖石刻等的阅读、理解;其五,更接近自然,更有美學意味;其六,更有宇宙觀;其七,更有書法味。如此等等。这些貌似有理的观点会导致人们认识上的混乱。其实,这些都是没有道理的,也没有说服力,也难以落实到实践中去。

1956年,新中国成立后,出台了《汉字简化方案》,明确规定除了几种特定情况外,不得使用繁体字,特别是面向社会公众的用字。那么,哪些情况算作特殊呢?包括:(1)古籍整理出版;(2)历史文物古迹;(3)书法艺术。也就是说,只有在这几种特殊情况下,允许使用繁体字。但其中并不包括面向港澳台地区以及世界范围内的华人等,未做特别规定。后来,国务院又分别于1986年颁布了《简化字总表》,于2013年6月5日颁布了《规范汉字表》,均明确要求在正式场合特别是面向社会公众的用字等等,必须使用规范的简化字。因此,我们公文写作人员必须带头执行国家的规定。而且更不能繁简并用。在公文中使用繁体字,不仅不符合国家规定,而且是一种历史的倒退。

其次,不得使用异体字。废除异体字是我们国家文字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1955年国家公布了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总共废除了1055个异体字。按照规定,异体字当用作刊印古籍以及用作人的“姓”时允许使用,其它情况下都不能使用。例如“仝”“於”等等,由于是“姓”,就保留下来。

再次是不得滥造简化字。对于汉字的使用,现行的规范依据是《规范汉字表》,凡是表中所列入的汉字都是规范的,需要严格执行。

在实践中,有相当多的随意使用汉字的现象。对此,周恩来同志曾经指出:“有人随意制造简字,除了他个人以外,几乎没有别人认识,这种现象自然不好。一个人写书信,记读书笔记,他用的是什么样的字,别人无法去管。但是如果是写布告或者通知,是给别人看的,就要遵从统一的规范。尤其在机关正式印刷的文件上,更要防止滥用简字。”(《当前文字改革的任务》)。

公文是传递策令、办理公务的工具,具有高度的政策性和法定的权威性,其对汉字的使用要求标准就更高,每一位文秘人员都要引起高度重视,确保我们的公文写作朝着更加规范的目标前进。

(作者系中国写作学会副会长,中国公文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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