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林某曾以八百五十万元的购买了当地一套别墅,后林某计划将该别墅以更高的价格售出,于是其联络了当地某房产中介公司,与该房产中介公司签订了独家包销合同,合同明确约定了独家包销期限以及委托交易价格,且合同中约定,若交易成功,林某则需按成交价的百分之一点五向房产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后该公司向黄某推荐该别墅,黄某也在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带领下先后多次看房,后黄某与林某联系洽谈事宜。而后,黄某却以价格不满意为由拒绝在独家包销合同期限届满前达成交易,却在独家包销合同期后完成交易过户手续,后该中介公司遂诉至法院。后经法院审理认为,买卖合同双方构成“跳单”,遂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买卖双方分别向中介公司支付服务费。

房屋买卖中介合同补充协议(房屋买卖合同绕开中介)(1)

房屋买卖合同绕开中介,可能构成“跳单”!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本案中,林某与中介公司签订了独家包销合同,合同明确约定若交易成功,林某则需按成交价的百分之一点五向房产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后中介公司勤勉履责,介绍买家黄某。然而林某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交易机会,在独家报销期限后逃避支付中介费,绕开中介公司进行交易,构成“跳单”,法院遂依法判决林某和黄某向房产中介公司支付报酬。

房屋买卖中介合同补充协议(房屋买卖合同绕开中介)(2)

房屋买卖合同绕开中介,可能构成“跳单”!

【瀛台律师提醒】

中介人向房屋买卖合同的双方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则双方应当支付报酬,若绕开中介人进行交易,可能构成“跳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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