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员行驶,是指客运车辆不能超过核定的人数运行;超载行驶,是指货运车辆不能超过核定的载质量运行超员、超载行驶的规范目的不同,执法人员不能机械地理解法律;就溧水交警查处的违反机动车通行规定案件而言,司机的抗辩理由可能确实符合法律规定,我来为大家讲解一下关于车上人数超出规定属超载还是超员?跟着小编一起来看一看吧!

车上人数超出规定属超载还是超员(超载行驶的规范目的)

车上人数超出规定属超载还是超员

超员行驶,是指客运车辆不能超过核定的人数运行;超载行驶,是指货运车辆不能超过核定的载质量运行。超员、超载行驶的规范目的不同,执法人员不能机械地理解法律;就溧水交警查处的违反机动车通行规定案件而言,司机的抗辩理由可能确实符合法律规定。

怀抱婴儿确实不占座

超员行驶的规范目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前半句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后半句规定,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法律人可能需要追问本条的规范目的:

就前半句而言,法律主要规范客运机动车乘客的舒适性。拥挤一般使乘客产生烦恼的心理;烦恼即为不安,不安的情绪往往使乘客做出与乘坐不相干的行为,例如,不必要的开车门、车窗等。

《道路交通安全法》强制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但执法人员不能机械理解本规定。例如,公交车超载通常不能受行政处罚,其原因为,公交车通常为短途运输,乘客能够克服不安的情绪。

就后半句而言,法律主要规范人货分离运输。人货混装容易发生挤压事故,例如,货物倒塌发生的伤亡事故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条在规定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的同时,又规定,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例如,搬家公司事实上可以人货混装,其前提条件为搬家人员设置保护措施。

人货混装的规定

超载行驶的规范目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超载行驶,其内容包括:严禁超载、违反装载要求,以及不可解体的物品与危险物品的运输。

就严禁超载而言,规范的主要目的是车辆运行安全,以及公共安全。车辆装载的质量与速度有重要的关系,不能及时制动是大多数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超载运输危及公共安全,例如,超载运输可能使桥梁倒塌等。

就违反装载要求而言,规范的主要目的是他人通行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需要。例如,载物的长、宽、高违反装载要求,他人不能预料可能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再如,遗洒、飘散载运物可能影响环境等。

规范不可解体的物品与危险物品的运输主要目的为公共安全。悬挂明显标志,或者警示标志为运输不可解体的物品,或者危险物品的外观表现;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则是内在的联系,例如,运输危险物品通常不能在人口密集的城镇道路通行等。

对超员、超载执法的理解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其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六条分别规定了超员、超载的法律责任,问题是,公路客运车辆是否包括非营运的家庭轿车?就客运的含义而言,应当理解为旅客运输,而不应当通过车辆属性来理解;家庭轿车超员行驶可能并不是执法范围。

对城市公交车超员一般不能执法意味着:超员执法的必要性在于中、长途运输。其中,短途与中、长途运输的区别即可以运输的时间确定,也可以路途的长短计算。就扣车的执法措施而言,根据本法第九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超员、超载扣留机动车仅至违法状态消除后。

城市公交车超员不处罚的原因

对累积记分处罚的评价

累积记分制度能够评价为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扣分为行政处罚。扣分事实上影响驾驶证的效力,例如,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累积记分制度能够评价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由此可见,《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不认为累积记分制度为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为所有行政法中的行政处罚“总则”;当“总则”发生变化后,其他的行政法的处罚规则也应当变更。《道路交通安全法》不认为累积记分制度可能符合修订前的行政处罚法,但已与修订后的法律相悖。

就累积记分消除制度而言,《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如下:机动车驾驶人被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后,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扣满十二分以上(包括本数),其法律效果等同,但多数行政实践认为,考试合格仅能消除十二分,买卖分数又成为一大特色。

就溧水交警查处的一辆苏A小车超员案件而言,婴儿一般不宜系安全带,需要专人抱着婴儿;执法机关即便认为家庭轿车属于执法范围,也不能认为不能单独点位的婴儿为超员。例如,副驾驶室有人抱着婴儿,后排必须空出一个座位,因此,驾驶人的抗辩理由可能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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