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在某水业公司从事水站库管工作,工作时间为早八点到晚五点,中午休息就餐时间一小时。但实际情况中,午餐期间王某仍需接听工作电话并执行送水等工作。八年后,王某被调到新岗位工作,工作时间为上二十四小时、休七十二小时,即“上一休三”的工作模式。那么,王某午休就餐时工作否属于加班,“上一休三”工作模式是否超出法定工作时间?

律师解答

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规定,我国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劳动定额标准工时制度,用人单位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安排加班,超出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部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费。

本案中,王某的第一个岗位,中午一小时的时间是休息就餐时间,但王某是仍需要接听订水电话并送水的,处于工作状态,所以按照早八点到晚五点时间计算,王某每天的工作时间达九小时,超过法律规定的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的规定。

王某的第二个岗位,执行“上一休三”工作模式,据此在月周期内,王某每月的工作时间达180小时,而法律规定的每月工作时间标准为174小时(21.75天*8小时/天),根据有关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规定,王某每月实际工作时间总数已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所以,王某可向某水业公司主张支付第一个岗位期间每日1小时的加班费,及第二个岗位期间每月6小时的延时加班费,支付标准为王某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1.5倍。

适用法律

《劳动合同法》

下班之后开会算不算加班(午休就餐时工作)(1)

《劳动法》

下班之后开会算不算加班(午休就餐时工作)(2)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2008)》

(据湖北省总工会微信公众号消息 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赵清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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