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帝制时代女性地位低下,衍生了许多不可思议的风俗,其中有一种婚姻陋习,令人难以置信,那就是起于汉朝、盛于清朝的“典妻婚”。

历代政府对此都明令禁止,但又屡禁不止。

典妻婚是一种畸形的婚姻风俗。许多底层社会的男子娶不起老婆,有些家庭因为生活困难便将妻子“典雇”给光棍汉两三年,换取一笔钱财。被典雇的妻子为受雇人生育子嗣、繁衍后代,期限一到,她就要返回原来的家庭。

清朝人娶不到老婆为了传宗接代(清朝穷人娶不起老婆怎么传宗接代)(1)

晚清夫妻。

晚清有文献记载:“鲍忠仕超未贵时,贫甚,典其妻与人。”曾国藩手下名将鲍超,年轻时生计困难,曾将妻子雇与他人。

早在汉朝,由于战争频繁,“男子疾耕不足粮饷,女子纺绩不足于帷幕。百姓靡敝,孤寡老弱不能相养。”老百姓生活难以为继,就有人开始卖妻。此时虽然不是典型的“典妻”,但已经有了雏形。

清朝时“典妻”现象达到了顶峰。主要是太平天国运动后,清朝的农村经济受到战争破坏,日益走下坡路,社会中下层百姓家徒四壁,吃饱穿暖都难以实现,更没有能力娶老婆,因此出现大量的“剩男”。这就为典妻现象的滋生提供了温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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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新婚夫妻。

典妻现象遍及全国各地,名称各不相同,“浙江宁、绍、台各属,常有典妻之风”。在浙江仙居一带,“典水面”是一件既正当而又极普通的事情。“典水面”是仙居话,意思就是“租妻”。

在北方,典妻现象曾在辽宁、甘肃一些地方传播,辽宁称为“搭伙”,甘肃叫做 “僦妻”。

在广西贺县一带还有“寄肚”之说。张心泰《粤游小志》云:“贺县桂岭乡俗最陋,嫠妇鲜再醮,有独而鳏者,则纳之生子,委之男后不复通问,谓之寄肚。”贺县的寡妇很少再嫁,没娶老婆或者死了老婆的男人,就专门租来生孩子,生完孩子后男女双方即断绝关系,孩子由男方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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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正在劳作的妇女。

典妻制度发展到后来,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流程:一般要经过媒证、订约、下聘、迎娶等环节,其中关键环节在于订立契约。契约主要写明典妻的时间、租价等事宜。期限一般为3至5年,租价以妇女的年龄大小、典租时间的长短而定。

对租妻的人说来,还是会提出条件的,比如必须具备生育能力,出典期间不得与原来的丈夫同居,更不能回家照看自己的孩子等,并将这些要求写到契约中去。

这种契约对那些被出典的妇女来说相当于卖身契,契约一旦成立,被出典的妇女就得供人玩弄,为人生儿育女,最后还得与自己所生之子女骨肉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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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正在劳作的妇女。

典妻违反人情人性,实际上被清政府明令禁止。

《大清律例·户律·婚姻》规定:“凡将妻妾受财,典雇与人为妻妾者,本夫杖八十。知而典娶者,各与同罪,并离异,女给亲,妻妾归宗,财礼入官。不知者,不坐,追还财礼,仍离异。”

也就是说,在双方都知情的情况下,两边的男子都打八十大板,典雇契约无效,涉及的钱财没收。

不过,《大清律例便览·户婚》又进一步解释道:“必立契受财,典雇与人为妻妾者,方坐此律。今之贫民将妻女典雇于人服役者甚多,不在此限。”

如果典雇妻女为人服劳役,就不受惩罚。只要没有白纸黑字的契约,是不是存在典雇妻女的事实,官府就不会根究。这相当于默许了典雇妻女现象的存在。毫无疑问,这是清朝典妻现象愈演愈烈的主要原因之一。

参考资料:张美玲、骆一峰《礼法冲突下的清代妇女婚姻生活》,林永匡、王熹《清代社会生活史》,张心泰《粤游小志》,《大清律例·户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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