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根据《通知》,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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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83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6.3元,适用于海口、三亚、洋浦经济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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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3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5.4元,适用于儋州、三沙、琼海、澄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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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68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4.9元,适用于文昌、万宁、东方、五指山、乐东、临高、定安、屯昌、陵水、昌江、保亭、琼中、白沙。
《通知》明确,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
来源: 海口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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