熟悉历史的朋友们都知道,周朝是我国历史上存在时间最长的朝代,而西周所沿袭或改良创造的各项制度是维系周朝统治的工具,这些制度在周朝立国之初是有着先进性的,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工具的革新、诸侯的崛起等因素,这些制度也在慢慢地杀死周朝,而这些制度后来或被继承或被改善,也给中国历史和中华文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井田制——“普天之下,莫非王土”

井田制的雏形早在商朝的时候就已经出现了,在甲骨文中田字的写法体现了商朝在土地制度上出现了大批的规划整齐、耕种良好、使用灌溉的农田,这就是西周井田制的前身

西周时期井田制的性质(西周的井田制存在诸多争议)(1)

甲骨文的“田”字

井田制的普及和成熟是在西周时期,井田制规定国家的土地属于周天子,这就是我们常说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周天子通过分封的方式将土地分封给诸侯,诸侯分封给卿大夫,卿大夫分封给自己的臣属和子弟,而受封者则向他的上一级缴纳贡赋。而所分封出去的土地,最终由庶民和奴隶耕种。也就是说在井田制下,只有周天子本人有土地的所有权,其他各阶层都只有使用权,并缴纳贡赋

在井田制下,有公田、私田之分。西周的统治者将地理条件较好、方便灌溉耕种的大片农田划出来归自己所有,使奴隶耕种这大片土地,这大片土地称为“公田”;在公田周围的土地则划分给统治者们的宗族中的平民耕种,这部分平民被称为“国人”,国人不用负担租税,但有服兵役的义务,也有接受军事训练、礼仪制度的学习的义务。如有战争,国人们自行准备武器、粮食等物资,如果战争取胜,战利品归统治者所有,与他们没有半分好处;若战争失败,他们则有死亡或被俘虏的危险。

统治者将距离更远、地理条件较差、土壤贫瘠的土地分给居住于城外的庶人耕种,为了区别国人,这部分人被称作“野人”,野人无论在经济上还是政治上的地位都是落后于国人的,这种区别实际上也是统治者们的目的之一,被称作“国野分治”,二者在社会生活中处于对立状态。

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国人还是野人,都备受统治者的剥削和压迫,这也可以看出井田制是奴隶主阶层的土地私有制。到了西周中期,诸侯开始开垦荒田,称为私田,大量奴隶得到了身份上的解脱,出现了依附于诸侯但脱离于井田制的封建依附关系;到了东周的春秋时期,铁制农具和耕牛的广泛推广和使用,使得生产力水平飞速发展,井田制已经不能适应生产力的发展,到了春秋晚期到战国初期,鲁国土地改革“初税亩”、秦国商鞅“废井田,开阡陌”,在国家法律上确立了土地私有制,井田制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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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时代局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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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变法强秦

井田制之争

在史学界和学术界,关于井田制有无的争论一直存在,并且井田制的有无和夏商周三朝的社会性质问题相关联,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其中很多学者们认为“井田制”就是孟子空想出来的乌托邦式的土地制度。我认为历史中井田制是存在的,但并不是孟子口中的“井田制”;同时历史中的井田制实施范围有限,理由有以下几点:

1、孟子的“井田制”是为了配合他的仁政思想所提出的理想化的土地制度,与之对应的是一种君主仁爱、百姓亲睦的一种理想的社会制度。并且,孟子提出井田制的初衷是为滕文公规划治国的方略,其中包括仁政、丧礼、孝道、贤君、爱民、井田、教育等各方个面,语在《孟子·滕文公上》中。由此可以看出,孟子提出的“井田”并非历史中的井田制,并且孟子的“井田”也并未在滕国实行,滕国在20多年后被宋国所灭。

《孟子·滕文公上》: 使毕战问“井地。”孟子曰:“子之君,将行仁政;选择而使子,子必勉之。夫仁政必自经界始;经界不正,井地不均,谷禄不平。是故,暴君污吏,必慢其经界。经界既正,分田制禄,可坐而定也。夫滕,壤地褊小:将为君子焉,将为野人焉;无君子莫治野人,无野人莫养君子。请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卿以下,必有圭田;圭田五十亩。馀夫二十五亩。死徒无出乡,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所以别野人也。此其大略也;若夫润泽之,则在君与子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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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圣孟子

2、历史中的井田制规定,百亩为一夫,也就是一个青壮劳力耕种100亩(约合今10.5亩)的土地;并分为公田和私田。综合来看,井田制实行的条件要求土地平整,靠近水源方便灌溉,而西周的疆域幅员辽阔,地形地貌多种多样,并且在分封制下,各诸侯的领地是纵横交错的,不可能全部的土地都实施井田制。所以,井田制应当只实施在地形平整、灌溉方便的大片平原地区

当然,由于井田制实施的情况至今没有考古发现作为直接材料,只是在古人和今人的分析研究上得出结论,所以有一定的局限性

宗法制的最终目的是维护阶级统治

同井田制一样,宗法制也不是周朝的创造,而是对历史的继承和改良,只是宗法制在周朝发扬光大,影响直到当代。宗法制的产生最早可以追述到原始社会末期私有制的产生,私有制产生以后为了维持社会关系和权利、财富的继承,出现了基于血缘制的宗法制

夏、商都实行以血缘制为基础的王位继承制,但并未明确确立宗法制的核心嫡长子继承制,商朝“父死子继”和“兄终弟及”两种权力的继承方式基本是对等、穿插出现的,这种继承方式的不确定性,导致商朝出现了持续近百年的“九世之乱”,国力削弱,国势衰微。周武王克商建周之后,吸取了商朝的这一教训,正式确立了嫡长子继承制,并且在宗法制的实际的运行中处于核心地位

提到嫡长子继承制,就不得不说到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一夫一妻多妾制。也就是说,在宗法制的体系内和这种婚姻制度下,只有正妻所生的第一个儿子才能称作嫡长子,正妻所生的其余儿子称为嫡子;其余妾所生的儿子称为庶子,即便是妾生下长子也只能称作庶长子。嫡长子继承制规定,嫡长子具有天然的、优先的法定继承权,并有了“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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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代宗法制示意图

在国家层面上,以周天子为天下之大宗,周天子的儿子中除去嫡长子做为太子外,其余诸子分封在外,对周天子而言是为小宗;在诸侯国内,诸侯王是大宗,诸侯王除去嫡长子作为世子之外,其余诸子被进一步分封为卿大夫,对诸侯王而言是小宗;卿大夫之下的士和平民也是如此。在宗法制中,大宗享有政治特权和家族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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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代的宗法制

如此,周朝通过宗法制将男权、政权、族权、神权综合为一体,并与分封制紧密配合,建立了一套以血缘关系为基准的自上而下、较为完备的宗法体系,保证了奴隶主阶级的利益,建立并维护统治阶级内部的秩序,同时加强对平民和奴隶的统治。

所以,就其本质而言,宗法制是维护阶级统治的工具。随着时间的推移,宗法制的观念融入华夏民族的血液,深入中华文化的骨髓,并深刻影响了中国两千余年的历史。

宗法制对于中国历史的影响

一、对古代历史的影响:

1、在周代,宗法制和分封制紧密配合。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王位的传承,大部分的诸侯和周天子的血缘关系就逐渐疏远;同时井田制的崩坏造成土地私有制的确立,造成了诸侯的崛起,周天子的统治地位不复存在,这也是造成周代陷入长期分裂和灭亡的原因之一

2、宗法制的实际运行中,实则是以家族男性成员为主体的,将家族的女性排斥在外。所以,中国古代自进去父系氏族社会直至清朝灭亡,实际上是父权时代,即男性掌握绝对权力,拥有绝对地位造成了中国古代乃至现在“重男轻女”的男权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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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权时代下,儒家所强调的“三纲五常”

3、进入封建社会后,封建君主们对宗法制进行改良,使之成为维护封建统治的工具;具体表现为国家承认宗法制体系下家族的地位,通过家族制度维持封建统治秩序,维护封建礼法等。

4、宗法制的广泛施行,造成了家族制度的确立和兴盛。家族制度除却维护封建统治之外,还起到了其他作用:①祖宗祭祀②维护地方安定③传承中华文化④建立了以道德、求学为核心的家风、族规。

宗法制下家族制度的确立也有其弊端:①实力较大的家族势力往往对当地起到较大影响,在战乱时代,家族势力就开始组织武装对抗朝廷,加剧了国家分裂和人民灾难②从唐宋开始,科举制度的取士往往都是家族培养出的精英,这就造成了教育和文化的集中,从而导致官僚制度以家族方式传递,造成社会阶层的固化,加剧了社会的不平衡③在家族制下,大家族往往是当地的大地主,同样存在着压迫和剥削。

5、宗法制和儒家思想长期并存并不断融合,实际上在中国人的心理上形成了“家国一体”的思想观念,比如说君主是天下人的君父,地方行政长官是一方百姓的父母官;比如说保家卫国、齐家治国平天下等都是深受宗法制的影响。

在“家国一体”的思想观念下,一方面有利于维护国家安定;另一方面,人们的思想观念逐渐趋同,产生了“愚忠”的忠君观念,也是使得封建制度长期存在的重要因素之一

6、在宗法制的古代中国,文化精英往往出生在世家大族,真正的文化精英们不仅创造了丰富多彩的各色文化,更能在国家和民族的艰难时刻挺身而出,对传承中华文化、构建中华民族精神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对现代中国的影响

1、宗法制对现代中国最直观的影响就是中国大部分农村地区仍旧保留着以家族为纽带、进行村落聚居的现象

2、在宗法制的体系中,家族文化往往通过家规、族规、祖训等方式传承下来,其中有着许多优秀的中华传统思想文化,对我们今天建设社会主义、构建和谐社会、学习型社会等仍有借鉴和学习意义,比如艰苦朴素、尊老爱幼、父慈子孝、勤奋好学等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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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的《曾国藩家训》

3、在几千年的宗法制体系下,流传下来许多族谱、家谱、祖庙等历史遗存,这对研究中国古代历史和文化有着重要作用

4、宗法制直到今天仍旧可以拉近人与人之间的距离,比如说两个同姓的人相遇,往往会聊到籍贯、分支、行辈等有关宗法制的内容,由此可以加深人与人之间的交流与沟通

5、我们今天可以通过宗法制遗留下的祖宗祠堂、族谱、家谱等,回望祖辈先人创业之艰辛,保家卫国之事迹,慎终追远,明白我们当下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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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的家族属于三槐王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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