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概念之争论的中心问题:法与道德是否具有概念上的(必然/本质)联系,我来为大家讲解一下关于法的概念的基本理解?跟着小编一起来看一看吧!

法的概念的基本理解(法的概念的争议)

法的概念的基本理解

法的概念之争论的中心问题:法与道德是否具有概念上的(必然/本质)联系。

(一)非实证主义:恶法非法

(1)传统的自然法思想:以法的内容的正确性,即道德为唯一定义。

(2) “第三条道路” :以道德与权威制定或社会实效同作为定义要素。如阿列克西、德沃金。

(二)实证主义:恶法亦法

(1)法社会学、法现实主义:以社会实效为首要要素,如埃利希、庞德、霍姆斯。

(2)分析主义法学: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要素,如奥斯丁、凯尔森、哈特。

①排他性实证主义:绝对否认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必然联系,如拉兹。

②包容性的实证主义:依据承认规则,道德可能构成法的效力的条件,如哈特、凯尔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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