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在网购平台开设数十家店铺,不仅招聘客服人员,还专门招聘人员负责给店铺刷单,此外还雇佣了仓库负责人、会计、售后等各种人员……而这一切,竟都是为了销售假冒知名品牌手机,短短十个月左右销售金额高达8700余万元。
5月24日,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这起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案情和终审判决结果。记者注意到,法院在对其中一名主犯在《刑法》规定的量刑幅度内顶格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法官表示,该判决强化了知识产权刑事司法的威慑力,彰显了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力度与决心。
销售假冒手机大半年,违法所得高达1100余万元
自2019年起,李伟、赖明、赖亮在某知名网购平台合伙开设“喜洋洋工作室”“因尔科技”“启程数码科技店”等数十家店铺,对外销售假冒知名品牌手机。
他们雇人作为客服部门主管,招聘多人作为客服人员负责手机销售工作,或作为刷单人员负责给店铺刷单。此外,三人还雇佣李某作为仓库负责人,招聘人员负责手机的接货、测试、发货、售后等工作。
2020年1月至当年11月,李伟、赖明经营的各家店铺销售金额达8700余万元,违法所得数额达1100余万元。“喜洋洋工作室”店铺销售的手机、以及涉案被查扣的手机及其配件,经相关商标注册人鉴定,均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经比对,涉案侵权商品上所使用的商标标识与某知名品牌注册商标相同。
一审过程中,李伟、赖明均认罪认罚。李伟对会计报表记载的销售金额的真实性未予认可,赖明对原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认为违法所得应是扣除各项成本后其可以获得的净利润。
法院同时查明,在案件侦查阶段,侦查人员对李伟共进行了六次讯问。前四次讯问时,李伟均以“不记得了”“不清楚”“不认罪”等进行回应;第五次表示想如实供述,但称自己只负责刷单;第六次在回答侦查人员“我们在抓捕你的时候,你的面容解不开,手机密码也不告诉我们”的讯问时,其回答“面容我也不知道为什么解不开手机,密码我确实记不得了”。
据介绍,在此后的二审中,李伟则认可其知晓自己手机的密码。
拒绝提供手机密码,法院认为不属于认罪认罚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获悉,一审法院认为,李伟等三人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数额巨大,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共同犯罪。李伟、赖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判处李伟、赖明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万元;判处赖亮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公安机关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李伟、赖明不服,认为二人有认罪认罚情节,一审判处刑罚过重,遂提出上诉。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李伟虽表示“认罪认罚”,但并未实际做出认罪认罚的行为和表现,不具有认罪认罚的情节,不具有悔罪表现。李伟明知自己手机密码,在侦查人员按照其供述进行刷脸认证失败的情况下,仍未向侦查人员供述手机密码,结合涉案销售金额、违法所得等因素,一审法院对李伟进行相应的定罪量刑,并无不当。
对于赖明的上诉理由,法院认为其具有认罪认罚的情节,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但其关于违法所得的认识错误,不影响认罪认罚行为的认定。
据此,南京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处赖明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维持对李伟顶格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等其他判项。
法官:顶格判刑强化知识产权刑事司法威慑力
“本案所涉商品为某品牌手机,知名度极高。李伟等人销售假冒知名品牌手机的金额达8700余万元,违法所得数额达1100余万元,犯罪数额极高。”南京知识产权法庭法官臧文刚介绍,此案造成恶劣影响,既极大地损害了知名品牌商标权人的商标权,又损害了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臧文刚表示,对李伟在《刑法》规定的有期徒刑三年到七年的量刑幅度内顶格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强化了知识产权刑事司法的威慑力,彰显了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力度与决心,为营造尊重知识产权、保护创新发展、维护诚实信用的市场环境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服务保障。南京中院将始终实施知识产权最严格保护,让制假售假者无处遁形。(文中案件当事人均为化名)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宁法宣
来源: 紫牛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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