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弘扬校园正气,增强学生法律意识,构建和谐校园环境,促进学生身心健康,近日,蒲城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未检办主任党会娟前往双酒小学为全体师生做了一场主题为“预防校园欺凌 守护少年的你”法治教育讲座。

伸出双手传递温暖远离校园欺凌(检爱同行共护未来)(1)

伸出双手传递温暖远离校园欺凌(检爱同行共护未来)(2)

讲座中,党会娟检察官分别从“什么是校园欺凌”、“怎样预防校园欺凌”、“遇到校园欺凌时该怎么办”等几个方面进行了详细阐述,她用通俗易懂、简单实用的法律知识,并结合发生在校园真实的欺凌案例,教育学生要洁身自好,不用言语侮辱别人,不参与学生打架、斗殴,敢于与来自校园内、外的欺凌行为进行灵活机智的斗争,依法进行自我防范。

伸出双手传递温暖远离校园欺凌(检爱同行共护未来)(3)

此次讲座,让同学们对校园欺凌的危害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增强了学生抵制和防范校园欺凌的能力,同时,为创建平安、和谐的校园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如何守护青少年的心灵阳光?

抵制校园欺凌开始!

马上开始普法

《守护少年的你》之校园欺凌的法律责任

01

民事责任

1.侵害人的法律责任

(1)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3)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学生欺凌事件中,受害学生受到人身损害的,可以向侵权人主张赔偿责任,并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如受到财产损害的,有权向侵权人主张财产的赔偿责任。

2、侵害人的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至一千一百八十七条 侵害他人给他人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财产损害赔偿责任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但因未成年人并无完全行为能力和经济来源,故其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该未成年欺凌者有自己的财产的,可以从本人财产中支付,不足的部分,可由其监护人承担。

3.教育机构的补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02

行政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16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 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5、《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 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03

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修正案(十一)》 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人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

要勇敢向校园暴力校园欺凌说不。如遭受校园暴力、校园欺凌,请立即告诉老师和家长,如发现类似情况也可第一时间举报。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将依法查处、严厉打击,全力维护在校学生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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