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蜀黍在路面执勤的时候,
用肉眼看你,
交警蜀黍看不到的地方,
有天眼盯着你。
枣庄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将每天对
交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曝光,
希望广大市民进一步提高交通安全意识,
自觉遵章守法,安全文明驾驶。
小伙伴们,
牢记安全、遵章驾驶,
避免“金榜题名”。
1
鲁DPN781
违法时间:2020.4.22 18:14
违法地点:祁连山路与榴园大道
违法行为: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
违法处理:扣6分,罚款200元
2
鲁D60052
违法时间:2020.4.25 20:07
违法地点:光明大道与复原三路
违法行为:占用专用车道
违法处理:扣0分,罚款100元
3
鲁D30939
违法时间:2020.4.19 13:09
违法地点:光明大道与复兴路
违法行为:占用专用车道
违法处理:扣0分,罚款100元
4
鲁D39867
违法时间:2020.4.23 19:30
违法地点:祁连山路与海河东路
违法行为:占用专用车道
违法处理:扣0分,罚款1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
(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指示通行。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车道信号灯表示:
(一)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本车道车辆按指示方向通行;
(二)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亮时,禁止本车道车辆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根据上述等规定,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罚款200元、记6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七条 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一般是处以100元~200元以下罚款,不扣分。
(枣庄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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