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近年底,某公司财务办公室原本用来发奖金的11万现金竟不翼而飞。警方好不容易将盗窃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却接连矢口否认,监控也未拍到完整盗窃画面,定罪证据不足、案件陷入困局,直到检察官发现了一串数字……

近日,浙江省余姚市检察院向记者披露了这起盗窃案的办案过程,从审查起诉到最后定罪量刑可谓一波三折。

困局

2022年初,余姚警方破获一起重大盗窃团伙案件。

嫌疑人王某在某公司上过班,了解公司发奖金的时间及将现金放在财务室抽屉的惯例,遂与朱某合谋,让他叫来宋某一起作案。

2021年11月27日凌晨,王某和宋某带上工具,撬开公司门、窗,翻墙潜入财务室盗取现金,后由朱某驾车协助从高速路口逃离现场。

2022年4月,3人被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罪移送余姚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但是面对审讯,有盗窃前科的王某却“义正辞严”:“那天凌晨,我赌完钱出来,恰巧朱某叫我一起送他朋友去杭州,我就在高速路口上了朱某的车,其他情况我就不知道了。”

“朱某打电话让我去余姚一个公司偷东西,但我们无法打开保险柜,是空手出那个公司的。”同样有着盗窃经验,且刚刑满释放的宋某承认自己有盗窃行为,却一口咬定没有偷到钱。

遗憾的是,监控视频只拍到二人进入公司,未拍到他们是否窃得财物的画面,案发现场也未发现指纹等痕迹。根据现有供词,虽然同案犯朱某承认了犯罪事实,但仅凭朱某的证词,无法形成有效证据链。

定罪现场无指纹无声物证 没有指纹口供只有神秘背影(1)

监控视频拍到王某、宋某进入公司

根据现有法律规定,盗窃罪的入罪标准包括窃得数额较大财物或者有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4种严重的盗窃情节。本案中,关于王、宋二人是否偷到数额较大财物的证据并不充足,在两人拒不承认的情况下,这一情节的认定关系到案件走向。

案件侦破一时陷入困局。

号码

检察官再次复盘审查,从卷宗发现一个细节——被盗的11万元是公司财务当天刚刚从银行柜台里取出的现金。

每张人民币纸币都拥有一组编码,该编码又称冠字号码,一般由标记印刷批次的两个或三个英文字母和印在冠字后面的阿拉伯数字流水号组成。作为人民币的身份证——每一张纸币的冠字号码都是唯一的。

“这11万元的冠字号,银行是否录入?”承办检察官这样思考,“如果嫌疑人真的盗窃了这11万元,一定会使用或兑换,肯定会留下蛛丝马迹。”

于是,检察官自行补充侦查调取被盗钱款从银行取出时的相关冠字号码记录;同时建议侦查人员调查3名嫌疑人事发后的行踪及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流水记录。

调查很快有了反馈。现金11万元,银行确实有冠字号码记录,并提供给了检察机关作为证据。同时,警方发现,案发后几天,王某的表弟彭某曾有大额资金转给王某。

经审讯,彭某证实是王某找到他,想用现金套取微信钱包余额,彭某回忆,现金大概有3万余元,并已将部分钱款存入银行。经核对,彭某存入的现金有部分冠字号码与11万被盗现金吻合。

同时,经调查,宋某案发当天即被朱某及王某开车送往杭州车站,坐车回了老家。检察官由此推断,宋某很有可能是在老家处理了窃得的现金。

民警立即赶往宋某老家福建,在当地警方的协助下,通过监控、银行记录等,查到宋某在案发后第二天,在银行ATM机多次存款,而这些存款中,有50张以上人民币冠字号与11万现金相符。

至此,王某、宋某窃得现金的犯罪事实得到充分证据印证。

定罪

日前,经余姚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案件在余姚市法院开庭审理。

庭审中,王某、宋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盗窃11万现金的事实仍予以否认。检察官当庭出示核心证据——被盗钱款的冠字号核对情况、彭某的证词及宋某存钱的视频。对此,王某、宋某不得不承认盗窃事实。

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对3名被告人指控,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3年8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朱某有期徒刑2年2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

来源: 浙江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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