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的家人开始整理他的遗物(发现了9个人的遗体)(1)

他的家人开始整理他的遗物(发现了9个人的遗体)(2)

日本神奈川杀人事件杀人凶手白石隆浩被逮捕。(图片来源 :资料图片)

1月5日,日本神奈川杀人事件凶手白石隆浩的死刑判决生效。

2017年,在神奈川县座间市白石隆浩所居住的公寓中,发现了9个人的遗体,死者是15岁至26岁的年轻人,有高中生、大学生和公司职员等。

这些受害者的尸体早已支离破碎,有2颗已经腐烂的头颅被白石隆浩留在了冰箱中,还有其他7颗头颅和手骨、脚骨被他埋在了装有猫砂的箱子里。所有尸体的残骸加起来,有240块之多。

被白石隆浩杀害的受害者,是他通过社交网络认识的,之后将这些被害者引诱到家中,实施性暴力后再将她们杀害,并夺取被害人财物。

白石隆浩杀人不眨眼的行为,将网络世界的诱惑与凶险一一暴露在了公众眼前。

从自由到扭曲的成长

高中毕业后,白石隆浩在超市和游戏机厅辗转打零工。2015年,他开始从事利用互联网将女性介绍到风俗店的“拉皮条”工作。因为这项工作涉嫌违法,2017年2月,警方以违反《职业安定法》将白石隆浩逮捕,2017年5月,他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

他的家人开始整理他的遗物(发现了9个人的遗体)(3)

白石隆浩在日常生活中很受欢迎。(图片来源 :资料图片)

混乱的生活,加上长期不务正业,白石隆浩曾向父亲表示,“活着没什么意思,不知道到底为何而活”。后来白石隆浩选择在虚拟世界寻求安慰。

2017年3月15日,白石隆浩开通了推特账号,他在网络上开始研究关于自杀的信息,不断转发分享,也吸引了一些对此话题感兴趣的粉丝。

在网络的世界中,白石隆浩找到了新的“工作”,他开始搭讪那些有自杀意愿的女性,打算从她们身上去赚钱。

白石隆浩发文谎称自己有寻死的意向,可以帮助别人实现死亡,然后自己再自杀,以此作为诱惑女性上钩的第一步,之后再从这些精神已经脆弱的女性身上获取钱财。

2017年8月,白石隆浩与第一位被害人相识,他提议二人同居,然后帮她自杀,还向她索要了财物。

最终,白石隆浩收到了女子转账过来的51万日元(约合3.2万元人民币)。8月23日,白石隆浩将被害人吊到失去意识后,对其施加性暴力,并将其杀害,他还用被害人的钱租了后来成为犯罪现场的公寓。

这种不劳而获的方式,还能满足自己的私欲,尝到“甜头”的白石隆浩决定继续实施同样的犯罪行为。

8月28日到10月23日期间,白石隆浩又连杀8人,使用的都是类似的手法。

先是与有自杀愿望的女性见面,找准时机将她们诱骗到公寓,再探问她们是否有钱。如果他发现对方身上带有财物,但又不是真的想自杀,为了能够达成自己的贪欲,他就会伸出杀人的魔爪,杀人之后将尸体进行肢解,以此来毁灭证据。

白石隆浩的残忍在外界看来是无法理解的。在他母亲所做的笔录中发现,对于孩子的教育,她采取了很宽松的自由方针,认为有些过头也不要紧。虽然她也有生气的时候,但对孩子成为自己这件事还是很认可的。

虽然想让孩子自由生长,但白石隆浩却被养育成了我行我素的性格。在实际生活中,没有人可以脱离社会成为一座孤岛,自由要以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为边界,“成为自己”不是为所欲为不管不顾。

或许白石隆浩在成长的过程中,太少被提醒“边界”,以至于“自由”到扭曲。

被判处死刑的争议

白石隆浩的案件怎么判?日本的司法程序是三审终审制,即在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一方或者控方均可向上一级法院上诉,上诉后的第二审称为控诉审,对控诉审不服的,仍可再向上一级法院上诉,再次上诉后的第三审称为上告审。

一审判决后,白石隆浩的辩护人曾向东京高等法院提起上诉,但白石隆浩撤回了上诉申请。

在2020年11月26日一审判决前的最后一场庭审中,已经被关押了两年的白石隆浩,从短发变为长发及肩。他戴着白色口罩和黑框眼镜,迈着缓慢的步子走向证言台前。虽然有时会看天花板,但是表情看起来很平静。

白石隆浩的辩护律师对其刑事责任能力提出了质疑,还主张白石隆浩对被杀害者是有承诺的,他的行为属于得承诺的杀人罪。

究竟什么是“得承诺的杀人罪”?这涉及《日本刑法》中对杀人罪的一个特别规定,即《日本刑法》第202条。该条规定了两个罪名,分别是自杀相关罪与得承诺的杀人罪。

自杀相关罪是指教唆或帮助他人自杀的行为,得承诺的杀人罪是指基于他人的嘱托或者得到他人的承诺的杀人行为。

虽然自杀行为不可罚,但是由于生命法益极其重要,因此只有基于自己的决断自己实施的放弃生命的行为才不可罚,如果是他人参与了对生命的处分过程,以及放弃生命的意思决定过程,则仍然要处罚。

只不过,因为有被害人对放弃生命的承诺存在,对行为人的处罚轻于普通的故意杀人罪。

在日本,普通的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是死刑、无期徒刑或者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得承诺的杀人罪的法定刑则是六个月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禁锢。

而得承诺的杀人罪是否成立,关键在于有无被害人放弃生命的承诺。这种承诺必须是基于被害人的真实意思、由被害人完全自愿做出的,不能是受欺骗、受胁迫等而做出的承诺。

在白石隆浩涉嫌杀人的案件中,法庭否定了存在真实有效的被害人承诺,白石隆浩通过表明自杀愿望,引诱精神上脆弱的被害人上钩,这种手法极端狡猾、卑劣。他的行为是否达到了判处死刑的标准呢?

在日本,并不是杀了人就要偿命,对于是否判处死刑,在司法实践中,是有相对清晰的标准的。

日本现在还有19个犯罪中规定有死刑,其中刑法典中有12个,特别刑法中有7个。白石隆浩被判处抢劫杀人罪,就是刑法典中12个罪名中的一个,也是被宣判死刑最多的罪名之一。

日本也有死刑存废的争论,但在内阁进行的民意调查中,有大概八成的日本民众还是认为有些情况下不得不判处死刑。

不要让一些犯罪行为乘虚而入

日本判处死刑的标准,确立于昭和58年,也就是1983年,当时日本最高法院在对永山事件的判决中,撤销了高等法院的无期徒刑判决,做出了死刑判决,并确定了日本判处死刑的永山基准。

1968年日本发生的永山事件,当时是一名19岁的少年,用盗窃的手枪实施抢劫杀人,最后造成4人死亡。

通过该案,日本最高法院确定的判处死刑的基准是:综合考虑犯罪的罪质,动机,杀害手段的残忍程度,杀害的人数,遗属的被害感情,社会影响,犯人的年龄、前科、犯罪后的情况等,如果认为罪责确属重大,无论从罪刑均衡的角度还是一般预防的角度,都不得不判处死刑,则允许选择适用死刑。

由此,日本司法实践中大致形成了这样的标准:在杀害人数为1至2人的场合,如果又有手段特别残忍等情节,一般会被判处死刑。之后标准又略有降低,一般被害人为2人时原则上都会判处死刑。

比如在光市母子杀人事件中,18岁的被告人在强行与一位家庭主妇发生性交时遭到强烈反抗,在他杀害该主妇后,还是与对方发生了性关系,还将该主妇11个月的长女杀死,离开时窃取了主妇的钱包,最终被判处死刑。

2004年,日本犯罪被害人基本法颁布实施,与之相配套,在刑事审判中引入了被害人参与制度,废除了凶恶、重大事件的公诉时效,种种措施都体现了刑事审判中对被害人一方的关照。犯罪被害人所呼吁的严罚化要求也成为日本刑事司法的一个潮流。

虽然本案没有被认定为“得承诺的杀人罪”,但的确与有自杀倾向的人有关。日本的自杀问题不容忽视,特别是通过社交网站,最终走向社会的犯罪行为,也会对互联网安全造成极大的冲击。

在最近的10年里,日本平均每年有2.5万人死于自杀,每天都有人以自杀的方式结束生命。

一个旨在帮助有自杀倾向的人的NPO组织的负责人称,在社交媒体上写“好想死”这样的内容,其实是想通过文字表达自己已经到了想死的程度的难受心情,是希望向周围的人求助。

他们想找到的,并不是如何死去的方法,而是如何活下去的方法。

怎样去构建一个在困难时可以放心求助的社会、一个能接纳脆弱的社会,而不是让一些犯罪行为乘虚而入,这也是所有人需要深入思考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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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丨肖玲燕 设计丨刘岩

文丨石亚淙 中国政法大学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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