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王某将购买的鸡苗散养在自己租赁的山场内,后发现被村民贺某放养的猪踩踏致死并吃掉王某放置在山场里的鸡饲料。王某多次驱赶无果,遂向贺某索要相应赔偿,法院根据案情,判决贺某赔偿王某财产损失1200元。

自家养猪自己吃犯法(猪和鸡引发的官司......)(1)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王某在某水库处租赁山场准备散养鸡。2022年6月,其从市场上购买了5000只鸡苗,并将购买的鸡苗放养在租赁的山场内。同年7月,王某发现有母猪闯入其鸡场内踩踏并咬死了这批家鸡,于是报警处理。经派出所民警调查发现,闯入鸡场内的母猪系贺某所饲养。贺某到场后,双方将死鸡捡起来称重共40余斤,就赔偿金额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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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之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贺某饲养的母猪等因管理不善闯入了王某鸡场,踩踏、咬死王某的家鸡造成了其财产损失,贺某应予以赔偿。就赔偿数额方面,经法院向家鸡饲养户对鸡苗价格的询价,结合本案案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农村里饲养家禽的住户较多,且大多都是以散养的方式在自己家院里或是山场里。此案中,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动物负有管束义务,应当对其饲养动物所具有的危害性负责。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居发生矛盾时,请大家冷静处理,换位思考并且遵循动物饲养规定,避免因饲养动物对社会和邻里带来不良影响和麻烦。争做对动物负责、对自己负责、对他人和社会负责的良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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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雅婷

编辑:朱鑫玲 审核:张豫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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