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凉山州盐源县一居民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4月7日,盐源县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发布关于王某某涉疫违法案件依法处理情况的通报。2022年3月30日,盐源县棉桠镇居民王某某,因全腹疼痛被送至县医院就诊。
经查证:王某某从上海市务工返盐源县,未第一时间主动向其所在村组进行报备。
且在盐源县人民医院就诊过程中,隐瞒行程(王某某使用双微信号,就医过程中全程使用本地显示绿码的微信号,隐瞒另一个显示为红码的微信号),拒不承认其上海旅居史,严重干扰了全县防疫工作大局,造成了疫情防控重大风险。
2022年4月3日,盐源县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对王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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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提示
故意隐瞒病情、密切接触史、与疫情防控相关行程的人,严重干扰了防疫工作的有序进行,根据造成的严重后果不同是要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的。
实践中,如果行为人仅仅是一般隐瞒了行程,会给予行政处罚。
如果因行为人故意隐瞒疫情、密切接触史、与疫情防控相关行程而造成了疫情的传播,则可能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造成严重影响的,则将被处以三到七年有期徒刑。
如果行为人已经出现了明显的“咳嗽”、“发热”、“乏力”等症状,依然故意地隐瞒自己的行程,甚至肆意出入公众场所,造成疫情的严重传播,则可能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面临三到十年的有期徒刑。
故意隐瞒行程、隐瞒病情,害人害己,希望我们每一位公民都能遵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工作,主动报告自己的行程和疫区接触史、相关症状等信息,齐心协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来源:新华社
编辑:苏昊
编审:吴晨萍
终审:周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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