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形式美的物性因素
形式美当然首先离不开事物的形式方面,而对象的形式方面就是指的事物的性质和状态(大小、形状、颜色、姿态、声音等), 所以,形式美的首要构成要素就是对象的性质和状态,即对象的物性因素。
1.色彩的美
色彩对于人的审美活动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马克思说:“色彩的感觉是一般美感中最大众化的形式。
色彩有三个要素:色相、纯度和明度
色相是每一种颜 色所独有的,区别于其他颜色的相貌。
纯度也称彩度、 饱和度,是一种颜色色素的凝聚程度和鲜艳程度。
明度又 称亮度,是指色彩的明暗程度。
2.造型的美
任何事物都有其结构和造型,二者构成了事物的形式。结构与造型是互相渗透的,结构是内形式,造型是外形式,外形式依据和表现内形式,确定结构实际上也就确定了对象的造型框架。
3.其他物性因素的美
形式美除了上述的色与形的两个最主要方面,还有大小、软硬(质地)、姿态、声音等物性因素。
二、形式美的意识形态因素
形式的美,并不是对象的色、形等形式的物性因素的自在存在,而是在社会实践中长期不断与人发生审美关系的色、形等形式物性因素生成和发展起来的意识形态属性和价值。
1.色彩美的意识形态因素
色彩通过人的感受、联想、情感等的中介而可能具有一些意识形态的含义。
冷暖感:色彩本身没有冷暖之分,但却能通过人的视觉引起人对色彩的冷暖感觉。
暖色系有红、橙、橙黄、黄、黄橙、红紫等,朱红和红橙最暖。
冷色系有蓝、蓝绿、黄绿、蓝紫等,蓝色和白色最冷。
颜色还能使人具有轻重感、胀缩感、软硬感、明快阴郁感、兴奋和沉静感、华丽质朴感等多种感觉。
2.造型美的意识形态因素
造型(形)在构成形式美时,同样也有意识形态的因素的参与,因而各种形(造型),点、线、面、体,都具有了一些特殊的社会意义、文化意味、情感色调,从而使得形的审美价值变得丰富多彩,富有人性色彩,也具有了深刻而广泛的意味和价值。
3.声音美的意识形态因素
嵇康写过一篇《声无哀乐论》,认为声音或者说纯音乐无所谓哀乐,只有和谐与不和谐的区别。汉斯立克亦持此观点。
我们认为,声音美和音乐美是自然的或人为的声音在长期社会实践中与人逐步发生审美关系而生成的意识形态属性和价值。
三、形式美的基本规律
无论是色彩,还是造型(形状、大小、姿态),抑或声音,所有的事物的外观形式,要想在与人的审美关系中生成出美,成为某种形式美,都必须是按照一定的规律组织起来的形式。
1.整齐
整齐,又称为整一律或整齐律。 它指审美对象的色、形、声诸形式因素在构成美对象时一般应该相同、相近、一致,才能构成形式的美。
2.均衡
均衡,又称平衡、匀称,指事物的色、形、声等形式因素在构成审美对象时一般应该具有在一定差异基础之上的一致、对等、照应等关系。
均衡一般可以分为:对称均衡、重力均衡、运动均衡、照应均衡。
(1)对称均衡
对称均衡,又称“天平式均衡”,是将两个以上相同、相似的事物加以对偶性的排列的形式美规律,它可以使人产生整齐、端正、庄重的感觉。其主要形式为左右的对称性。
(2 )重力均衡
重力均衡,也称“杠杆式均衡”、“对比均衡”,是较轻物体与平衡点(支点)相距较远,较重物体与平衡点(支点)相距较近而达到的平衡,其原理类似力学中的力矩平衡。
(3 )运动均衡
运动均衡,指事物在运动中实现的均衡,它往往经历由均衡到不均衡再到均衡的过程,从而给人以协调感、运动感。
(4 )照应均衡
照应均衡,指事物形式各部分之间前后、左右、上下、高低、浓淡、隐显、虚实等相互呼应、协调一致所达到的均衡。
3.比例
比例,是事物的形式在数量上合乎一定规律的组合关系。
在公元前6世纪,古希腊的毕达哥拉斯学派就已经提出,美是数的和谐,即比例,并指出了音乐的美的比例关系,也大致计算出了所谓“黄金分割”的最美的比例。
4.节奏
节奏,在这里已经从音乐的形式美物性因素,借用为一般的形式美规律。它指审美对象的构成中色、形、声等物性因素有规律的重复而形成的美的运动形式规律。
5.多样的统一
多样统一,指事物的色、形、声等形式因素按照一定的组合关系(比例、均衡、对称、节奏等)组织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的规律,它是形成形式美和审美对象的一个综合的、总的规律,有时也可以称之为和谐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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