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在购买房产或者其他物品时,商家往往会要求买方先行支付一部分款项,作为双方买卖行为的一种确认,但收款凭证上有时写作“定金”,有时写作“订金”,需要注意的是,虽只是一字之差,区别却很大。
临沧市的李女士于今年3月底经某房产中介临沧分公司购买了位于恒春花园小区的房屋,并在签订合同当天支付了购房订金。之后中介公司没有按时将协议中约定的房屋交付给李女士,并且一再拖延交房时间。
4月1日,李女士要求中介公司退还订金,中介公司又以各种理由拖延退款。就这样双方一直处于僵持状态。最终李女士到派出所报案,并将中介公司起诉至法院。经了解,李女士得知如果为了退回3万元订金走司法途径,需要耗费更多时间和资金,得不偿失。最终她来到临翔区凤翔司法所寻求帮助。
临翔区凤翔司法所接到求助后,立即收集了李女士提供的身份信息、合同和承诺书、微信聊天记录等资料,并通过电话与中介公司联系了解情况、核实信息。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向中介公司工作人员摆证据、讲道理,并针对“定金”与“订金”区别以及二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详细的解释说明。同时告知李女士,虽然中介公司违约在先,但因合同签订问题,只能原数返还订金。经过司法所工作人员3天的努力,双方达成一致,李女士拿回了自己的购房订金。
释法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定金与订金主要有以下区别:一、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订金不具有担保性,只是预付款或先期支付行为。二、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定金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订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主合同不成立。三、定金与订金的法律后果不同。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适用定金罚则;交付或接受订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的,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订金的后果,订金仅可作预付款或损失赔偿金。
本报记者 杨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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