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 杰要把握好包容与审慎的辩证统一,既为新兴产业经济活动留出充足空间,避免错失发展机遇;又要稳妥审慎监管,避免造成严重后果,我来为大家讲解一下关于包容审慎的监管态度?跟着小编一起来看一看吧!

包容审慎的监管态度(如何做好包容审慎监管)

包容审慎的监管态度

□ 杨 杰

要把握好包容与审慎的辩证统一,既为新兴产业经济活动留出充足空间,避免错失发展机遇;又要稳妥审慎监管,避免造成严重后果。

新产业带来的新机遇转瞬即逝,可谓“过这一村没这一店”。为抓住瞬息万变的发展机遇,加快推进新旧动能转换,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给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腾出更多空间,包容审慎监管作为一种创新的监管机制被推向了台前。

那么,何为包容审慎监管?笔者认为,包容审慎监管是指在现行法律规范尚未明确的前提下,为适应新兴产业经济活动发展特点,营造有利于新兴产业市场发展的公平竞争环境,对出现一些问题但不会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后果的新兴产业发展行为,采取一定容忍度的新式监管方式。

由此可见,包容审慎监管具有四个特点:一是针对新兴产业,即制度适用对象主要是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的经济活动行为;二是容忍有度,即包容要有底线,不能突破现有法律规定的责任追究红线,不能引发或造成群体性事件、重大人身财产损失、重大环境污染、重大社会影响等严重不良后果;三是体现审慎原则,即对有利于社会发展的新兴产业,允许其有一定的试错空间,但对出现可能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问题,必须慎之又慎地反复考量;四是不能任性,即包容审慎监管不是只容不管,如果出现应予以追究法律责任的情况,必须严格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包容审慎监管虽然在提高社会治理效能、营造更为宽松市场营销环境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在推行过程中仍面临诸多瓶颈。

首先,没有现成的可操作性制度规范。去年我省出台的《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的分工方案》在包容审慎监管方面提出的要求就是“在监管中找到新生事物发展规律,合理处置,客观对待,推动新业态更好更健康发展”的边实践边总结的做法。

其次,监管临界点难以明确界定。由于没有统一法律规定,对同一新兴产业,在包容审慎监管规定上,各地做法不一,甚至在同一省内,不同地市政府部门也出现做法不一的情况,这大大影响了市场的公平性;对监管部门来说,由于包容审慎监管和新兴产业都属于新事物,很多部门由于担心把握不好包容问题的临界点而承担监管责任,在制度实施过程中容易裹足不前。

再次,包容审慎监管措施的合法性及可行性问题。目前,在包容审慎监管措施采取上,很多地方采用的是批评教育、指导约谈、引导督促等柔性监管措施,上述措施的合法性和可行性等在法治方面均需有所回应。

最后,权利救济问题缺乏规定。如果新兴产业市场主体对包容审慎监管措施不服,是否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现有渠道进行权利救济,尚需在制度建设过程中予以明确。另外,如果新兴产业因行为失范给其他市场主体造成损失,责任分担问题也应当加以详细规定。

在新技术、新业态层出不穷的当代社会,要实现“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格局,必须出台灵活政策应对新事物带来的新问题。在这方面,国外已有成熟做法,如美国的“让失败者体面地退出”机制,以色列的“特鲁法”创业计划,德国联邦经济技术部实施的“中小企业创新核心”计划等。因此,为了让包容审慎监管成为我国促进新兴产业健康发展的善治新制,应重点抓好如下环节。

要明确界定包容审慎监管制度适用的各方面临界点。这主要包括明确界定包容审慎监管制度适用新兴产业的范围;对新兴产业予以包容的问题到底有哪些,对这些问题该采取哪些包容措施;对新兴产业出现问题可以包容的最大期限有多久等。

要明确科学判定包容审慎监管制度的适用标准。这主要包括:受侵害对象的利益受害程度;受侵害利益对象的公益还是私益性质;以损害的发生是否可以避免来判断容忍义务的限度,如能够避免而未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损害的发生并因而导致损害,不应予以包容;问题行为的社会价值及其必要性;是否在规定的包容期内等。

要坚持精准包容审慎监管原则。即要区分不同产业、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监管模式和标准规范,坚守生命财产安全底线不能突破,尤其对那些潜在风险巨大,可能对公共或个体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重大环境污染、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导致违法犯罪行为的新兴产业,在经过审慎评估后,该采取严管的必须严管。

要建立权利救济措施。对包容审慎监管不服的,应允许当事人通过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途径予以权利救济。

要建章立制。良法是善治的前提,正如《王安石文集》所云:“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对此,李克强总理也曾指出:“审慎两个字,意味着监管必须要有规范,同时也要有一定的灵活度。要监管,但不能管死。”只有建立健全包容审慎监管的制度体系,才可能使其真正走上引导新兴产业发展的善治之路。

(作者单位:济南市委党校政法教研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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