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魏二朝“洛”、“雒”之五行忌避,首见于三国魏鱼豢的《魏略》

秦汉时期的文赋(洛)(1)

《三国志·魏志·文帝纪》记述黄初元年(220)十一月癸酉曹丕登基之时,以河内之山阳邑万户奉汉帝为山阳公,行汉正朔,以天子之礼郊祭,追尊父祖。“十二月初营洛阳宫,戊午幸洛阳”裴松之注:“诸书记是时帝居北宫,以建始殿朝群臣,门曰承明,陈思王植诗曰‘谒帝承明庐’是也。至明帝时,始于汉南宫崇德殿处起太极、昭阳诸殿。《魏书》曰:以夏数为得天,故即用夏正,而服色尚黄。”在如此严肃的记载后,裴氏复引三国魏鱼豢《魏略》的一段文字:

诏以汉火行也,火忌水,故洛去“水”而加“隹”。魏于行次为土,土,水之牡也。水得土而乃流,土得水而柔,故除“隹”加“水”,变“雒”为“洛”。

秦汉时期的文赋(洛)(2)

此处系引诏书,鱼豢在另一书《典略》中从记载角度亦论述此一文字改易:

洛字或作雒,初,汉火行忌水,故洛去“水”而加“佳”,魏为土行,土,水之母,水得土而流,土得水而柔,故去“佳”加“水”。

鱼豢所引为文帝之诏,固非道听途说之比,故在《典略》中以史家笔法述之。且《册府元龟》卷四在魏文帝诏之前有如下卷四在魏文帝诏之前有如下一段记载:

魏文帝以汉延康元年十一月受禅,给事中博士苏林、董巴上表曰:“魏之氏族出自颛顼,与舜同祖。舜以土德,承尧之火。今魏亦以土德承汉之火,于行运合于尧舜授受之次。”遂改延康元年为黄初元年,议改正朔,易服色,殊徽号,承土行。十二月幸雒阳,以夏数得天,故即用夏正,而服色尚黄。又诏以汉火行也……

秦汉时期的文赋(洛)(3)

此段文字是否鱼豢《魏略》之文,今不可考。然《魏略》唐开元时犹存④,宋初李昉等编纂《元龟》时容可间接或直接抄入。苏林、董巴,魏之名儒,表以魏土德承汉火德之说,对文帝改元和改正朔,易服色,殊徽号,承土行有绝对作用,故文帝云汉朝之“洛”去“水”加“隹”和改元后除“隹”加“水”恐非《魏略》率尔引述野史的无稽之谈。

一、历代学者不同意见

假若汉光武确曾因火德忌水,改“洛”为“雒”,从文字字形普遍性看,东汉应该不见或少见“洛”字。缘此,唐宋至明代以及清代学者各因所见所思,对汉魏二朝的“洛”、“雒”忌避衍生出许多是是非非的看法。

(一)、明以前赞同其说者

古人引述其说,一般已表示赞同,甚至有加以引申者。张华在《博物志》中亦谓“旧‘洛阳’字作‘水’边‘各’,汉,火行也,忌水,故去‘水’而加‘隹’。又魏于行次为土,水得土而流,土得水而柔,故复去‘隹’加‘水’,变‘雒’为‘洛’焉”张氏略晚于鱼而早于裴,任晋惠帝时司空,博闻广识,其所据当是魏文帝诏或鱼书。此后学者翕然从之为说。

秦汉时期的文赋(洛)(4)

郦道元在《水经注·洛水》“东过洛阳县南”下引鱼说,而云“属光武中兴,宸居洛邑,逮于魏晋,咸两宅焉”,郦氏意中似已信从文帝之诏,故并光武而言。至颜师古于《汉书·地理志》“河南郡洛阳”下注云:“鱼豢云:汉火行忌水,故去‘洛’‘水’而加‘佳’。如鱼氏说,则光武以后改为‘雒’字也。”已明确若如鱼说,则“雒”字系光武时所改。

宋毛晃又从文字上分析云:“按字书‘雒’本鸟名,一名鸟,故从‘各’从‘隹’。各,声。隹,形。隹,小鸟也。汉人忌水,借用雒字以代洛字,魏复水名本字耳,非创变也。”

宋娄机《汉隶字源》引录一个“洛”四个“雒”字,而在第一个“雒”字下云:“《帝尧碑》‘名纪见乎河雒’。又诸碑称‘雒阳’,本作‘洛’。鱼豢云:汉火行忌水,故去水作隹。自光武后改为雒字。按,《史记·秦纪》‘东徙雒邑’,《汉书·五行志》‘雒出书’,注:‘与洛同。’”其后顾霭吉《隶辨》卷五引师古注释《孔龢碑》之“雒阳宫”,意亦同娄。

秦汉时期的文赋(洛)(5)

欧阳修《集古录》卷二《后汉人阙铭》云:

右汉人阙铭二:其一曰永乐少府贾君阙,其一曰雒阳令王君阙。二者皆不知为何人。按,《汉书》桓帝母孝崇匽皇后居永乐宫,和平元年诏置太仆少府,如长乐故事。又按颜师古注《地里志》曰,鱼豢云:汉火行忌水,故去洛水加隹。师古谓光武以后始改为雒。然则二人者皆后汉时人也。

欧公据颜说以定《雒阳令王君阙》年代,显然认同鱼说。

邓名世区辨姓氏,于“雒”下云:

《马援传》麊泠县有雒将,乃征侧、征贰之父。谨按《前汉》注汉火行忌水,故去洛“水”而加“隹”。然则此人以“水”为氏。《姓苑》又有頟氏,音洛。

欧、邓二人已援用鱼说,考证碑刻年代和姓氏字形,较之仅引述者更进一步。

秦汉时期的文赋(洛)(6)

北宋欧阳修书法先贤遗迹《集古录跋》长卷欣赏

(二)、明以前反对其说者

对同一材料,若着眼点不同,便会作出相反判断。

宋王观国《学林·雒》引鱼豢之说后而云:

《史记·河渠书》曰:“东下砥柱及孟津、雒汭。”又《史记·封禅书》曰:“幽王为犬戎所败,周东徙雒邑。”又《史记·十二诸侯年表》曰:“周平王元年东徙雒邑。”由此观之,则司马迁作《史记》时已用“雒”字,非光武以后改也。汉虽火行,然“汉”字亦从水,未尝改避,岂于“雒”字独改之哉!本用洛字,而司马迁、班固多假借用字,故亦通用“雒”字耳。鱼豢之说非也。

秦汉时期的文赋(洛)(7)

王氏以早于光武近百年的司马迁《史记》为据,谓西汉即作“雒”,无待光武来改,此中即有如何看待《史记》之原本与传本问题。稍后戴侗在《六书故》中也涉及鱼说是非。其在《动物三》“雒”字下云:“借为河雒之雒。”据实而言。而在《地理三》“洛”下云:“卢各切。《禹贡》曰:道洛自熊耳。今商州上雒县东北至今河南府巩县入于河。亦作雒。”所释已为洛阳水流,与《说文》不同。

然戴侗于释义之后又引鱼豢之说而云:

按汉都长安,不改泾渭。且国号汉从水,不闻有改,鱼说非也。《汉志》又有洛水出冯翊怀德县强梁原,入渭。岂以二字为二水之辨邪?

戴氏质疑高祖刘邦都长安,不改从水旁的泾渭二水名,何以光武一定要改“洛水”?看似有理,实则刘邦时尚无强烈的帝王五德终始之说,无改字的必要。

汉代起初在汉高祖刘邦时,张苍认为秦国祚太短且暴虐无道,不属于正统朝代。应该由汉朝接替周朝的火德,所以汉朝之正朔应为水德。到汉武帝时,又改正朔为土德,直到王莽建立新朝,方才采用刘向、刘歆父子的说法,认为汉朝属于火德。汉光武帝光复汉室之后,正式承认了这种说法,从此确立汉朝正朔为火德,东汉及以后的史书如汉书、三国志等皆采用了这种说法。因此汉朝有时也被称为“炎汉”,又因汉朝皇帝姓刘而称“炎刘”。

至明周婴则专就此事从语言文字之时代性、三代周秦汉魏之五行生克论证,以质疑鱼说。文云:

《左传》“迁九鼎于雒邑”,又“伊雒之戎会雒”、“戎至于雒”、“馆于雒汭”、“请有事于雒”。《周礼》豫州“川荥雒”。周代已为雒字。《郊祀志》殷得金德,周得火德,故周忌水而然乎?《律历志》以殷为金德,周为木德,迄《后汉·礼仪志》亦云,是周果木行也,亦岂忌水而加佳乎。《史记·夏本纪》“踰于雒”,又“伊雒瀍涧”、“东过雒汭”、“导雒自熊耳”,禹世已为雒矣。《山海经》“讙举之山雒水出焉”,又“门水至河入雒”,伯益在虞年,又已为雒矣。虞土德,夏金德也。《郊祀志》又谓夏得木德,亦岂忌水而加佳乎?

秦汉时期的文赋(洛)(8)

周氏将传世文献记载的年代视为历史上实际年代,即将《周礼》视作周代之文献,将《夏本纪》视作夏禹之书,将《山海经》视作虞舜典籍,本已荒唐。又以战国秦汉间产生的五德终始递相生克视作虞夏商周真实的兴替,更属无稽(《周礼》成书于战国后期,《夏本纪》为西汉司马迁作品;《山海经》各部分成书年代都不相同,大荒四经可以看做五帝时代遗留,五藏山经为帝禹时代到夏商周的作品,海内外九经为战国之后到秦汉时的总结)。

其后讨论汉在五行系统中的旺德属性云:

按沈约《历志》曰:五德更王,惟有二家之说,邹衍以相胜立体,刘向以相生为义。张苍则以汉水胜周火,废秦不班五德。贾谊则以汉土胜秦水,以秦为一代。若同苍黜秦,则汉水魏土晋木宋金;若同谊取秦,则汉土魏木晋金宋火也。难者云:汉高断蛇而神母夜哭,云赤帝子杀白帝子。则汉非火而何?斯又不然,汉若为火,则当云赤帝,不宜云赤帝子也。白帝子又何义况乎?盖由汉是土德,土生乎火,秦是水德,水生乎金,斯则汉以土德为赤帝子,秦以水德为白帝子也。又按,《论衡》引泉陵紫芝湘水黄龙之瑞,从公孙臣及贾长沙等说,汉审土德,则安得以火行而忌水乎?

依张苍说汉为水德,依贾谊说则为土德。复据著名的“赤帝子杀白帝子”谣谶推断,汉确为土德,既是土德,土能克水,“安得以火行而忌水乎”,言下之意,鱼说悖谬。其实周氏所引,皆西汉初年之五行说,光武龙兴,是凭借刘歆、王况预设的谶纬。周氏援前证后,颟顸笼统,完全不得要领。(汉代前后五德讨论大致分为三次,早期刘邦简单叙述,汉武帝时期是一次,东汉光武帝时期又是一次)

唐宋元明之赞同鱼说者,未有其他佐证申论,而反对者,一是用西汉以前文献用字来反证“洛”字在西汉已作“雒”,无待光武之改;二是辨析汉代并非火德,故亦无须改“洛”为“雒”。清初学者在注解古书时,亦多提出《左传》《周礼》等古书中已用“雒”字,未必昉自东汉⑮,视角与王、周等同。至乾隆间,说文学大家段玉裁乃著专论论之,影响最为深远。

(三)、清代学者异同说

段玉裁乾隆四十六年(1781)始著《古文尚书撰异》,其于《撰异》卷三《禹贡》“逾于雒至于南河”下旁征博引,用一千四百多字来辩驳,并开门见山地说:“凡《禹贡》‘雒’字,今本皆改为‘洛’,此卫包所为也。今更正。两汉人书‘洛’字通作‘雒’,其或作‘洛’者,转写改之。他认为,鱼豢《魏略》之语,本不根之谈,师古信之而附会其说,遂将《地理志》一篇凡述《禹贡》文则作“洛”,列汉郡则作“雒阳”,此乃师古自为其例而改班氏之书,未深核其实也。

秦汉时期的文赋(洛)(9)

古文尚书撰异三十三卷5册

古书传抄歧出,非有实据,颇难质指。而段氏如此断然作结,有其自己的理解背景。就实际地理而言,古代“洛水”或“雒水”有两条,一条出朔方郡南流经左冯翊归德北夷界东南入渭水,一条出冢岭山东北流经熊耳山东北至河南巩县入黄河。乾隆四十七年,段自巫山引疾归,完成《说文解字注》,对《说文》体例极为熟稔;继撰《撰异》,亦取证于熹平石经。紬绎其论证过程,略可得其脉络。

1.传世本《古文尚书》虽皆作“洛”,然熹平石经《尚书》残石《多士》篇却两见“雒”字。由此可知,残石字形“必伏生壁藏之本固尔,非去水加隹之谓也”。

2.《说文·水部》“洛”下云:“水出左冯翊归德北夷界中,东南入渭。从水,各声。”按《说文》体例,每字但举其本义,不举其假借他用之义,故“洛”为流经左冯翊水之本字。而豫州之水自古作“雒”,系用借字,故《说文·隹部》但著其本义:“鵋其鳥,从隹各声。”不标出水名。然《汉书·地理志》弘农上雒县下云:“《禹贡》雒水出冢领山,东北至巩入河,过郡二行千七十里。”字作“雒”。两条水流用字划然有别。

3.《淮南子·墬形训》“洛出猎山”高注:“猎山在北地西北夷中,洛东南流入渭。”又云“雒出熊耳”高注:“熊耳山在京师(段改为“兆”)上雒之西北。”两水流用字各别。段氏认为“淮南王在前汉,而字亦一作‘洛’,一作‘雒’,分别划然,与《汉志》同”。他如《小雅·瞻彼洛矣》毛传、《周礼·职方氏》、《逸周书·职方解》“雍州其浸渭洛”郑注,皆指北地洛水;而《周礼·职方氏》《逸周书·职方解》“豫州……其川荥雒”,其注皆谓出京兆上雒水。可与《淮南子》合证。而皆是许慎《说文》之所本。又《史记》《汉书》之“汧洛二渊”皆在雍州之洛水,而《郊祀志》之“以四时祠江海雒水”正豫州之雒水。秦汉文献中二水用字泾渭分明。

段玉裁以熹平石经残字和《说文》本字为准的,将文献中符合左冯翊之“洛”和豫州之“雒”者作为证据,而对一些反证则指认为误字或假借字。如《周礼·职方氏》荥雒,《释文》云“本又作洛”,而段说“非也”;《袁良碑》“隐居河洛”,段谓“同音假借也”。段氏在撰《撰异》时仅注意《汉书·地理志》文字,二三十年后,“偶阅《汉书·高祖本纪》,汉王元年、二年、五年‘洛阳’字三见,五年、六年、七年、八年、九年‘雒阳’字凡七见,不应前后乖异如此,且一年之内,前云‘帝乃西都洛阳’,后云‘陛下取天下,与周异,而都雒阳’”。他觉得一文之中不应如此矛盾,于是再作《伊洛字古不作“洛”考》⑰,重申前说,首云:

今学者作“伊雒”字,皆作“洛”,久无有知其非者矣。古豫州之水作“雒”字,雍州之水作“洛”字,载于经典者画然。汉四百年未尝淆乱,至魏而始乱之。

秦汉时期的文赋(洛)(10)

而后引述经典中字形以证,主要有以下六条:

1.《诗·小雅·瞻彼洛矣》:“瞻彼洛矣。”毛传:“洛,宗周溉浸水也。”段氏以为此即《周礼》之雍州“其浸渭、洛”,“与伊雒了不相涉也”。

2.《诗·周颂序》:“周公既成雒邑。”《释文》:“洛,音雒,本又作雒。”段氏云:“其字《释文》尚作‘雒’也。”

3.《周易·系辞上》:“河出图,雒出书。”段氏云:“王肃本未尝误也。王弼作‘洛’,正魏人用魏字也。”

4.《春秋·文公八年》“遂会雒戎之戎”,三传皆作“雒”;《左传·宣公三年》“楚子伐陆浑之戎,遂至于雒”,《僖公十一年》“扬、拒、泉、皋、伊、雒之戎同伐京师”,《桓公二年》“武王克商,迁九鼎于雒邑”,《昭公元年》“天王使刘定公劳赵孟于颍,馆于雒汭”,《昭公十七年》“晋侯使屠蒯如周,请有事于雒与三涂”(《释文》“雒音洛”),“使祭史先用牲于雒”,《哀公四年》“司马起丰析与狄戎,以临上雒”。

5.《周礼·职方氏》雍州“其浸渭、洛”;豫州“其川荧、雒”(《正义》本不误,《释文》本误“洛”),《逸周书·职方解》《汉地理志》同。

6.《淮南子·墬形训》例见上引《古文尚书撰异》中。

作者总结:

以上为段氏所举,看似极雄辩,而实际多有例外。段氏谓王弼本作“洛出书”为魏人用字,然则郑玄《周易注》亦作“洛出书”,其他孔安国、侯果、李鼎祚等各本作“洛”者无数。“迁九鼎于雒邑”杜预注:“武王克商,乃营雒邑而后去之,又迁九鼎焉。时但营洛邑,未有都城,至周公乃卒营雒邑,谓之王城,即今河南城也。”《释文》:“雒音洛,本亦作洛。”杜预注“洛”、“雒”两作,《释文》亦明言有一本作“洛”,可知魏晋以前两字颇为混乱。《周礼》“其川荧、雒”,《释文》已言或本作“荧洛”,是六朝前有两作。段谓《释文》误,《释文》据别本而著录,岂能有误。又,出于纬书之“雒书”作“洛”者比比皆是,更无法指证图讖之《雒书》在西汉时一定作“雒”。

秦汉时期的文赋(洛)(11)

段氏又讨论《尚书》“洛”字,谓“《禹贡》‘洛’字五见,《康诰》‘洛’字一见,《召诰》‘洛’字三见,《洛诰》三见,《多士》三见,《书序》再见”,共十七见。⑱以为是“卫包不学无术,谓‘雒’古字,‘洛’今字,以今改古也”。此说乍听之极有理据,然先于卫包所改之敦煌本亦多作“洛”,详下。又云:

据《隶释》《石经尚书残碑·多士》篇两“兹雒”字,太史公书《夏本纪》述《禹贡》,《周本纪》《鲁世家》述《周书》,字皆作“雒”,《今文尚书》之不作“洛”可知也。《周礼·天官·序官》注引《召诰》“太保朝至于雒”,“太保乃以庶殷攻位于雒汭”,《古文尚书》之不作“洛”可知也。

此说乍听之亦极有理据,然熹平年间所刻《尚书》为今文,立于官学的今文《尚书》必须行东汉皇朝的忌避,其用“雒”字理所当然。《史记》经东汉人传抄,用东汉通行忌避文字也在情理之中。郑玄注《周礼》所引《尚书》,一般认为是今文篇数的古文本,其在用东汉有所忌避的“雒”字时会怎样处理,本已难考,故亦不能执此为证。

秦汉时期的文赋(洛)(12)

周广业笔记

周广业专门从事古代避讳研究,对此问题有独特的考虑与认识,其说云:“诏书出于当时,岂得有误。且高祖都咸阳,故不以‘汉’为嫌,光武都洛阳,与国号字皆从水,物忌太盛,亦理之常。《史记》经后人传写,未可因一字定为西汉旧本。杨升庵谓《春秋》公子遂会雒戎于暴,《左传》作‘雒’已十余处,其意亦以今之《左传》为西汉本也。岂其然哉?《六书通》又云:‘《汉志》有洛水出冯翊怀德县,从强梁县入渭’,殆以二字为二水之别,尤支离。”周氏首先确定诏书不会有假,亦即肯定此是确曾发生过的事实。其次辨析高祖之所以不避“汉”字,是其都于咸阳,光武之所以避“洛”,是因为国号、国都皆从“水”,物忌太盛。继而指出论者随意摘录《左传》《史记》中“洛”、“雒”二字来辨别是非,皆系错认二书为西汉旧本,未免胶执。最后驳斥戴侗以“洛”、“雒”字为二水之别乃繁琐杂乱而不得要领。⑳

按理段氏从分别二条不同水流的用字切入,确是厘清此案之重要途径,但正如周广业所斥,秦汉典籍迭经篆隶楷行之变迁,传抄刊刻之递衍,文字早已面目全非。尤其像“洛”、“雒”这种结成牢固关系的异体字,更是互相替代,混乱不堪㉑。

《史记》用“洛邑”有七次,《汉书》除段说《地理志》经师古信鱼说而改,其他则有“洛阳”、“河洛出图书”、“周公作洛”、“河洛之间”、“洛诰篇”、“济洛河颍”、“昔成王徙洛”、“洛水之虙妃”等,不一而足。《左传》则“上雒”、“成周洛阳”、“雒邑”并用。至于陆德明,亲见六朝数十种经典传本中“雒”、“洛”二字之混淆,亦信从鱼说。

秦汉时期的文赋(洛)(13)

《汉书·地理志》

故其《释文》屡有:“洛出:王肃作雒。汉家以火德王,故从各隹。”“雒邑:音洛,本亦作洛,水名。字从水。后汉都洛阳,以火德,为水克火,故改为各傍佳。”“雒:音洛,水名也。本作洛。后汉都洛阳,改为雒。”“雒邑:音洛,本亦作洛。”凡此已足见二字之混乱状况,而传世文献用字不可据信也决矣。

传世文本既然已无法凭信,则只有取证于西汉及西汉以前出土文献中河南“洛水”之字形,下面先求证于出土文献的字形,再梳理光武起兵立国前后与火德相关之谶纬和魏文帝禅位前的土德符命与汉字谣谶。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课题 “历代儒家石经文献集成”( 项目编号: 13&D063) 的阶段性成果。作者:虞万里

引用资料

①、《三国志·魏志·文帝纪》,中华书局 1959 年版,第一册,第 76 页。

②、( 唐) 徐坚: 《初学记》卷六引鱼豢 《典略》,中华书局 1960 年版,第一册,第 132 页。按,《四库全书》本 《北堂书钞》卷一百五十八 《洛二十三》“忌水加隹”条亦引,《四库》本系明陈禹谟续补本,清孔广陶校注本无,故今从后于 《北堂书钞》之 《初学记》所引。

③、李昉等: 《册府元龟》卷四,中华书局 1960 年影印本,第一册,第 41 页下。

④、《旧唐志》正史类有 “魏略三十八卷”,《新唐志》杂史类有 “鱼豢 《魏略》五十卷”,载 《唐书经籍艺文合编》,商务印书馆 1956 年版,第 66 页。张华著、祝鸿杰译注:

⑤、《博物志新译》,上海大学出版社 2010 年版,第 154 页。

⑥、郦道元著,杨守敬、熊会贞疏: 《水经注疏》卷十五,江苏古籍出版社 1989 年版,第二册,第 1314 页。

⑦、班固著、颜师古注: 《汉书》卷二十八上,中华书局 1962 年版,第六册,第 1556 页。

⑧、毛晃: 《禹贡指南》卷二,丛书集成初编本,第 2989 册,第 26 页。

⑨、娄机: 《汉隶字源》卷六,文渊阁四库全书,第 225 册,第 974 页上。

⑩、欧阳修: 《集古录》卷二,光绪十三年朱氏行素艸堂刻本,页七 B。

⑪、邓名世: 《古今姓氏书辩证》卷三十八,江西人民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598—599 页。

⑫、王观国: 《学林》卷六,中华书局 1988 年版,第 194 页。

⑬、元戴侗: 《六书故》第六,中华书局 2012 年影印本,第 93 页下。

⑭、周婴: 《卮林·质鱼》,丛书集成初编本,第 343 册,第 1—2 页。

⑮、如吴任臣 《山海经广注》卷五和徐文靖 《禹贡会笺》卷七皆有类似之说。

⑯、段玉裁: 《古文尚书撰异》卷四,载 《清经解》卷五百七十,上海书店出版社 1988 年版,第四册,第 45 页。

⑰、段玉裁: 《伊洛字古不作 “洛”考》,载 《经韵楼集》卷一,上海古籍出版社 2008 年版,第 20—22 页。

⑱、按,段氏罗列 《尚书》“洛”字十七见,实则出现二十三次,漏举 《洛诰》一, 《多方》一, 《书序》一; 其不计者有 《古文尚书·五子之歌》二见,《毕命》一见。

⑲、周广业: 《经史避名汇考》卷四十六,北京图书馆出版社 1999 年影印本,下册,第 2503 页。

⑳、段玉裁撰 《古文尚书撰异》在乾隆四十六年,周广业 《经史避名汇考》 之成书在嘉庆初年,周氏著书时未见 《撰 异》,故仅指斥戴侗等之说。

㉑、尤其是 “洛”字,据 《明史·礼志五》 “避讳”下云: “天启元年 ( 1621) 正月,从礼部奏,凡从點水加各字者,俱改为 ‘雒’。”此避光宗朱常洛讳。虽秦汉经籍,一时难以改刊,而一般书籍抄刊,容有讳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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