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重大疾病保险,在投保单告知栏中隐瞒了自己多年患有高血压病史的情况由于保险金额较大,达到50万,保险公司要求其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报告没有显示王某高血压,认为可以作为标准体进行承保保险公司随后与王某签订了保险合同一年后,王某突患脑溢血,医治无效死亡王某家属向保险公司索赔,我来为大家讲解一下关于投保时有未如实告知的怎么补救?跟着小编一起来看一看吧!

投保时有未如实告知的怎么补救(违反如实告之义务)

投保时有未如实告知的怎么补救

王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重大疾病保险,在投保单告知栏中隐瞒了自己多年患有高血压病史的情况。由于保险金额较大,达到50万,保险公司要求其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报告没有显示王某高血压,认为可以作为标准体进行承保。保险公司随后与王某签订了保险合同。一年后,王某突患脑溢血,医治无效死亡。王某家属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受理王某家属的索赔申请后,立即展开理赔调查。调查发现,王某在投保前有10年的高血压病史,并曾在投保前住院治疗,但王某在投保时没有告知保险公司这一事实,致使保险公司基于王某告知的事项进行了承保。保险公司遂以王某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作出拒赔决定。王某继承人即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在法庭审理中,原告方的主要理由为:王某在投保时,虽然没有将高血压病史告诉给保险公司,但王某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到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进行了体检,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应该检查出王某患有高血压的情况,由于指定医院没有查出王某高血压的病情,责任不在投保人一方,而是保险公司自己一方的过错造成的。

保险公司要求体检是否就免除了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本条是关于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保险合同为转移风险的合同,风险的大小和性质是决定保险人是否承保、保险费率高低、保险期限长短、保险责任范围的唯一因素。而保险标的种类繁多、情况复杂,其危险状况保险人无法了解,若对保险人课以信息搜集、核实的义务,不仅费时、费力,增加交易成本,且难保准确。而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作为保险标的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或经营人或利害关系人,则常常知晓其全貌,为使保险人能准确衡估危险,了解危险及合理控制危险,保险法从效率角度出发,课以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以求保险合同的实质平等与自由。因此,如实告知义务要求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就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向保险人予以公正、全面、实事求是的说明。因此,法律要求投保人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

关于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本条第二、三、四、五、六款作了明确规定:

1.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2.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4.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5.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案投保人王某在投保单中对于保险公司关于其健康状况的询问,故意隐瞒了其高血压病史的情况,违反了如实告知的法定义务。而且,承保前的体检是保险公司控制其经营风险的一种手段,体检行为并不能豁免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无论体检报告的结论如何,都不构成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抗辩理由。据此,法院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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