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应付款通常是指与企业的主营业务没有直接关系的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如应付租入固定资产和包装物的租金、存入保证金、应付统筹退休金、职工未按期领取的工资等。然而实务中,很多财务人存在人为扩大其他应付款会计科目核算范围的问题,少部分老板为了达到延迟甚至不缴纳税款的目的授意财务人员将本应当期确认的收入长期挂账其他应付账款科目,却不知这样处理存在极大的涉税风险。接下来,笔者就列举实务中比较常见的几个案例,我们一起看看吧~
案例一、废料收入挂账其他应付款
甲公司是一家从事铸件生产加工的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6%。根据企业的生产工艺流程,在车间生产产品过程中每月该公司都要销售一部分废料,以2018年12月为例,甲公司当月领用材料300000元并全额结转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对于领用的材料中产生的废料,甲公司将其销售取得收入11600元,该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11600
贷:其他应付款-废料11600
那么,甲公司将销售废料取得的收入在其他应付款科目挂账是否存在涉税问题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综上所述,甲公司取得的销售废料收入不能在其他应付账款科目挂账,应按规定确认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收入并缴纳税款。在本案例中甲公司当月领用材料300000元并全额结转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废料收入对应的成本已经结转,因此甲公司的正确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11600
贷:营业外收入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600
提醒:
实务中,一些老板存在侥幸心理,将以现金形式取得废料收入不做账务处理,这种行为属于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财政补助收入挂账其他应付款
乙公司是一家工业制造企业,2018年7月乙公司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于当年9月收到该市财政部门拨付的财政补助款100万元,当地财政部门对该笔资金没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乙公司取得该笔财政拨款后,其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1000000
贷:其他应付款1000000
截至2018年12月底,乙公司依旧将该笔款项在其他应付账款科目挂账,那么,乙公司将取得的该笔财政补助收入在其他应付款科目挂账是否存在涉税问题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相关规定: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综上所述,因当地财政部门对该笔资金没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所以乙公司取得的该笔财政补助款不满足不征税收入条件,乙公司应将其确认收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案例三、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挂账其他应付款
丙公司是一家从事软件研发与生产的高新技术企业,2018年9月1日丙公司授与A公司在未来的20个月内使用其所拥有的某项专利并签订协议,协议明确A公司应于合同签订日一次性缴纳协议期内特许权使用费106万元,A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当日支付了特许权使用费。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当日,丙公司做了如下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106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60000
其他应付款1000000
丙公司将其他应付款100万元在20个月内分期结转,在9月至12月月末,分别做了如下账务处理:
借:其他应付款5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50000
截至2018年12月末,其他应付款期末尚有余额80万元。那么,丙公司将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挂账其他应付款分期结转确认收入是否存在涉税问题呢?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作为收入的一种,那么,我们要了解以下两个问题:
问题一、到底什么是特许权使用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第二十条规定:
特许权的含义及范围特许权的范围非常广泛,既可能是单一性质的法定权利,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版权)等,也可能是多种因素的组合,如某种产品的生产方法、某种经营模式(如连锁店经营)等。特许经营根据其权利对象的不同,大体可分为商标特许经营、产品特许经营、生产特许经营、品牌特许经营、专利及商业秘密特许经营和经营模式特许经营等几种类型。特许经营是民事行为,应当根据合同法、知识产权法、专利法等法律的规定进行。特许权使用可包括排他使用和非排他使用。前者是指被许可人获得该专利使用权后,专利权人承诺在约定使用期限内不再授予他人该专利使用权,自己也不使用,因此被许可人对该专利享有约定期限内的专有使用权;后者是指专利人还可以在许可人的使用期限内授予他人使用或自己使用,这就可能与被许可人在市场上形成竞争关系。具体采取何种使用方式,由专利权人和被许可人在书面的实施许可合同中约定。
本条列举了以下几种类型的特许权:
(一)专利权。又称发明创造专利权,是国家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等智力成果授予的排他性享有和使用的权利。专利权是专利权人的一种财产权,是其通过发明创造或他人转让而获得的,是对其智力劳动的报酬,专利权人可以排他性地使用其专利,或者授予他人使用该专利的权利,从而获得经济上的回报。专利权是鼓励发明创造而通过法律规定的一种民事权利。专利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非专利技术。是指除专利技术以外,具有技术性、秘密性、实用性的技术。非专利技术包括技术知识、经验等,能产生经济价值或竞争优势,且采取了保密措施,包括在授权他人使用时也要求他人承担保密义务。非专利技术是商业秘密的一种。
(三)商标权。又称商标专用权,是指经依法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支配其注册商标并禁止他人侵害的排他性权利,包括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的排他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续展权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等。专利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著作权。又称版权,分为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两部分。其中著作人格权包括对作品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等;著作财产权包括对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变权、翻译权以及许可他人使用并获得报酬的权利等。著作权人可以依法转让其著作财产权并获得相应的报酬收入。
(五)其他特许权。除以上四项较为常见的特许权外,还有一些特许权的类型,如连锁店经营的加盟特许权、品牌经营特许权等。这些都是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利,通常要以支付费用的方式取得,因此也是特许权所有人的重要收入来源。
问题二、应该如何确认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实现?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第二十条规定: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收入:一是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二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合理地计量。
但是,本条第二款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实现。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时间是特许权使用合同的重要条款,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使用费支付时间履行支付义务,因此自合同约定的支付使用费之日起,该笔使用费在法律上就转归特许权人所有,在法律上发生财产转移的效力。这样处理,则可使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与许可他人使用该特许权所付出的成本和费用在此期间内相互对应,从而反映出企业收入的真实成本,便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本条的这一规定,并没有完全按照会计准则的上述规定处理,不完全是权责发生制,而更接近于收付实现制。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综上所述,根据丙公司所签订的协议相关规定,协议明确A公司在合同签订之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因此,丙公司应在合同签订之日全额确认收入不应将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挂账其他应付款科目分期结转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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