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预告登记人行使抵押权的条件,我来为大家讲解一下关于民法典关于预抵押时效的规定?跟着小编一起来看一看吧!

民法典关于预抵押时效的规定(民法典担保编司法解释解读四)

民法典关于预抵押时效的规定

一、抵押预告登记人行使抵押权的条件

█ 提要:

1、抵押预告登记请求行使抵押权的情形,之前司法实践中多持否定的态度,如(2020)最高法民申57号案件中,最高法认定:“案涉房屋仅办理预售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未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情况下,案涉房屋上的抵押权未有效设立,此时,银行作为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其享有的是对案涉房屋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请求权。一审法院判令银行有权行使优先受偿权明显错误”。目前,根据民法典担保解释,如果若具备办理抵押登记的条件,预告登记权利人可以直接主张已取得抵押权,而不需要再办理抵押登记后才取得抵押权。

2、对于抵押人破产的情形,根据破产程序中债权加速到期的相关规定,抵押预告登记具有抵押登记的法律效力。

█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办理抵押预告登记后,预告登记权利人请求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经审查存在尚未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预告登记的财产与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的财产不一致、抵押预告登记已经失效等情形,导致不具备办理抵押登记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经审查已经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且不存在预告登记失效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应当认定抵押权自预告登记之日起设立。

当事人办理了抵押预告登记,抵押人破产,经审查抵押财产属于破产财产,预告登记权利人主张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破产申请时抵押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予以支持,但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设立抵押预告登记的除外。

二、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的诉讼及保全顺序

█ 提要:

1、一般保证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不能单独起诉保证人,但可以将债务人、保证人一并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书中注明:“保证人仅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2、一般保证的债权人依据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保证人应该承担担保证责任的。

3、一般保证是否可以直接保全债务人、保证人的财产?根据民法典担保解释的规定,如果保全的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对一般保证人的财产进行保全。

█ 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债权人未就主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仅起诉一般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但是在作出判决时,除有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但书规定的情形外,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仅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未对债务人的财产申请保全,或者保全的债务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申请对一般保证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七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取得对债务人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后,在保证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保证人以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为由主张不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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