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绩承诺”是投融资领域常见的对赌条款之一,一般是原股东或交易对手就标的企业无法达到对赌要求时提供相应的补偿,我来为大家讲解一下关于为什么要规避业绩承诺?跟着小编一起来看一看吧!

为什么要规避业绩承诺(业绩承诺的相关法律规定)

为什么要规避业绩承诺

业绩承诺”是投融资领域常见的对赌条款之一,一般是原股东或交易对手就标的企业无法达到对赌要求时提供相应的补偿。

近年来,中国证监会颁布多个法规,对业绩承诺与补偿进行规定。具体包括:2020年修订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以及《关于并购重组业绩补偿相关问题与解答》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三十五条规定: “采取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或者估值并作为定价参考依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3年内的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交易对方应当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

并且,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购买资产且未导致控制权发生变更的,不适用本条前二款规定,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可以根据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是否采取业绩补偿和每股收益填补措施及相关具体安排。”

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2015年9月18日)明确了交易对方以股份/现金等方式进行业绩补偿、资产减值补偿,补偿数量的计算公式,规定交易对方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应当以其获得的股份和现金进行业绩补偿。如构成借壳上市的,应当以拟购买资产的价格进行业绩补偿的计算,且股份补偿不低于本次交易发行股份数量的90%。业绩补偿应先以股份补偿,不足部分以现金补偿。

而在《关于并购重组业绩补偿相关问题与解答》中,则进一步规定了卖方身份以及使用资产基础法估值时的业绩补偿要求:交易对方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无论标的资产是否为其所有或控制,也无论其参与此次交易是否基于过桥等暂时性安排,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均应以其获得的股份和现金进行业绩补偿。如果资产基础法中对于一项或几项资产采用了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也应就此部分进行业绩补偿。

感谢阅读,关注公众号并购百科,get更多并购干货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