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社区青少年弱势群体的意义(我为群众办实事保护)(1)

【福利时间】

欢迎在评论区踊跃发言

您将获得《家长手册》一本!

迷茫的少年

焦虑的父母

杂乱的家庭

……

《家长手册》里的每一个故事

都来自少年法庭法官

审理的真实案例

帮助社区青少年弱势群体的意义(我为群众办实事保护)(2)

以“亲情”为主线

提炼成长中出现的风险

剖析家庭教育的失当之处

以少年法官的视角

给出切实可行的建议

希望通过我们与您的共同努力

让成长少一些坎坷

让童年少一些挫折

让家庭多一些和谐

让孩子多一些微笑

01 偏 见

重男轻女的父亲 让女儿情何以堪

——二胎家庭抚养权纠纷案

母亲:冯某,39岁,公司会计。

父亲:陈某,40岁,教师。

女儿:陈小某,10岁,小学学生。

儿子:陈小小某,2岁,学龄前儿童。

父母婚姻状况:2019年父母离婚。

基 本 案 情

2019年8月,冯某与陈某离婚了,本来一家四口幸福的生活被彻底打破了。10岁的大女儿陈小某和2岁的小儿子陈小小某都跟着冯某生活,陈某每月支付两个孩子的抚养费。对于陈小某和弟弟来说,虽然爸妈离婚了,但还能与从小带大他们的妈妈一起生活,原本就忙碌经常不在家的爸爸也定期来探望他们,特别是姐弟二人没有分开,时间长了也渐渐适应了。

2019年10月,陈某起诉冯某要弟弟的抚养权,称陈小小某是男孩,跟着他生活更有利于健康成长。冯某提交了视频光盘,陈小某在录像中表示更加希望维持现在的生活状态,希望爸爸不要把其与弟弟分开。对此,陈某表示其系三代单传,其父母坚决不同意孙子陈小小某由冯某抚养,强烈要求其变更陈小小某的抚养权,故坚持诉讼请求。

判 决 结 果

法院判决驳回陈某要求变更小儿子陈小小某抚养权的诉讼请求。

法 官 心 语

冯某与陈某在离婚时已经就子女抚养问题有明确约定,是双方自愿达成的一致意见,应共同遵守。陈小小某刚满2周岁,自出生后也一直同冯某共同生活,需要母亲的呵护照顾,同时考虑到姐弟二人感情亲密,不宜人为割裂二人的手足之情,因此二人继续由冯某抚养更为适宜。而陈某要求变更抚养权,仅出于重男轻女的私心,并未考虑子女的实际意愿与需求,故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成年人可以选择结束痛苦的婚姻,重寻各自的幸福生活,但未成年子女没有重新选择父母的机会。在决定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时,应充分尊重子女意愿,从由谁抚养更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角度出发。对于二胎家庭来说,父母离异已经不可避免地对子女造成重大的伤害,使他们不能生活在完整的原生家庭里,更不宜再人为割裂其手足之情。在处理同胞子女抚养事宜时,父母双方更应慎重对待,特别要考虑如何维系同胞子女间的感情联系。如果子女们由一方抚养更加适宜,另一方应当在经济方面提供更多的支持。如果确因各方面因素导致同胞子女分开生活,则作为父母应增加子女的见面次数,多沟通交流感情,弥补离婚后给子女造成的心理创伤。

02 积 怨

频繁起诉为哪般 被夹中间娃为难

——离异父亲起诉抚养纠纷案

父亲:蒋某,37岁,公司法定代表人。

母亲:卫某,35岁,公务员。

女儿:蒋小某,8岁,小学学生。

父母婚姻状况:2015年父母离婚。

基 本 案 情

2015年7月,卫某和蒋某离婚了,二人唯一的女儿蒋小某跟着卫某生活,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8000元。2019年6月,蒋某以自己经济条件优渥,能为蒋小某提供更好的成长环境为由,起诉变更抚养权。因蒋小某明确表示愿意继续与卫某共同生活,法院判决驳回蒋某的诉讼请求。

三个月后,蒋某又起诉要求降低抚养费,理由是自己已离职,经济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无法按照原先约定的数额支付抚养费。卫某则表示蒋某辞职后自己开了公司,有能力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支付抚养费,且蒋小某现就读于私立学校,日常实际开销远远超过蒋某支付的抚养费。

判 决 结 果

因蒋小某开销水平和蒋某收入能力均未发生实质性变化,法院判决驳回蒋某的诉讼请求。

法 官 心 语

法官在审理过程中了解到,卫某曾当着蒋小某的面向朋友吐槽,说蒋某上次起诉变更抚养权就是为了不付抚养费,为达目的,这次又编造失业的理由,说蒋某根本不配做父亲。蒋小某听了心里很纠结,她觉得一定是自己之前跟法官说想跟着妈妈,让爸爸生气了,才又起诉的。她很担心如果爸爸不给抚养费,以后就没办法上自己喜欢的乐高课和足球课了,学校组织的夏令营等活动也不是每次都可以参加了。她更担心爸爸不爱她了,不再来看她了。

实践中很多离异夫妻虽然解除了婚姻,但未放下对彼此的成见,甚至出于对对方的怨恨,以孩子为由提起抚养权、抚养费、探望权等各种诉讼,以此作为报复、牵制对方的工具。另一方在疲于应付诉讼的同时,也常常在孩子面前痛陈对方种种不是。双方争得不可开交,却都忽略了孩子的内心感受。孩子通常被夹在中间,左右为难。对于年龄尚小的子女,面对父母交恶,他们通常会自我怀疑,甚至自我否定,安全感受到严重威胁。对于有一定独立思考能力,特别是进入青春期的子女,会破坏家庭应有的归属感,加剧他们的叛逆。建议各位离异父母,通过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无可厚非,但切勿忽视孩子的感受,不要以爱之名,行伤子之事。

03疏 忽

疏于监护娃受伤 后悔莫及还担责

——父母监护不力自担损失案

母亲:沈某,30岁,设计师。

父亲:韩某,30岁,研究员。

儿子:韩小某,6岁,小学学生。

父母婚姻状况:夫妻。

基 本 案 情

2020年暑假,沈某和韩某夫妻二人带着6岁的儿子韩小某到郊区游玩。但韩小某玩得并不开心,因为父母跟几个朋友一直在打牌聊天,不陪他玩,他只能自己在农庄里溜达。突然,一个轮胎做的秋千吸引了他的注意力,他开心地爬上秋千,荡了起来,越荡越高,却不想突然失去平衡,秋千一下翻了个个儿,他摔了下来,脑袋着地。沈某和韩某听到韩小某的哭声赶忙跑来,发现就是蹭破点皮,心想没什么大事,就放心地回去继续打牌,又玩了两个多小时直到晚饭后才开车回家。在车上韩小某开始头疼恶心、呕吐不止,沈某和韩某这才带韩小某到医院看病,经医生诊断韩小某的头部构成硬膜外血肿,需要进行手术,花费4万多元医疗费。沈某和韩某起诉至法院认为农庄未提供安全的游乐设施,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判 决 结 果

农庄作为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60%的赔偿义务,韩小某父母监护不力,自担40%损失。

法 官 心 语

韩小某是不满8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父母应当尽到足够的监护义务,但在事发时,韩小某的父母却在距离孩子几十米外的地方打牌聊天,没有在秋千旁及时看护,提高了孩子意外坠地的风险,而且在孩子跌落受伤后未足够重视孩子的伤情,直至晚餐结束回程时孩子病情加重才将孩子送往医院,延误治疗时机,所以韩小某的父母存在监护不力的情形,应当自担40%的损失。

养育、教育和保护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但实践中一些父母并不能善尽其职,存在明显疏忽大意的情况,最终导致未成年人受到严重伤害的案件屡见不鲜。因此,父母应加强在日常生活中对孩子进行安全自护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的提升教育;当孩子处于与其年龄、认知水平等存在较大差距的活动场所、设施等时,应进行密切的关注,确保孩子安全地进行相关活动,否则就要为自己的疏忽行为买单,既承受孩子伤亡的痛苦,还需自担经济损失。

04 大 意

危险玩具需谨慎 安全时刻记心间

——男童玩水弹枪致人受伤案

父亲:杨某, 36岁,杂志社编辑。

母亲:朱某,35岁,公务员。

儿子:杨小某,8岁,小学学生。

父母婚姻状况:夫妻。

基 本 案 情

2019年5月,赵女士在小区广场陪孩子玩耍,8岁的杨小某和弟弟在家人的陪伴下在广场玩。杨小某和其他小朋友使用水弹枪玩追打游戏,边跑边打水弹枪,杨小某玩得高兴,光顾着看他的“敌人”,忽视了广场上的其他人。杨小某拿着枪快到赵女士身边时,刚好发现“敌人”在对面,他便开始发射水弹,水弹没有打到“敌人”,却射中了赵女士的眼睛。杨小某的家人虽然在现场陪伴,但一直玩手机,对杨小某打水枪弹的注意事项没有任何的提醒。赵女士经医生诊断为右眼球钝挫伤。2019年6月,赵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杨小某的侵权行为给其造成伤害,而杨小某的父母没有尽到监护职责,亦应承担侵权责任,故起诉要求杨小某及其父母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共1万元。

判 决 结 果

杨小某和父母赔偿赵女士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1500余元。

法 官 心 语

公民的健康权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杨小某玩耍时使用玩具枪不慎打中赵女士眼部,致赵女士右眼受伤,应当对赵女士眼部受伤的后果承担侵权责任。事发时,杨小某年满8周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故杨小某的父母作为监护人,亦应承担侵权责任。

游戏是儿童的天性,儿童间的嬉戏打闹实属正常。但儿童对自身行为缺乏足够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对后果判断不足,在游戏过程中极易造成自己或他人伤害。实践中,有些儿童玩具存在一定的危险性,比如遥控飞行器、玩具枪、滑板车等等,儿童在公共场所使用这些玩具游戏时稍有不慎极可能误伤他人。而作为儿童的监护人,父母应提高警惕,告诉孩子玩具或游戏存在的潜在风险,在现场看护孩子时更应恪尽职责,及时提醒并制止危险行为,切忌有玩手机或者聊天等置儿童安危于不顾的行为。鉴于此,建议广大家长加强对儿童的监管和保护,确保儿童在公共场所玩耍的安全,注意因儿童本人不当行为可能给自身或他人造成的伤害。

05 顽 皮

危险游戏需阻止 引发后果难辞咎

——幼童致他人房屋受损案

父亲:秦某, 35岁,无业。

母亲:许某,32岁,无业。

儿子:秦小某,5岁,学龄前儿童。

儿子:秦小小某,4岁,学龄前儿童。

父母婚姻状况:分居。

基 本 案 情

2016年12月某日,5岁的秦小某和4岁的秦小小某随妈妈许某到李先生的前妻孙某家串门,并留宿在李先生所有的房子里。孙某将许某一家安顿好后出门办事,留下秦小小某、秦小某和许某呆在房间。许某在客厅收拾东西,秦小小某和秦小某觉得无聊就挨个房间找东西玩,在卧室发现了打火机,二人觉得好奇就开始玩打火机,打火机的火苗引燃了卧室的床单。火势一发不可收拾,烧毁了整个主卧、阳台,离主卧最远的客厅也未能幸免,沙发、电视、空调基本被烧毁,整个房间变成了黑色,就连楼上住户的阳台窗户也受牵连,被烤的严重变形、玻璃破损掉落,而阳台的坠落物又给停在楼下的4辆汽车造成不同程度的损伤。李先生因房屋被烧毁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秦小小某、秦小某及监护人赔偿房屋修理费、建材购置费、电器及家具购置费,阳台修复费等损失共计40余万元。

判 决 结 果

秦小小某、秦小某及监护人赔偿李先生经济损失18余万元。

法 官 心 语

公民的财产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秦小小某、秦小某玩打火机引燃床单进而导致火灾发生,应当对李先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秦小小某、秦小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许某及秦小小某、秦小某的父亲秦某作为监护人亦应承担侵权责任。

好奇心强、喜欢尝试新鲜事物是儿童的特质,然而年龄小、身心发育不全,也让儿童对自身行为的危险性和可能发生的严重后果缺乏足够的认识,从而在无意间酿成大祸,造成财物毁损的后果。实践中,就不乏儿童闯祸,划伤他人车辆等毁坏他人财物的情况。为此,建议广大家长对儿童的危险行为加以关注、引导,同时给孩子创造安全健康的生活环境,避免儿童接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以致产生严重后果。比如本案中秦小小某、秦小某年仅4、5岁,作为监护人应避免孩子使用打火机等危险物品,发现孩子有危险行为时更应及时制止,但许某放任两名幼童在卧室内玩耍,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二人的危险行为,以致发生火灾,造成房屋毁损的严重后果。

06 割 裂

夫妻可以变陌路 亲情尚需勤维系

——离异父亲探望受阻案

父亲:何某, 36岁,无业。

母亲:吕某, 35岁,销售员。

儿子:何小某, 8岁,小学学生。

父母婚姻状况:2014年父母离婚。

基 本 案 情

2014年9月,何某和吕某协议离婚,约定儿子何小某由吕某抚养,但对探望未做约定。离婚后,何某每次要求与何小某单独相处,吕某或者找理由拒绝,或者故意制造阻碍,严重影响了何小某和父亲的相处。2019年2月至2020年1月期间,何某连何小某的面都没见过。2019年8月爷爷病危,想单独见何小某一面,也被吕某断然拒绝了。2020年1月,何某因探望孩子受阻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每个月接走探望何小某5次,寒暑假轮流抚养。吕某却称,何小某3岁多时何某每年还接走几次,但每次回来何小某都会闹脾气;3岁半以后何某再婚,就再也没有接过何小某,也很少来看何小某。

判 决 结 果

法院判决何某每月可接走探望何小某二次,原则上每月第一周、第三周的周六上午十时至何小某住所接走,当日十七时前送回;吕某应予配合,并以必要协助。

法 官 心 语

探望权系人身权利,离婚之后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与孩子的亲情维系对孩子身心健康成长有益,因此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权不仅可以满足父或母对子女的关心、抚养和教育的情感需要,保持和子女的往来,及时、充分地了解子女的生活、学习情况,更好地对子女进行抚养教育,而且可以增加子女和非直接抚养方的沟通与交流,减轻子女的家庭破碎感,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然而,离异双方经常将婚姻存续期间的矛盾转嫁给孩子,或者把孩子当作私人物品,或者将孩子作为报复工具,离婚后以各种方式阻挠孩子与对方见面,经常在孩子面前诬蔑对方。孩子是父母的结合体,流淌着双方的血液,人为地割裂孩子与父母的感情,或者在孩子面前说对方的不是,都会对孩子的成长产生不良影响。因此,离异的父母应该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摒弃前嫌,想方设法让孩子获得来自父母的完整的爱,让孩子自由的、全身心的、放松的与父母任何一方相处。在探望问题上,离异父母应友好协商,在探望方式和时间上充分考虑孩子的生活学习习惯,探望时充分考虑孩子的感受,珍惜和孩子在一起的时光,给孩子传递正向能量,培养孩子的感恩之情,切忌将负面情绪尤其对另一方的不满传递给孩子。

07 逃 避

单亲父亲欲再寻姻缘 亲生子火烧父亲卧室

——未成年人放火案

父亲:赵某,41岁,公务员。

母亲:钱某,42岁,银行职员。

儿子:赵小某,17岁,高中生。

父母婚姻状况:2012年父母离婚。

基 本 案 情

17岁的赵小某就读于北京市某专科管理学校。在父母离异后,表现出情绪低落、厌学、易怒等情绪变化,后休学在家。2020年2月的一天,独自在家的赵小某在家中焚烧书籍,随后将带有火星、仍在冒烟的纸灰倒在沙发及父亲睡的床上后,将房门虚掩离家,纸灰引发火灾,经邻居报警后,消防人员赶到将火扑灭。虽然没有人员伤亡,但造成赵某家中家具家电、装修装饰等不同程度烧毁。次日,赵小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检察机关以涉嫌放火罪将赵小某起诉到法院。

判 决 结 果

赵小某因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法 官 心 语

一个17岁的高中生,为何要在自己家中放火?审理过程中,赵某说出了一些隐情:赵某与钱某离婚了,赵小某随父亲生活。一年后,赵某找了一位女伴。但赵小某并不喜欢父亲为自己找的这个准“妈妈”,从那以后,父子关系开始逐步变得紧张,赵小某的脾气也变得比以前暴躁,经常和父亲吵架。赵某的工作经常需要加班和出差,在家的时间比较短,他自认为给赵小某一些独处的时间,可能会缓解赵小某的激动情绪,也希望赵小某能够慢慢接受自己的新女友。赵小某休学后,几乎断绝了社会交往,只在家睡觉、打游戏,思想越来越封闭,甚至出现了一些偏激行为。赵某虽然有所发现,但父子二人从未真正沟通过各自心中的想法。

当法官问及放火原因时,赵小某说“我恨他,他骗了我。他曾经说过以后只有我们两个一起过,但是他食言了……”

我们认为,离异父母当然有重组家庭、寻找幸福的自由。但是在此过程中要特别注意与未成年子女的沟通,特别是处于青春期的孩子,由于心智发育尚不健全、加上青春期的特殊心理,有时难以理解父母的选择。

本案就是典型的单亲家长不能正确处理青春期未成年子女的心理困扰,采取回避、无视的错误方法,导致未成年人出现行为偏差的案件。因此,当离异父母有再婚需求时,请妥善疏导未成年子女的心理与情绪,应让孩子逐步接受新家庭成员的加入,加强沟通,适当考虑孩子的意愿,了解孩子的需求,与孩子一起探讨未来的家庭生活。让未成年人因原生家庭破裂遭受的心理伤害,在重组家庭中得到弥补与恢复。

08 放 任

放任兴趣乱发挥 电脑天才入歧途

——未成年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

父亲:周某,43岁,医生。

母亲:吴某,40岁,律师。

儿子:周小某,16岁,中专生。

父母婚姻状况:2008年父母离婚。

基 本 案 情

周某与吴某在周小某6岁的时候离婚,周小某跟着周某和继母一起生活,亲子关系比较融洽。周小某从小对计算机有浓厚的兴趣,在上初中时便能自己设计一些小程序。初中毕业后,周小某就读于一所计算机学校。上学期间,周某每月会给周小某固定的生活费,以满足其在学校的花销。但周小某发现身边的朋友穿得都比自己好,别人都爱和有钱的同学玩。受攀比心理的影响,周小某想到可以通过自己熟悉的计算机来挣钱。为此,周小某建立了自己的网站,向他人提供DDOS攻击服务,一年下来,周小某挣了8万元,全部用于自己的日常消费。后周小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判 决 结 果

周小某因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 官 心 语

在案件审理中,我们发现周小某虽然父母离异,但亲子关系正常,与父亲的重组家庭成员关系比较融洽。但由于周某工作较忙,周小某又没有什么不良嗜好,因此很少管教。而周小某虽与继母关系正常,但继母只是对其进行日常照顾,基本不承担管教责任。周某发现周小某有一段时间未曾向其要零花钱后,曾询问过原因,周小某称自己利用计算机技术做了兼职,可以自己挣钱。当时周某并未多想,也未再细问原因。

本案中,周小某凭着自己的天赋表现出的一技之长,明知违法,而冒险为他人提供非法服务来获取金钱。周小某的父母已经发现了孩子生活方式的变化,却未引起高度重视。周小某本是聪明、善良的孩子,不愿给父母增加生活压力,在受到诱惑的时候,不愿与父母交流,而是利用自己的先天优势,选择了铤而走险,违法获利。

我们为周小某的行为感到惋惜,也对周某家庭教育的缺失感到遗憾。作为离异家庭中负责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家长,确实需要付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要密切关注孩子成长中的每一个阶段,对于孩子的兴趣,应当有正确的引导,不可放任其发展。对于孩子的异常行为,一定要加以关注,了解原因,发现问题,及时沟通,确保孩子健康成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