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律的问题(继承中常见的法律问题)(1)

上海闵行法院 民事审判庭审判员 吴晓霞

随着我国社会“老龄化”问题日益凸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继承编在扩大遗产范围、增加遗嘱形式的同时,也为“老有所依”“老有所养”提供了更多选择。本期,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员吴晓霞带您了解《民法典》中关于继承的相关要点。

继承法律的问题(继承中常见的法律问题)(2)

01

继承从何时开始?

继承的发生往往从被继承人死亡开始,根据法律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宣告死亡以及意外事件中的推定死亡。

1.宣告死亡分为两种情形:一是下落不明满4年,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二是因发生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年,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2.意外事件中的推定死亡,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的推定规则,在满足“相互有继承关系+同一事件死亡+无法确定死亡时间”的前提条件下,结合辈份关系综合推定死亡先后顺序,进而确定继承的开始时间。

《民法典》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02

遗产的范围包括哪些?

1.个人合法财产的范围。遗产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合法财产和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其他财产权益。这里面包括积极遗产和消极遗产。积极遗产指被继承人生前享有的财物和可以继承的其他合法权益,如债权和财产权益等;消极遗产指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个人债务。

2.婚姻关系中被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部分,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03

继承权的取得、放弃与丧失

继承法律的问题(继承中常见的法律问题)(3)

(一) 继承权的取得

继承权的取得有四种方式:法定取得、遗嘱取得、遗赠取得、遗赠抚养协议取得。

法定取得方式包括:法定继承、代位继承、转继承以及继承人以外的人酌情分得的继承。遗嘱取得中涉及遗嘱的形式、效力、撤回和变更等内容,相较于之前的规定,《民法典》有了新的调整和变化。遗赠抚养协议,则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必须认真遵守,如果扶养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扶养义务,或者以非法手段谋取被扶养人的财产,被扶养人可以要求解除协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Q&A

Q1:父母去世后,孙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自己祖父母的遗产吗?

A:可以。《民法典》扩大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即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可以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但该条仅指被继承人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且第二顺位继承人中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已先于被继承人去世,此时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即侄、甥等)可以代位继承相应的部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Q2:公民可以通过哪些方式立遗嘱?

A:为与科技发展水平及社会生活习惯相适应,《民法典》在原有的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基础上增加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两种新形式。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录音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口头遗嘱: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录像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小贴士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继承法律的问题(继承中常见的法律问题)(4)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Q3:各种形式的遗嘱之间,效力如何排序?

A:《民法典》取消了公证遗嘱“效力最高”的规定,设定了“遗嘱最新第一”原则,也就是说2021年1月1日以后,如果存在数份存在冲突的遗嘱,将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Q4:什么情况下遗嘱无效?

A:判断遗嘱的效力需要审查以下内容:民事主体的资格、遗嘱意思表示是否真实、遗嘱形式和内容是否合法等要素。此外,如果遗嘱没有为胎儿或者无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人保留份额的,则相应部分也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Q5:立了遗嘱可以中途变卦吗?

A:1.用意思表示撤回旧遗嘱: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2.用行为撤回旧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二)继承权、受遗赠权的放弃

1. 继承权放弃原则上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或者人民法院作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具体方式包括明示的放弃和推定的放弃。

2. 明示的放弃:如果明确放弃继承权的,则该效力可以追溯到继承开始时;如果是在遗产分割之后,再表示放弃的,放弃的只能是遗产权利而不是继承权。

3. 推定的放弃: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三)继承权的宽宥和救济

Q6:子女虐待父母,情节严重,会丧失继承权吗?

A: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有五种情形之一的,丧失继承权。这里的丧失继承权又分为: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根据“宽恕制度”的规定,故意杀害被继承人及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两种为绝对丧失,不可通过宽宥重新取得继承权,对于其他行为,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的,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因此,对于虐待被继承人的情形,在被宽宥之后,仍有可能获得继承权。但宽宥“不适用于受遗赠人”,只适用于法定、遗嘱继承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04

继承开始后,遗产如何分割

继承法律的问题(继承中常见的法律问题)(5)

(一)先析产

夫妻析产: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另有约定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家庭析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二)分割的几个原则

1.有利于生产生活需要原则;

2.确认遗产是否具有可分割性,不宜分割的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共有方式处理;

3.保留适当份额,针对胎儿及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要保留必要的遗产;

4.应当清偿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5.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被继承人死亡后,依序按照以下顺序处理遗产:第一,遗赠抚养协议;第二,遗嘱;第三,法定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三)如何具体分配遗产

1.同一顺位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2.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3.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4.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5.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6.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四)谁来分割遗产

在遗产数额较多、种类庞杂且债权债务并存等情形下,为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民法典》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可以有效减少各方矛盾冲突,更好地保障继承人、债权人的利益。

继承法律的问题(继承中常见的法律问题)(6)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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