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的规定,市民如看到其他人持有大量假币应劝其上缴,或向公安机关报告;如发现有人制造、买卖假币,应掌握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和中国人民银行有权没收假币,办理人民币存取业务的金融机构可以收缴假币。除以上单位,其他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没收和收缴假币。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时,分两种情况处理:若数量较多、有新版的伪造人民币或者有其它制造贩卖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线索的,报告公安机关查处;若数量较少,则由金融机构2名以上工作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登记造册,还必须向假币持有人正式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收缴凭证。持有人若对被收缴的伪造、变造人民币持有异议,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申请鉴定。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经鉴定为真币的,则按照面额予以兑换;经鉴定为假币的,则予以没收。
对于伪造货币后而持有,使用假币的行为应如何认定?这里涉及伪造者与持有者,伪造者与使用者的相互关系问题,分而论之是一种可行的办法,也是伪造行为的自然延伸。在伪造后而持有假币场合,持有就失去独立的意义,并成为伪造货币罪这个有机整体的组成部分。对于伪造行为后而使用假币的认定,则有不同的意见。在以往的审判实践中,有的认为已经构成数罪,即伪造货币罪和诈骗罪(当时没有规定使用假币罪),主张实行两罪并罚;有的虽然也认为构成数罪,但坚持按牵连犯处理。我们认为,使用不同于持有,它不是伪造行为引起的,因此,对使用假币的行为进行单独评价是必要的。至于如何处理,我们倾向后一种意见。因为伪造货币是为了使用,存在着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从一重罪论处是适当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