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杨某在某公司上班。一天,杨某用公司电脑投递了一份求职简历,但却被老板通过职场监控软件发现了。于是,公司决定“先发制人”,以此为由开除了杨某。杨某认为公司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于是到当地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那么,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会支持杨某的请求吗?
以案释法
公司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安装监控是合法的。工作区域或涉及的工作内容不属于个人隐私范围,同时法律规定互联网接入单位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措施,可以记录并留存用户使用的互联网网络地址,记录、跟踪网络运行状态,监测、记录网络安全事件等。
本案中,最终劳动仲裁委没有支持杨某的诉求。
法条链接
《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
第八条 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单位除落实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外,还应当落实具有以下功能的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一)记录并留存用户注册信息;
(二)使用内部网络地址与互联网网络地址转换方式为用户提供接入服务的,能够记录并留存用户使用的互联网网络地址和内部网络地址对应关系;
(三)记录、跟踪网络运行状态,监测、记录网络安全事件等安全审计功能。
律师提示
面对职场监控,企业认为“全方位看穿员工”有利于强化管理,员工则认为隐私被侵犯。而隐私权是个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司法实践中,如果企业在公共场所安装摄像头,并通过书面形式告知员工,工作时间不许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则不属侵犯个人隐私权;若在非公共场所安装摄像头、对员工进行搜身、物品搜查、私人手机监听、私人手机定位等则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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