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一女子在跳广场舞时,机缘巧合之下结识了一名会“造钱”的舞友,信以为真后,给了对方100000元现金来“钱生钱”。本想着发大财,没想却遇上的是一场骗局。

近日,大足法院审结这起盗窃案件,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99800元,没收疑似百元假币等作案工具。

男子捡到一大笔钱结果是冥币(重庆大足一女子轻信)(1)

案情摘要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被告人杨某在重庆市大足区冒用卢某身份证进行住宿登记,后在龙水镇重客隆广场跳舞结识了被害人田梅(化名),声称自己是“刘某”且会“造钱”术。在交往过程中,二人发展为情人关系,杨某向田梅演示“造钱”并获得田梅信任。

杨某对田梅谎称自己需要大量现金来“做钱”,田梅于9月21日从邮政储蓄银行取出100000元现金,并带至酒店交给杨某。

在“做钱”过程中,杨某支开田梅将真钱调包,且将调包后的钱用白布包裹并告知田梅白布里就是正在做的钱,而后又用塑料袋将白布封好交给田梅提回家。

为掩人耳目,杨某还写了一张借款人为“刘某”的借条交于田梅,随即乘车返回老家并以该款为赌资打牌赌博。

田梅回家后一直无法联系杨某,于9月26日打开包着钱的白布,发现除了表面有200元真币外,其余均为冥币,遂报警。杨某于11月5日被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综合被告人杨某的犯罪事实,具有累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依法作出前述判决结果。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定性为“盗窃罪”?还是“诈骗罪”?

盗窃罪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而诈骗罪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骗行为使得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此错误认识作出处分财产的行为,继而行为人取得财产,最终被害人遭受了财产损失。

在本案中,被告人杨某虽实施了欺骗行为也使得被害人田梅产生错误认识,但田梅并未基于此错误认识作出处分财产的行为,仅仅是将其财物拿给杨某作为“造钱”的模具使用,且被害人田梅始终没有失去对其财物的控制,杨某将田梅支开秘密“调包”的行为应定性为盗窃。

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号

编辑:田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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