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付费时间和保险年限(保险时效那些事儿)(1)

作者| 皮立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部」

保险付费时间和保险年限(保险时效那些事儿)(2)

保险付费时间和保险年限(保险时效那些事儿)(3)

有时候保险公司会接到客户关于时效问题的投诉,也可能受到监管部门对于违反时效规定而给予的处罚,保险双方也可能因为对时效的不够重视,而失掉某些权利。本文对境内法律法规规定的一些主要保险时效进行了梳理,供业务管理参考,也希望借此机会与业内探讨。

一、保险时效的定义

保险时效是指由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保险合同约定,或者行政、法律部门要求、以及保险公司自己的实务操作规定,行业惯例形成的,保险各方当事人应遵守的时间节点要求。广义的保险时效包括保险合同双方、再保险和原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之间、保险公司与上下游企业之间、监管部门和保险主体之间.....等各类行为主体应遵守的时效要求,狭义的保险时效则仅指原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应遵循的时效要求。本文所探讨的主要是狭义的保险时效。

二、保险时效的分类

按照不同的维度分类,可以将保险时效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按照时效产生依据来分,可以分为法定时效(例如《民法典》《保险法》等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核定时效以及支付时效等)、监管时效(指监管部门根据法律规定以及行业管理需要,要求保险公司遵守的时效,如报送时效、核定时效、支付时效、登记时效等。一般法定时效都是监管时效,但监管时效的范围要大于法定时效)、合同时效(指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双方合同约定的时效要求,如主险合同或特约中要求被保险人报案、付费、履行义务的时间要求,以及保险人回复、查勘、支付等的时效)、行业时效(指在长期经营中形成的一些有关时效的行业惯例,如共保协议中主承保人对共保人报案回复、查勘、预付等时效的约定,行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行业示范条款》第15条明确的保险人接到报案后要在48小时内查勘的要求,海上保险业务中对于保管、运输、诉讼等时效的特殊要求等)。

二是按照时效约束节点来分,可以分为承保时效(又包括告知时效、支付时效等)、理赔时效(又包括通知时效、查看时效、告知时效、核定时效、预付时效、支付时效等)、诉讼时效(又包括人寿保险时效及非人寿保险时效)等。

三是按照时效约束主体来分,可以分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以及保险人两类时效,对于被保险人(投保人),一般有告知时效、付款时效、报案时效、索赔时效、诉讼时效等,对于保险人,则通常有核定时效、支付时效、通知时效等。

三、几种主要的时效介绍

(一)适用于被保险人(投保人)的时效

1.索赔时效

《保险法》第21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2.付款时效

《保险法》第36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3.诉讼时效

《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根据《保险法》第26条: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可见,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以及财产保险均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人寿保险适用5年的诉讼时效。此外,《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第18条还规定:商业责任险的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之日起计算。

4.合同解除时效

《保险法》第58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

5.合同复效时效

《保险法》第37条规定: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二)适用于保险人的时效

1.合同解除时效

《保险法》第16条规定: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47条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第58条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

2.案件核定时效

《保险法》第23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25条规定:保险人依照本法第23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15条规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十日核定期间,应自保险人初次收到索赔请求及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算。保险人主张扣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扣除期间自保险人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作出的通知到达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之日起,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按照通知要求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到达保险人之日止。

3.赔款支付时效

《保险法》第23条规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4.预付时效

《保险法》第25条规定: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5.告知时效

根据《保险小额理赔服务指引(试行)》(保监消保〔2015〕201 号):要求个人医疗保险理赔,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等方式告知消费者索赔事项。

6.复效时效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8条规定:保险人在收到恢复效力申请后,三十日内未明确拒绝的,应认定为同意恢复效力。

7.小额业务结案时效

根据《保险小额理赔服务指引(试行)》(保监消保〔2015〕201 号):保险小额理赔自消费者提交索赔申请、交齐索赔资料之日起5个自然日内结案率不低于80%;保险公司的平均索赔支付周期不应超过5个自然日。

8.互联网人身险业务理赔时效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108号)要求:保险公司接收到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保险事故通知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给予理赔指导;在接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后,保险公司认为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于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在接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及完整材料后, 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并于作出核定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如遇复杂情形,可将核定期限延展至30日。

9.代位求偿权诉讼时效

一般来说,根据《保险法》第60条,保险人取得的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其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起算,根据《民法典》第188条,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是基于侵权之债产生的诉讼,其诉讼时效为3年。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的批复》,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三章规定的相关请求权之诉讼时效起算时间确定,即虽然海上保险合同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来自于《保险法》,但诉讼时效适用《海商法》的相关规定。按照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海上保险中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应当为一年。另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沿海、内河货物运输赔偿请求权时效期间问题的批复》,托运人、收货人就沿海、内河货物运输合同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或者承运人就沿海、内河货物运输向托运人、收货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也为一年。

10.登记时效

《保险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失效。第七十二条: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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