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是卧底”一个经典游戏,在知名综艺节目《快乐大本营》里就有一个环节叫“谁是卧底”,现在的手机应用商店里也能搜到很多此类游戏app,可以说“谁是卧底”是游戏上的通用名称了。那么,现在如果有人将“谁是卧底”四个字注册成了商标,其他人还能使用吗?怎么办呢?
“谁是卧底”被注册成玩具商标
近日,就有人在百度知道提问:“怎么投诉不合理商标?某商家把‘谁是卧底’四个字注册成商标了,其他品牌(公司)的‘谁是卧底’不能卖,只能卖他们家的。”
图片来源:百度知道
遇到此类问题怎么办呢?我们先了解下“谁是卧底”商标注册情况。
这位提问者虽然没有说是什么商品,但是搜索网店就可以发现在售的“谁是卧底”都是玩具,卡牌类产品,也就是商标分类中的第28类商品。
查询商标局网站,“谁是卧底”被申请了28次,其中上海怡游商贸有限公司早在2012年11月14日就申请了第11743991号“谁是卧底”商标,后经异议程序于2015年1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玩具、纸牌等商品上。
既然被注册成商标,那其他商家再生产“谁是卧底”玩具、卡牌就属于侵权行为了,遭遇投诉必然是常有的事情。那么,“谁是卧底”不应该是通用名称,大家都可以用的吗?商家遇到此类问题怎么办呢?
三方对“谁是卧底”提无效宣告一般来说,投诉不合理商标有两种方式:异议、撤三、无效等途径。然而,异议是指任何人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不具有合法性,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不应给予以注册的意见。撤三是指他人注册商标三年未使用的情形下采取的解决途径。
本案中,第11743991号“谁是卧底”商标早经过异议程序被核准注册,目前也超出了异议期限,且该商标应一直在使用,所以只能用后一无效宣告途径。事实上,目前早有三方对该商标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
申请人李某和广州某商贸公司皆认为,“谁是卧底”本身是棋牌类游戏的一种通用名称,在《快乐大本营》里作为游戏的使用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
申请人某上海商贸公司认为,
1、争议商标“谁是卧底”一词并非申请人独创,是公众知晓的电影、小说及游戏名称,“谁是卧底”游戏源自湖南台知名综艺节目《快乐大本营》,在节目播出后该游戏迅速流行起来。经查询,被申请人名下有多件商标为知名电视节目名称,如“我是歌手”、“撕名牌”,被申请人将他人知名综艺节目名称当作商标进行注册,轻易取得商标商标专用权,再来垄断市场,其行为是一种投机取巧、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争议商标的注册必将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2、“谁是卧底”游戏现已成为公众知晓的一种游戏的通用名称,争议商标“谁是卧底”注册使用在第28类游戏器具等相关商品上,仅表示了商品的通用名称,缺乏显著性,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局审理认为:“谁是卧底”已成为相关游戏的通用名称,却不足以证明“谁是卧底”经使用已成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28类玩具、纸牌等商品的通用名称。鉴于玩具、纸牌等商品与游戏的高度关联性,作为游戏通用名称的“谁是卧底”文字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不具备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具有的显著特征。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
另外经查询,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先后在28类上申请注册了“撕名牌”、 “我是歌手”等多个与知名电视综艺节目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其攀附他人知名度、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较为明显,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及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不特定多数商标申请人及相关公众的利益,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 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
最终,三案中商标局均宣告该商标无效。
异议、撤三和无效宣告是解决商标纠纷和争议问题的有效途径!遇到商标被不合理注册的情况,企业应果断采取相关法律途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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