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讲人: 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凯湘教授
何为民法。首先,关于何为民法。依刘凯湘教授之见,任何一个法律或者法律部门都会有自己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特有的调整对象。在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中,需要不同的行为规则。比如,刑法负责界定某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以及施加何种刑罚; 刑诉法是解决犯罪嫌疑人从拘捕到审判执行的一套程序问题,约束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等;婚姻法主要规范结婚条件、离婚条件、婚姻家庭、亲子关系; 而民法的调整对象是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刘凯湘教授表示,人之为人最基本的利益就是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人从生下来就要吃饭,需要衣食住行,需要买房、买车,需要基本的物质生存与生活条件的保障,这些需求的满足和实现都需要人们进行大量的社会关系,这些社会关系都是财产关系;又比如有人发明了专利,转让了专利权并取得收入,这也是财产关系。“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对经济利益的追求是人类发展的基本动力,也是人的基本需求,追求经济利益、追求财产利益光明正大。正是因为有自然人对财产利益物质享受的不断追求,人类文明才得以发展,国
家才得以强大。人除了生物意义上的概念,还有社会上的人、文化上的人、精神上的人,所以人有人身利益。人希望得到尊重,人有尊严,人有隐私,人有名誉,人有自由,包括行为自由、表达自由等等。所以一个人从生到死,除了追求物质的享受,还有其他的追求,精神层面的需求,需要参加大量的非财产的关系。而上面说的这些社会关系都是由民法进行调整的。而这些法律关系都是由民法进行调整的。
民法的目的和功能。其次,民法的目的和功能。刘凯湘教授认为,民法的使命及目的对于国家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首先是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民事主体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是一个政府、一个国家得以存在的唯一正当性依据。最强大的政府、最强大的军队、最强大的税收,如果不是用之于民,如果不是为了人民的富足、安宁、幸福,就失去了合理性和正当性。民事权利是一切社会制度追求的终极目的,是人民的权利、人民的权益, 这是民法所要达到的目的。同时,刘凯湘教授表示,现在《民法典》的编纂不仅仅是部门法立法技术的完善、立法表达形式的完善,而是涉及到整个治国理念、治国方式的进步。所以,党中央在将民法典写进中央报告的时候,是把《民法典》放在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定位上。民法肩负着非常重大的任务。
民法的调整对象。最后,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部门,但民法又是非常复杂的法律部门。
刘凯湘教授引用了西方的一句法谚:“民法乃诸法之源”,意思是什么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思想都是源于民法,由民法演绎而来的。到今天,民法发展成为非常复杂庞大的体系,包括总则、物权法、合同法、亲属法、继承法、人格权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
广义的民法还包括商法、知识产权法等。商法又包括公司法、合伙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证券法、信托法、破产法、期货法等。知识产权法有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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