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钱镠于2003年1月25日与吴越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后经改制,吴越公司变更为荆南纸业2003年2月1日,钱镠在荆南纸业提供的打印版《声明》上签字,载明因本人原因自愿不缴纳社会保险,不办理入保手续,责任与后果由本人全部承担2009年10月5日,钱镠在荆南纸业提供的打印版《协议书》上签字,载明因钱镠不同意办理,致使公司无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公司自2009年10月起每月补助120元作为钱镠的社会保险费2011年4月1日,钱镠再次在荆南纸业提供的打印版《协议书》上签字,载明钱镠不同意办理入保手续,荆南纸业根据厂龄及出勤情况给予一定的补贴,作为其社会保险费,钱镠不得以不办理入保手续为由向公司主张任何权利钱镠在荆南纸业工作期间,荆南纸业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未代扣代缴钱镠个人应承担的缴费部分至2019年10月份钱镠退休,根据现有社保政策,无法再补缴相关社会保险费,故钱镠无法领取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钱镠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2月25日作出第46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钱镠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受案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钱镠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荆南纸业一次性赔偿钱镠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损失384660.97元,我来为大家讲解一下关于按事业交的保险退休费如何核算?跟着小编一起来看一看吧!

按事业交的保险退休费如何核算(单位未缴纳社保费)

按事业交的保险退休费如何核算

案件简介

钱镠于2003年1月25日与吴越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后经改制,吴越公司变更为荆南纸业。2003年2月1日,钱镠在荆南纸业提供的打印版《声明》上签字,载明因本人原因自愿不缴纳社会保险,不办理入保手续,责任与后果由本人全部承担。2009年10月5日,钱镠在荆南纸业提供的打印版《协议书》上签字,载明因钱镠不同意办理,致使公司无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公司自2009年10月起每月补助120元作为钱镠的社会保险费。2011年4月1日,钱镠再次在荆南纸业提供的打印版《协议书》上签字,载明钱镠不同意办理入保手续,荆南纸业根据厂龄及出勤情况给予一定的补贴,作为其社会保险费,钱镠不得以不办理入保手续为由向公司主张任何权利。钱镠在荆南纸业工作期间,荆南纸业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未代扣代缴钱镠个人应承担的缴费部分。至2019年10月份钱镠退休,根据现有社保政策,无法再补缴相关社会保险费,故钱镠无法领取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钱镠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2月25日作出第46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钱镠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受案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钱镠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荆南纸业一次性赔偿钱镠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损失384660.97元。

一审法院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钱镠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2.钱镠、荆南纸业约定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是否有效;3.荆南纸业未为钱镠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否应当赔偿钱镠养老保险待遇损失。

关于争议焦点1,钱镠于2019年10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于2020年2月25日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并未超出劳动争议仲裁时效。钱镠收到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不予受理仲裁通知后》即向一审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亦未超过诉讼时效。荆南纸业主张钱镠的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于法无据,不予采纳。

关于争议焦点2,基本养老保险是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强制实施的,以保证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为目标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义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将社会保险费补发到工资中,而不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无效。本案荆南纸业提交的《声明》《协议书》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关于争议焦点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因荆南纸业未为钱镠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不能补办,导致钱镠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钱镠要求荆南纸业赔偿其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符合法律规定,酌情予以支持。关于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如何计算的问题,由于社会保险待遇计算所依据的内容纷繁复杂,而且受政策调整影响较大,且对于不同保险项目的保险待遇计算规则不尽相同,如要求精准计算则难于操作,也与审判实践不相适应。根据目前较为通行的办法,酌定按照劳动者退休时当地退休职工的社会平均养老金标准,参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中75周岁这一全国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标准,结合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的比例份额,一次性计算养老保险损失为宜。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规定,我国基本养老保险采取“统账结合”的管理模式,参保单位和个人分别缴纳工资总额的20%和8%的比例,缴费满15年并达到退休年龄者可以领取养老金。山东省自2010年至2019年5月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进行了数次微调,企业缴费比例平均维持在19%,个人缴费比例为8%。本案由于钱镠并未支出应当由个人负担的份额,故在计算损失时应当根据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缴费比例酌情予以赔偿。对于荆南纸业已经在工资中发放的社保补款9756元,应当相应地予以扣减。

综上所述,钱镠的诉讼请求部分有理,对有理部分予以支持;荆南纸业的辩解于法无据,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判决荆南纸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钱镠养老保险待遇损失207838.33元{1717.85元/月×12月×(75年-60年)×[19÷(19 8)]-9756元}


荆南纸业上诉称,1.一审法院认定荆南纸业提交的《声明》和《协议书》无效错误。钱镠因自身原因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责任与后果应由其本人承担。钱镠提起诉讼向荆南纸业主张相关权利,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其诉讼请求不应当得到支持。2.即使《声明》《协议书》无效,那么钱镠也存在重大过错,一审法院判决荆南纸业承担无效的全部后果,赔偿其养老保险待遇损失,显失公平。荆南纸业将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直接给了钱镠,并未从中获利。个人应当负担的份额,应由钱镠承担。单位未缴纳部分,系因钱镠原因导致的。因此,对于单位应缴纳部分,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承担,一审法院仅判决由荆南纸业承担错误。3.一审法院认定钱镠的诉讼请求未超过时效错误。荆南纸业与钱镠于2003年2月1日签订《声明》,于2009年10月5日签订《协议书》,于2011年4月1日签订《协议书》。三份协议充分证明荆南纸业一次又一次的征求钱镠缴纳社保的意见,钱镠明知因自身原因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钱镠于2020年2月25日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对于2019年2月25日之前的权利,钱镠并未在仲裁时效期间主张,应当视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因此,对于该期间的相关权利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也即对该期间的权利请求不应予以支持。一审法院认定钱镠的所有诉讼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错误。4.一审法院关于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计算方式错误。由于社会保险待遇计算所依据的内容纷繁复杂,而且受政策的影响较大,且对于不同的保险项目的保险待遇计算规则不尽相同,对于钱镠的损失不能精准计算,难以确定其具体损失,应当采用荆南纸业所获得的利益进行计算。荆南纸业在201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3465元,企业缴费比例为19%,即每月数额为3465元×19%=658.35元。一审法院采用劳动者退休时当地退休职工的社会平均养老金标准,即每月数额为1717.85元×【19÷(19 8)】=1208.86元。该种计算方式明显高于荆南纸业的获利数额,也不能正确反映钱镠的实际损失。且一审法院在计算赔偿时也没有考虑钱镠的过错。

钱镠辩称荆南纸业作为一家有影响的企业,应该模范遵守我国的劳动法律规制度。其始终不给钱镠办理社会保险,导致钱镠年老体弱时没有保障。请求驳回其上诉请求。

二审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项义务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约定变更或者放弃。一审法院认定《声明》《协议书》的内容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正确。钱镠因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而要求荆南纸业赔偿损失,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按照劳动者退休时当地退休职工的社会平均养老金和全国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标准,结合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的比例份额,并扣减荆南纸业已随工资发放的社保补款9756元后,判决荆南纸业赔偿钱镠养老保险待遇损失207838.33元并无不当。钱镠达到退休年龄后因无法补办社保手续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而提起仲裁申请,未超出劳动争议仲裁时效。钱镠收到不予受理仲裁通知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亦未超过法定期间。荆南纸业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有删略文中为化名

案号:(2021)鲁11民终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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