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7 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实施以来,中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蓬勃发展,对于农业产业化发展及农民增收起到积极作用。但国内合作社的发展也存在着很多问题,比如农业产业缺乏整合,农民比较分散,无法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等。

为此,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于2018年7月1日起实施。除此之外,针对现状和问题,如何破解如今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问题?农民合作社如何进一步发展?

荷兰农村合作社特点 荷兰农业合作社屹立200多年(1)

中国蔬菜合作社里辛勤工作的农民们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荷兰的合作社历史已有两百多年之久,对荷兰农业发展起到重要的作用。探索其成功的关键因素,可以学习适合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进一步完善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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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是一个有许多大型合作社的国家。在ICA全球最大合作社300强名单中,荷兰有20家合作社(Van Bekkum, 2008a)。荷兰的合作社与很多行业相关,与农业、信贷等合作社市场份额大的知名行业(如荷兰合作银行)相比,食品批发零售、保险、制造、住房、医疗等行业也存在合作社。

合作社是荷兰农业的关键参与部分,是饲料和其他农业投入如农业信贷等的主要提供者,是农产品的主要加工者,负责大部分园艺产品的销售。荷兰农民一般至少是两个合作社的成员。此外,合作社提供了大量工作机会,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多年来,合作社能够成功地适应政策、市场条件和技术方面的变化。虽然新市场和新产品类别产生了新的战略,但合作社的市场份额在过去50年中仍然非常稳定。从2000年到2010年,Bijman(2012年)指出,所有农业合作社的整体市场份额甚至略有增加。

在过去50年中,农民人数逐渐减少,但农业生产保持稳定。2015年,只有60,000名农民,而农业、食品加工和分配产生的总附加值仍然为500亿欧元。合作社在这种附加价值中发挥了很大一部分作用。

图1显示了与其他欧盟国家相比,荷兰所有(销售)合作社的联合市场份额。欧盟的平均水平为40%,荷兰合作社的市场份额接近70%。

荷兰农村合作社特点 荷兰农业合作社屹立200多年(3)

表1显示了合作社发挥主导作用的主要农业行业:乳制品、糖和土豆、动物饲养、水果和蔬菜以及花卉的合作社情况。

荷兰农村合作社特点 荷兰农业合作社屹立200多年(4)

荷兰农村合作社特点 荷兰农业合作社屹立200多年(5)

荷兰农业合作社持续取得成功可以用五个因素综合解释:

①荷兰有授权合作社立法;②荷兰的合作社通过创新内部管理方式,得以维持有效的成员管理;③尽管农业合作社不断发展,国际化程度越来越高,但成员的异质性一直很低;④荷兰合作社在建立和解散联合社方面采取了务实的态度;⑤合作社定位明确,且制定了明确的战略。

荷兰的体制环境一直有利于合作社的发展,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从它的历史和社会背景解释。荷兰人有自我组织、民主决策和联合管理的传统,荷兰社会的其他重要社会特征是高度信任和自由的商业态度,以共同利益为基础的合作是农业的主要特征。

在荷兰,生产者可以选择任何适合他们正式合作组织需要的合法商业形式。农民可以选择合作社、协会、基金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或合伙企业之间的合作关系,合作社是农民创办合资企业最常用的法律形式。

一般而言,在评估合作社的现行立法时,相关人员认为,荷兰关于合作社和协会的法律,在建立合作社和根据合作社组成人员的需要调整合作社章程时,是非常灵活的 (VanderSangen,2013年)。与其他欧盟国家的立法相比,荷兰关于合作社的法律被称为授权法,因为它没有什么强制性规则,在制定个体合作社章程方面有很大的灵活性 (Bijman等人,2012年)

就金钱和时间而言,合作社很容易建立和维持。在关于合作社内部治理结构的若干一般规则范围内,人们可以在其章程中制定更详细的内部规则,例如关于活动类型、成员的财政贡献、盈余的分配以及成员与合作社之间的沟通要求等等。与此同时,荷兰关于合作社的法律提供了足够的灵活性,使组织内部的治理适应成员的需要。

合作社的良好管理,包括对成员的有效管理。合作社管理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在理事会和专业管理层之间分配决策权 (Bijman等人,2013年)。理事会作为成员的代表,需要掌握足够的决策权以掌控组织的战略发展,同时,专业化的管理要求一定空间,既可以在市场竞争中取得成功,又要敢于采用新的战略方向,吸引高素质的管理者。关键问题在于理事会授予管理者多少决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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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yal FloraHolland 召开全体成员代表大会

除了已有100多年历史、在许多国家普遍存在的传统公司治理模式之外,作者还发现了两种新的公司治理模式:管理模式和公司模式

在管理模式中,合作企业的管理层也是合作社的理事会 (BoD),在这种模式中,关于合作社的战略和政策的决定和执行的决定不再有区别,理事会已经专业化,同时监事会对社会和企业进行监督。

在公司模式中,合作社已成为合作企业的监事会,协会与企业之间建立法律分离,使合作社成为合作企业的100%股东。这种结构为管理层提供了相对更大的自主权。

合作社管理结构的另一项创新涉及到理事会和监事会的组成。荷兰允许少数非成员专家进入理事会。此外,大型合作社设立了一个由100至200名成员组成的理事会,接管了大会的大部分权利和义务。此外,这个成员理事会是一个新理事会成员的人才库。

在这些内部治理的变化中,荷兰并非独一无二。Bijman等人 (2014a) 已经证明,其他欧洲国家也运用了其中的一些创新。然而,荷兰在改革内部治理结构方面似乎是最具创新性和最先进的。

荷兰合作社在诸多方面都有成熟独到之处,而中国的合作社正处在蓬勃发展的阶段,通过不断借鉴和学习发达先进的经验和方法,一定会有更加美好的未来。(来源:新农业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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