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牛通过QQ将13岁女童翠花加为好友后得知翠花系初二学生,大牛仍通过言语恐吓,逾期视频果聊期间多次截图同时继续施压要求拍摄视频翠花被迫按照要求自拍果照十张、视频多部,通过QQ软件传送给骆某观看后翠花报警,警方将大牛抓获(来源于最高法指导案例,有改编),我来为大家讲解一下关于男子与女童裸聊?跟着小编一起来看一看吧!
男子与女童裸聊
大牛通过QQ将13岁女童翠花加为好友。后得知翠花系初二学生,大牛仍通过言语恐吓,逾期视频果聊。期间多次截图同时继续施压要求拍摄视频。翠花被迫按照要求自拍果照十张、视频多部,通过QQ软件传送给骆某观看。后翠花报警,警方将大牛抓获。(来源于最高法指导案例,有改编)
那么问题来了,只是网络视频聊天,和女童翠花没有任何身体接触的大牛,为何隔空也能构成“猥亵儿童罪”呢?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猥亵儿童罪是指猥亵不满14周岁的儿童,这种行为所侵害的是儿童的身心健康。关于猥亵儿童罪的刑法条文规定很简单,只有第237条第三款一句话: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从重处罚。如果真的只是按照这句话来处理生活中的猥亵儿童罪,无异于给了警方极大的主观判断权。所以,在认定这个罪的时候,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应该遵循以下的内容:
一、行为的主体这个罪的行为主体只有一个要求,即:已经年满16周岁的人,既包括男人,也包括女人。主要具有以下几种类型:男性猥亵男童、女童;女性猥亵男童、女童。如果行为主体是16周岁以下,法律目前认为不是犯罪。
二、行为的对象
如上所述,既包括不满14周岁的男童,也包括女童。但是稍微有一点区别,猥亵女童,不包括性交行为,否则就构成了强奸罪;猥亵男童,就包括性交行为(别问我具体方式)。
猥亵儿童罪不同于强奸罪,他既不要求适用暴力等强制手段,也不要求儿童具有反抗行为。也即是说,即便是儿童自愿同意,行为人也依然会构成本罪。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所见到的威胁都是身体的直接接触,但是随着科技发展,像大牛这种通过视频聊天的方式对儿童进行威胁该如何定性?
此前一直无法准确地适用此罪,直到最高检第11批指导案例出台,才让这种视频隔空猥亵的行为能够人定向下来。
网络环境下,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虽未直接与被害儿童进行身体接触,但是通过QQ、微信等网络软件,以诱骗、强迫或者其他方法要求儿童拍摄、传送暴露身体的不雅照片、视频,行为人通过画面看到被害儿童裸体、敏感部位的,是对儿童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的严重侵害,与实际接触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应当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
维系儿童罪所要保护的法益是儿童的身心健康,只要是行为对儿童身心健康产生侵害,不管是有没有接触,是直接接触还是间接隔空,都算是猥亵行为。
所以说,不要以为躲在互联网后面就可以胡作非为,法律一样会给你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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