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以下机动车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状态为达到报废标准,请机动车所有人尽快到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车辆管理所拟按灭失办理注销登记。现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如发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车辆存在,但未向有资质的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或驾驶报废车上路行驶等情形的,可通过电话、来信、来访等形式向平安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举报。
举报电话:0972-8612001
平安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2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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