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女性的嫁妆权归属自己?改嫁还能从夫家带走?先别做梦,看看你生活在哪个朝代,要是元朝以前还行,元朝及以后的明、清时代,还是少歪歪了。

本系列文是讲述封建女性在不同时代的嫁妆权,以及在婆家的财产继承权,不涉及娘家财产。本文是系列文最后一篇,范围元明清时期。

古代豪门聘礼(古代嫁妆权归嫡妻)(1)

01,元朝女性在婆家的财产权利

时间来到蒙古元朝,蒙古人没那么多规矩,基本都继续沿用各民族原有的习惯法,元朝女性的婚俗、婚法以及继承权利也继续沿用金、宋旧制。

由于连年战争,致使人口锐减、经济萧条,元朝政府为了增加人口、复苏经济,特别鼓励女性改嫁。

不管是和离、义绝还是丧夫的女性,都可以迅速改嫁,父母公婆甚至主动安排她们改嫁,坚决反对守节行为,以至于闹出乌龙,某女丧夫,自愿守节侍奉婆母,婆婆劝儿媳妇:“世之妇皆然,人未尝以为非,汝独何耻之有?”最后婆婆先嫁了,留下愕然的媳妇。

整个元朝初期,可以称得上是改嫁成风,“朝亡其夫、暮嫁之”,“齐衰之泪未干,花烛之筵复盛”。

古代豪门聘礼(古代嫁妆权归嫡妻)(2)

正是因为世道乱,礼法规矩的束缚就有限度,所以,当时社会上出现不少丈夫前脚死,妻妾后脚卷财跑掉改嫁的现象,以至于官府不得不介入限制。

然后呢,随着经济的复苏,汉化程度的加深,以及理学家影响的扩大,宋元之交被抛弃的程朱理学,又重新死灰复燃,女性的贞节问题又被男人们拎起来,开始限制改嫁。阻止女性改嫁,最有效的手段自然是经济制裁。

成宗大德七年(1303),朝廷布颁新规:今后改嫁的女性,除了无故休妻,其他不管是夫妻和离、还是夫死寡居,如果改嫁,初嫁时的嫁妆财产,都由前夫家处置。

在大德七年以前,元朝政府延续前朝旧例,对和离女性还是比较宽容的,允许她们携带嫁妆改嫁,但大德七年这条律令,就把和离女性的财产权完全剥夺,这自然意味着封建女性的财产权,更进一步的被削弱。

对于丧夫无子的守节女性,和唐宋一样,可以代承夫位析产,如果没人赡养,官府还可以给予补贴,元朝政府这点人性化补贴,其实说白了,还是鼓励女性为夫守节。

古代豪门聘礼(古代嫁妆权归嫡妻)(3)

如果寡妇不愿意守节,想招接脚夫或者改嫁时,所有财产都要在官府备案,等前夫子女十五岁后交付继承。

很显然,这样的规定让元朝女性丧失的,不仅仅是对丈夫财产的代理继承权,同时还丧失了自己与夫共享的嫁妆权。

如果女性在招夫后存在浪费前夫家私的现象,从她本人到后夫、再到保媒人等,一体有罪。

即便是为夫守节的女性,在孩子年幼时,也不得无故典卖田宅人口,这说明元朝女性在夫家依旧只有财产代管权,而并没有典卖处置权。

总之,女性的财产继承权在大德七年之后,进一步被剥夺削弱,虽然还存在有女性携产改嫁成功的例子,但和唐宋相比已经很少很少了。

古代豪门聘礼(古代嫁妆权归嫡妻)(4)

02,明朝女性在婆家的财产权利

进入明朝后,随着政府确立“强制立嗣制度”,女性的财产继承权越发衰弱,女性夫死无子守节时,可以代承夫位析产,但必须由族长选择昭穆相当之人继嗣,而不能享受南宋女性那样想立嗣就立嗣、不想立就不立的自由。

显然,明朝的这个规定把守寡女性和立嗣捆绑在一起,寡妻不再有资格继承亡夫财产,只能为夫立嗣,替嗣子监管财产。

就这点信托性质的代管权,还得让女性付出守节一生的代价,一旦改嫁,连这点权利也没有;同时丧失的还有自己的嫁妆权,和宋朝女性能享受的权力相比,差距真的老大了。

宋朝女性的嫁妆权还只是和丈夫共享,公爹婆母都不能染指,但到了明朝,女性一旦嫁人,别说自己没资格和丈夫共享嫁妆权,嫁妆都要直接听老公爹的支配。

古代豪门聘礼(古代嫁妆权归嫡妻)(5)

大明首辅张江陵,唯一的闺女才嫁人,嫁妆就被公爹刘一儒锁起来,张江陵身为大明第一牛的首辅,够霸道了吧?如果明朝女性都像《金瓶梅》中说的那样可以拥有嫁妆权,老张怎么不去给他闺女出头?

喜欢拿《金瓶梅》女性对嫁妆有支配权说事的人,其实都陷入一个误区,就是书中那些能够支配自己嫁妆的女性无一不是泼辣货,没有一个是遵循三从四德、三纲五常的循规蹈矩者,这种女性哪个朝代都有,但她们不能代表明朝女性就能拥有自己的嫁妆权。

宋朝还有恶妇在丈夫死后不赡养婆母携产改嫁、等婆母死后又回来和奉养婆母的仆人争产呢(《名公书判清明集·妻已改适谋占前夫财产》),这种例子能代表宋朝整体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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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朝更具有代表性的是《霍渭厓家训》中体现的:凡娶妇有奁田,以三分之一,听奁其女,以三分之二归祠堂。

霍渭厓就是大礼议新贵之一的霍韬,从他这一家之训就能看出,在明朝,贤良淑德的女性一进夫家,嫁妆权就被夫家剥夺殆尽,本人根本没有支配权,更别说改嫁带走了。

除非当强梁女,像《盟水斋存牍·谳略四卷·争田产刘原墨》中的寡妇英氏,《盟水斋存牍·谳略四卷·绝产张兴祥》中的寡妇邓氏,都在夫亡后急着改嫁,托人变卖丈夫遗产,以便携产改嫁。

还有《折狱新语注释·卷一·婚姻·诳诈事》中的寡妇周氏,诬陷嗣子夺产,趁机把夫家财产洗劫一空,转移到新夫家。

《嘉庆太仓州志》中的太仓百户许忠,守寡的庶母与人通奸,反而诬告嫡子许忠忤逆,遇到昏官误判,许家田产都被庶母霸占,其中包括许忠妻子王氏的嫁妆,夫妻俩都被庶母害死。

上述诸女都能够携产改嫁成功,但她们无一例外地在士大夫眼中都是被谴责批判的对象,能代表明朝整体女性的形象和地位?

总而言之一句话,明朝女性的财产权,可以说是历朝历代中最小的,要不当恶女泼妇,要不就只有熬到儿子当家时,利用“母权”摆摆老母亲的威风了。

所以说,穿越小说要想写穿越女性奋斗,还是别往操蛋的大明穿了,你就算穿不了秦汉,最少也得穿到唐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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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清朝女性在婆家的财产权利

清朝虽然承明制,比如夫亡无子时强制立嗣;无嗣可立时才允许亲闺女继承;女性想改嫁时、承夫位继承的财产和嫁妆都要由前夫家做主等等;但清朝女性在嫁人后享受的权利,却远远超过明朝女性。

在清朝之前,女性在嫁人后,父权就要让位夫权。但在清朝,则是父、夫两权并立,也就是说,娘家对女儿的奁产,是可以干涉甚至收回的。

即便头顶两座大山,但在其双方制衡下,反而让清朝女性在夫家的嫁妆权具备一定的独立性,不会出现明朝那样由老公爹支配嫁妆的情况发生。

从相关史料看,清朝女性和丈夫共享奁产的使用权和所有权,但没有奁产的出售权和最终处置权。

特别是奁田的归属,一般来说,清朝女性嫁妆中的奁田,女性只拥有田面权,也就是田地的租赁或出产收益权,但田底权,也就是土地的所有权,则仍归属娘家。

当然,如果娘家把奁田的田底所有权和田面收益权都给女儿或者外孙,就要签署特别契约备案,以免出现争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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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稿·烈女传》中有一则事例:桐乡濮氏女,因为母亲善妒而父亲无子,在她出嫁时,母亲把家中万金都陪送给她,还有田宅、奴婢、各种物品,致使她丈夫吴生一夜暴富。

但这个从小接受三从四德荼毒的小闺女过于愚孝,老可怜自己爹没儿子,多次劝母亲给父亲置妾生子,遭到母亲的责骂。

这缺心眼的闺女不敢惹她母亲,就偷偷给她爹准备暖床婢女,然后邀请她爹去她家住一段时间,婢女果然给她生下弟弟,这傻妞就把弟弟送回娘家上了族谱,把她母亲恨得不行,将陪送她的田宅、奴婢、万金等等全部收回,并终生不见她。

而濮氏女的丈夫吴生从娶妻暴富,如今又变成赤贫,愤怒的几乎要把濮氏女杀死,众叛亲离的濮氏女最后自杀了,不知道她死时渣爹在干嘛。

古代豪门聘礼(古代嫁妆权归嫡妻)(9)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753户律户役·夫亡无子

从这个悲剧事例看,濮氏女的母亲当初很可能没有写契约,所以才能收回对女儿的赠与,也可见清朝女性的奁产,娘家拥有最终解释权。

所以说,遇到性格强悍的女性,或者熬到儿子当家时的女性,是能够利用母权在实际中掌控家庭的财产大权,当然,这种情况并不只是清朝女性独有,历代女性都会出现。

另外,在康熙十二年(1673)有新规:和离女性可以带走嫁妆。这条规定的出台,就有点向唐宋看齐了,在中国历史上,就只有元朝和明朝两个拉吉朝代禁止女性和离带走嫁妆。

同时,清朝还有规定:如果寡妇想改嫁,嫁妆就别想了,娘家还得把夫家当初给的彩礼归还,然后就可以把女儿领回家另嫁了。和元朝的鼓励守节、以及明朝的强迫守节比,辫清还是相对人性化点。

古代豪门聘礼(古代嫁妆权归嫡妻)(10)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756户律婚姻·出妻

04,猴格说

自从进入男权社会之后,女性能够得到家庭财产的决定权就在于男性的给予,男性是家庭财产的法定拥有者和继承人,也就是说,女性能够拥有多少嫁妆,并不是法律决定的,而是由家庭财产的权利拥有者所决定的。

相比于男性,中国古代女性财产继承权的薄弱性是显而易见的,不管是从生产力方面讲,还是从宗法制方面讲,男女地位都是不平等的,在父权制和夫权制的双重压迫下,女性只能成为男性的附属品。

男性还利用礼教去遏制女性凭借经济来提升地位,在观念上给女性灌输“无私货”的妇道观,对女性把嫁妆奉献给男性的行为大加赞赏,通过荣誉鼓励,把女性塑造成帮扶、资助夫家、无条件为男性牺牲的提线木偶,从而证明她们是“贤内助”,让她们自我感动。

这些明明是男权社会对女性的迫害,但可怕的是,却有很多善于自我感动的女性很吃这一套,真的把自己为男性奉献一切认为是理所应当,哪怕进入现代社会,依旧不缺这样的女性。

古代豪门聘礼(古代嫁妆权归嫡妻)(11)

甚至更有些接受现代教育却脑子迷糊的女性,从古代几个“悍妇”特例就觉得封建女性们只要处于嫡妻地位,拥有两辈子都花不完的嫁妆,就能和丈夫平起平坐,睥睨众妾,日子简直比现代女性还滋润。

却不知,封建男性只是在女性没触犯到男权利益时,才会纵容女性一点,一旦女性的所作所为触犯到男权利益,管他什么嫡妻嫡女,在封建男权面前,你啥都不是!

就像《醒世恒言·汪大尹火焚宝莲寺》的故事一样,那些前往宝莲寺求子的多半是身份高贵的嫡妻吧,有几个妾室有资格兴师动众的去寺庙求子的?

但宝莲寺的龌龊事发后,身为丈夫的对嫡妻可曾念及夫妻情义?身为女婿的可曾顾及岳家态度?身为父亲的可曾对嫡妻求来的嫡子嫡女有父子深情?

往时之妇女,曾在寺求子,生男育女者,丈夫皆不肯认,大者逐出,小者溺死。多有妇女怀羞自缢,民风自此始正。(《醒世恒言》第三十九卷 汪大尹火焚宝莲寺)

古代豪门聘礼(古代嫁妆权归嫡妻)(12)

有些天真的现代女性对古代女性的地位以及财产权,真的是太想当然了,在魏晋南北朝的士族时代,女性或许能因为娘家势力在一定程度上保障自己的财产权。

但要认为古代所有女性嫡妻能够独立处置嫁妆、夫家无权干涉,那简直是痴人说梦,就算是现代法制社会都不能保证女性的婚前财产不被侵蚀,何况父权制、夫权制肆虐的封建时代?

上下五千年里,女性能够拥有平等独立的人格、合法的财产权、社会地位最高,还是要看今朝!别再歪歪那些处于父权、夫权不容置疑的权威性和主导性之下的、古代嫡妻们有多滋润了!

就是这样。

图片来自网络侵删。图片资料系猴格整理。

参考资料:《大元通制》、《大明会典》、《大清会典》、陈鹏《中国婚姻史稿》、何燕侠《女性财产继承权的历史考察——法原理与法习惯方面的纠葛》、贺昭艳《明代女性财产继承制度研究》、马高洁《明代妇女的民事法律地位》、吴黎黎《清代妇女的民事法律地位》、毛立平《论清代奁田》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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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链接:

古代嫡妻嫁妆权(上):能独立支配,被休也能带走的秦汉魏晋时期

古代嫡妻嫁妆权(中):与夫共享,和离改嫁还能带走的唐宋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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