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是冰冷的,法律不外乎人情
------浅析因过错造成胎死宫内案件赔偿数额的不公平以及设想
文|杨全玉
法律不是冰冷的,因为法律不外乎人情,但是这里指的人情是指的公平与公正。公平和公正,是法律的基本原则。
接触过几个胎死宫内的案例,医院的过错很明显,但是都未能通过法律途径处理。因为,胎死宫内的案件赔偿数额,一般仅有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医疗费,没有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赔偿不过几万元。而一旦进入诉讼,仅预付的鉴定费就得上万元,所以很难通过正常的途经处理。而与之不同的是,因医院过错造成的新生儿死亡,仅死亡赔偿金就几十万元。
有些案件,胎儿的未能出生,从本质上来讲是因为医院的过错造成(或者是医院的过错是其中的原因之一)。这种情形比较于因医院的过错造成的新生儿死亡的情形,在过错程度相当的情况下,赔偿数额却是差别很大,这种情形的出现,至少从表面上来讲是不公平的。
从法律的角度上讲,胎儿不是权利主体,法院不判决死亡赔偿金从程序上讲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法律不外乎人情,同样是怀胎10月,千辛万苦,都给家人带来巨大的痛苦和精神伤害,仅仅是因为胎儿和新生儿的差别,就导致赔偿数额存在这么大的差距,从本质上来讲也是不公平的。
目前法院对胎死宫内案件的判决,就赔偿项目而言,大多不支持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仅支持产妇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项目,大体数额不超过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在3-5万元不等。
此类案件的一般原告的主体为产妇。一般原告申请鉴定,对医院医疗行为存在的过错以及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胎儿死亡)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法院参照鉴定意见进行判决。有对胎儿尸检的案例,需要确定死因。赔偿的范围为: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项目。个别案例针对产妇评残,支持残疾赔偿金。
目前查到的一个案例是【(2014)皇民一初字第1514号】。这个案例中对产妇所受到的伤害进行伤残评定:鉴定专家组依据该标准中医疗事故等级的基本定义,确定本例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为三级丙等。法院最终是按照八级伤残计算的残疾赔偿金。
该类案件的处理在实体上是不公平的。相比较于新生儿死亡,赔偿数额过低。仅死亡赔偿金一项就差几十万元。而新生儿死亡与胎死宫内对产妇或者是亲人造成的痛苦都是巨大的。
此类案件考虑对产妇的评残是一种有益的探讨。但是对产妇评残的依据不充分,标准尺度不统一,同样可能造成不公平。并且在实践中极少使用。
更为让人担心的是,如果胎死宫内的赔偿数额较低,实际上是放纵了医院的过错。由此导致的结果是,积极采取救治措施,新生儿出生后死亡的,赔偿的多。而消极甚至是故意拖延导致胎死宫内的,赔偿数额少的可怜。目前的判决情况可能会对人们行为选择带来不利的影响。
面对胎死宫内的情形,是因为医院的过错,至少是一部分的过错,导致胎儿离开母体时没有成活。这是医院的过错造成的。如果医院因此导致赔偿数额减少,变相的医院因过错受益,显然是不公平的。致害人并未受到应得的处罚,法律未能最大限度的保护受害人。
法律不外乎人情。而且,在法律的框架之下,也是完全可以解决这样的不公平的。法律规定了精神损害抚慰金,而且没有规定上限。虽然各省级法院有自己的指导意见确定了上限。但是,并不是不可突破,经过审批的程序是可以突破的。关键的问题是,谁愿意去突破,谁愿意承受这样的压力以及可能产生的误解和委屈。
医疗纠纷的案件,其意义不在赔偿数额的多少。因为,赔偿数额的多少挽回不了什么。但是,赔偿至少是一个慰藉。还有,如果过错严重的受到的惩罚较轻,可能也会起到错误的导向,可能会使人们的行为偏离正确的方向。所以,此类案件,可以参照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的数额为基数,考虑到整个案情的情形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以期达到公平和罚当其责的效果,彰显法律的公平与公正。
每一个个体生命都应当得到同等的尊重,每一个个体权利都应当得到同等的维护。当一个生命因为医疗过错的原因未能来到这个世界,充分的补偿或者是对生者的一种安慰和对“逝者”的一种尊重。法律并不完美,法律是滞后的。法律所导致的不公平是可能的。但是谁会第一个站出来去维护那个“未出世胎儿的权利”?
法律应当被遵守,但是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和正义。当现实的法律和法理允许精神损害抚慰金突破的前提之下,胎死宫内的案件的处理是可以在严格遵守法律的前提之下达到一个相对的合理和公平。
是安分守己的因循守旧,还是冒着被误解和冤屈的风险作出改变,寻求一个法律上的本质的公平,体现出法律对生命的尊重和对权利的敬畏。这,取决于裁判者的价值取向和内心是否笃定。法律并不冰冷,法律不外乎人情。但是这里的人情是公平和正义,法律已经为公平和正义铺平了道路,就看你愿不愿意去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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