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低保政策
一 城乡低保条件
持有我县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城乡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县规定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二 城乡低保标准
现行农村低保标准为每人每年4680元,城市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550元。
三 农村低保申请办理程序
1、个人申请。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详细申明家庭基本状况和申请理由。并按规定提交户籍证明、身份证明、收入和财产证明等材料。
2、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和民主评议。乡镇、街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行业评估、支出推算等方式对新申请家庭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完成后,乡镇、街道应当以村(居)为单位派人组织开展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3、乡镇审核。乡镇、街道应当在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乡镇、街道根据其家庭收入确定低保补助水平(低保金)。低保补助水平(低保金)原则上按照低保标准与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之差计算,计算公式为:家庭月低保补助金额=(月低保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数。乡镇、街道应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4、县级审批。县民政局收到乡镇、街道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后提出审批意见。审批同意的,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补助金。
5、资金发放。低保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由银行直接发放到低保户提供的存折(卡)。
注:城市低保申请办理程序参照农村低保申请办理程序执行。行业主管部门、企业工会受县民政局委托,管理所属的城市低保对象,分别代行乡镇、街道的相关职责。
四 不得纳入或不予受理、暂缓办理的情形
(一)家庭财产状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低保范围
1、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2倍的;
2、拥有并经常使用机动车辆、船舶和大型农机具的;
3、非因拆迁原因,拥有两套及以上产权住房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2倍,或者申请低保之前1年内以及享受低保期间购买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商品房的;
申请低保之前1年内或者享受低保期间,兴建、购买非居住用房或者高标准装修住房的;
4、具有投资行为且投资数额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2倍的;
5、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6、其他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二)家庭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暂缓或者不予受理其低保申请
1、在法定劳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
2、拒绝配合低保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家庭收入和财产的;
3、故意隐瞒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虚假证明的;
4、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5、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养、抚养、扶养权益的;
6、具备生产劳动能力和条件,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
7、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劳务输出的;
8、参与违法活动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
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不得享受低保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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